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浅析

2017-03-14 09:23周力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合法性

【摘要】本文从分析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定义入手,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做了简要阐述,介绍了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最后笔者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完善提出了两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合法性;有效性;法律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日益频繁,电子签名制度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做了界定: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来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对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可。我国在200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里程碑。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要素之一。

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包括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两个方面,应然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可能性,实然效力强调法律效力是事实的观念。应然法律效力是法律效力逻辑的起点,而实然法律效力是法律效力逻辑的终点,两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因此法律效力可以定义为,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变化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以及其他国家的电子签名立法都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于具有“表明身份”和“确认愿意受此数据电子文件的内容约束”的双重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中,电子签名具有书面合同手写签名或盖章的同等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要解决如下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规定在什么条件下的电子签名是合法和有效的。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才能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要具备如下法定条件:

第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它是电子签名人在签名过程中使用的核心数据。一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占有,则该电子签名有可能与电子签名人的意愿不符,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里的控制是指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愿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在电子签名人实施电子签名行为时,只要电子签名人拥有实质的控制权,无论是电子签名人自己实施签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签名行为,都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

第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签名人签署后,对方能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其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所发出,发件人的数字签名有没有被改动。若发现发件人的数字签名签署后曾经其他人更改过,则这个数字签名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签名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与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的内容,若发生改动,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要符合本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必须保证电子签名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三、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

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表明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1、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是人们进行网络交易时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现在网络中对信息的威胁和攻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截获信息、篡改信息、伪造电子邮件、假冒他人身份。网络中使用的防火墙并不能阻止内部用户向外拨号用来套取他人的信息,也不能防止数据驱动式的攻击。

2、CA认證风险

电子认证是以核心电子书(数字证书)为核心技术的加密技术,电子认证是指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简称CA)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过程。电子签名是电子认证的一种手段,电子认证是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核心环节,可以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确保网络应用的安全。国内电子签名的软硬件普遍不过硬。国内真正有实力的CA公司屈指可数,其中很多CA没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只在行业和政府内部使用无法通过国家的正式审核。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的CA中心面临信任危机。

3、消费者维权风险

在申请数字证书和交易过程中,都得提供一些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是消费者的私人资料,关系到消费者的重大权益,极易被某些人用作不法目的。电子认证服务所掌握的电子签名人的个人信息,涉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电子认证的服务商很可能泄露或者是出卖个人电子签名的信息。银行系统有自己的CA认证中心,银行的客户由银行CA中心进行认证工作,导致失密的事件时,消费者的权益难以维护,消费者无法得到救济。

四、电子签名效力规则的完善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但漠视了一般电子签名的立法与我国相关网络交易实践是不一致的。交易的类型、环境等相关因素决定了交易对电子签名的安全需要和相关类型需要,很多交易不需要靠安全程度更高的可靠电子签名。我国《电子签名法》重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一般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的确远弱于可靠电子签名,认可一般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却不规定其有效条件与效力内容,是不妥当的。

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对电子签名效力规则进行修正:

第一、应规定一般电子签名的有效条件和效力内容。在立法中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定条件,一般电子签名在何种条件下有效,具有哪种效力,在立法中没有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一般电子签名的案件时,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适用。笔者认为,我国《电子签名法》并未确定广泛存在于实践的一般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必须补充一般电子签名效力内容规则。

第二、应对可靠电子签名推定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签名法》在电子签名效力内容规则的规定基础上,设定可靠电子签名的有效条件,通过这个可靠电子签名推定规则将可靠电子签名推定为名义签名人签署,除非有反证才能推翻推定。和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可靠的电子签名更高效、更安全,发生错误的法律风险低,因此要推动可靠电子签名的使用,对可靠电子签名推定规则有必要进行完善。

五、结语

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探讨,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很有必要。

我国互联网经济日益发展,对电子签名推定规则的完善,有利于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电子商务的良性有序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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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祝 磊, 刘芳雄. 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J]. 求索,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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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于海防. 我国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的不足与完善[J]. 法学, 2016,1.

【作者简介】

周力(1980—),湖南武冈人,单位: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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