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规则

2017-03-14 10:20沈东念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笼统,在司法解釋中确定了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在保持当前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前提下,明确家事代理范围、增设夫妻债务防卫权、双重效力推定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确认标准;双重推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合理正当地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生活性债务包括购置用品、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及一方或双方继续教育等费用。经营性债务主要指为了共同财产增值进行的企业经营、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相关规定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规定。其列举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情形简单,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不当扩大,不利于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有学者主张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界定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合意。夫妻对另一方借债行为在事前或事后知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即可视为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凡不属于夫妻双方合意或收益共享范畴的债务,均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立法现状与问题研究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债务的清偿须在分清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兼顾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基于共同债务的连带性质,确定哪些是共同债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推定共同制度。以婚姻存续期间为基础,夫妻共同举债的自不待言。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该规定虽然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却可能以牺牲配偶一方财产利益为代价,有法官撰文指出“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出示许多借据主张系共同债务,这些借据都是以一方名义所借,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机械地套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后果,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学者指出,“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但这一规则在理论界、实务界受到了愈来愈多的质疑: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要承担的风险明显大于同居关系,其价值导向偏失。第二,在当事人利益保护方面过于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于对非举债方的利益。第三,举证责任分配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第四,容易引发恶意举债或虚构债务的道德风险。

三、夫妻共同债务确定规则的完善

1、明确家事代理的范围

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双方都可以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且夫妻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决定。夫妻共同债务中,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非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应当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就不应让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立法上亟需对家事代理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若夫妻一方所为的法律行为属于家庭共同生活范畴,为夫妻共同利益目的的,其行为所负债务,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未得到夫妻另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认定为行为人以个人债务。

2、赋予夫妻另一方防卫权

当夫妻分居时,夫妻之间的信任基本丧失或锐减,彼此之间往往也是“分家析产”,已经丧失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形式,此时夫妻共同债务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为避免夫妻一方被夫妻另一方拖入债务深渊,允许夫妻一方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未来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我国未来可借鉴国外夫妻分居制度,合理构建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债务防卫权,明确其行使的法定情形和期限,切实保护夫妻一方合法的财产利益。

3、“双重推定”原则和夫妻财产补偿制度

有学者主张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基础上,建立推定举债方配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双重推定”规则。要求债务人证明自己未实施欺诈行为,否则由其个人承担全部债务。双重推定规则虽可达到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非举债方合法利益的目的,却可能会损害举债方的利益。证明未施欺诈行为,是一个消极的待证事实,在证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当举债方举证不能时,法律即推定欺诈事实的存在,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债权人获得的担保财产只是举债人的个人财产,如此可能导致债权不能获得完全清偿。

“双重推定”规则中第二个推定可改为举债方未获得配偶的授权或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但举债方应当证明获得配偶授权或同意,否则即属于其个人债务。且将该推定的效力分为两部分,共同债务推定属于对外效力,个人债务推定属于对内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债务。但在夫妻内部当推定为个人债务时,举债方应以个人财产中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当然,在立法中应根据不同情形规定明确的补偿请求权行使期限,若举债方财产不足赔付时,另一方赔偿请求权须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方能行使;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足够赔付的,权利人可随时请求赔付。这种双重效力的推定,对外能够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的利益,对内能够维护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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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东念(1989—),男,江苏沭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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