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的内涵及特征

2017-03-14 12:12彭学武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律师

【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有效辩护的内涵,总结了其及时性、充分性、对抗性、完整性、有效性等五大特征。

【关键词】无效辩护;有效辩护;被刑事指控人;辩护权;律师

何谓辩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辩护是专属于刑事诉讼的一个名词,我国学者在释义刑事辩护时,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概括而言,可分为“权利说”、“职能说”、“活动说”三种。笔者认为,辩护是指被刑事指控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刑事指控人的权益,依据事实和运用法律,通过举证质证、自我陈述、辩论等方式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刑事指控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刑事指控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被刑事指控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诉讼行为。

一、无效辩护的历史演进

从辩护制度的进程来看,无效辩护概念先于有效辩护概念而产生,因此研究有效辩护必先了解无效辩护的内涵及发展历程。“从制度上看,所谓‘无效辩护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律师的辩护行为中出现严重瑕疵而导致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一旦律师的行为被上级法院宣布为无效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将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以此保障被刑事指控人的宪法意义上的有效辩护权的基本制度”。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明确指出,任何被刑事指控人均有权获得律师为其提供的帮助,由此可见,被刑事指控人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是美国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之一。这一宪法规定确实促进了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实中,常常会显现这一制度的不足之处,无论是扩大案件律师辩护的范围,还是将律师辩护权的阶段提前,均只是体现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只能保证每一个被刑事指控人在形式上平等地获得了律师的帮助,它并没有解决这种律师帮助是否合理、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才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于是将这一权利扩大解释为获得辩护律师“有效援助”的权利。由此,被刑事指控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也就成为了美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从而发生了获得律师辩护权从形式上平等到实质性平等的根本性变化。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立法者们通过立宪为被刑事指控人创设的这一基本权利并不特别重视。但在之后,联邦法院在一些判例中对此权利做出扩大解释,在鲍威尔案件中首次明确指出有效辩护的意义,并逐步重视获得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将这一权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不断丰富获得辩护权利的内涵,强化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措施,便是建立了对律师辩护有效性的评价机制。

在美国,许多法学学者认为,被刑事指控人的诸多诉讼权利是否确信得到了充分保障,绝大多数因素取决于是否得到了律师的有效辩护。刑事审判中如果律师的辩护存在缺陷,明显缺乏有效性、充分性,则会构成对宪法赋予被刑事指控人的宪法性基本权利的侵犯,很可能属于无效辩护。

二、有效辩护的涵义

有效辩护包含的意思比较丰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是享有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被刑事指控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必须拥有广泛而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被刑事指控人聘请合格且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能够与公诉人有效抗衡的、尽职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诉讼各个阶段的辩护尤其是审前阶段的辩护,由于审前阶段具有较强封闭性和更强的对抗性,往往更容易侵害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因此更需要律师的有效辩护。三是国家应当建立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个被刑事指控人均能平等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四是在刑事诉讼任何阶段,被刑事指控人有权变更或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从而得到更好的律师帮助,最大限度地被刑事指控人维护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辩护与辩护权当然重要,获得律师辩护也同样重要,但这均不是辩护的目的所在。有效辩护更多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实际效果。从目的性来说,有效辩护是指被刑事指控人尤其是辩护律师为维护被刑事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提出正确、充分的辩护主张和观点被办案机关采信或认可,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做出对被刑事指控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辩护是指围绕被刑事指控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根据事实和刑事实体法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争取办案机关采纳或认可,从而使被刑事指控人等到无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有利处理。例如,使被刑事指控人在侦查阶段被撤案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在审判阶段获得无罪释放等。对于程序的有效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各阶段,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出现的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得到合理处理的诉讼行为。例如违法管辖得到纠正,超期羁押得到解除,非法证据被及时排除,成功申请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人的办案人员回避,为符合条件的被刑事指控人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办案机关的同意等等。

三、有效辩护的特征

从有效辩护的含义可以归纳出以下特征:

1、辩护的及时性。辩护应当是及时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的及时性要求办案机关及时告知被刑事指控人和家属被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包括聘请律师在内的诉讼权利,被刑事指控人有权及时获得律师帮助。

2、辩护的充分性。辩护权应得到充分保障,这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因素,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通信权、知情权、在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诉控告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权、举证质证权、上诉权、豁免权等等,这些权利是保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有效辯护的先决条件,如果辩护律师的这些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那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有效性就很难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辩护权充分与否,是决定辩护有效性的关键。

3、辩护的对抗性。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只有将被刑事指控人以诉讼主体地位对待,才有可能达到控辩力量相对平衡并成为独立影响审判的一种力量。在辩护方法或手段上要加强对抗性,为此,刑事立法应当对控辩双方举证责任及手段作有利于取证困难的一方(辩方)的协调和倾斜,而对有国家机器为强制保障的控方予以一定的牵制。

4、辩护的完整性。从辩护全过程来看,有效辩护的要求不仅限于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更为重要的是审前阶段特别是侦查阶段的介入和辩护。因为侦查阶段的封闭性对被刑事指控人而言是最恐惧,甚至是最危险的阶段,而且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将来庭审的主要依据及辩论的主要焦点,因此,此阶段更需要律师的介入。从完整性和公平性的角度审视,有效辩护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的律师帮助。也就是说,辩护应该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即从针对被刑事指控人的刑事诉讼一旦起动到执行完毕均应获得辩护。

5、辩护的有效性。辩护是否有效,肯定是有效辩护最重要的因素,正如前文所述,获得律师帮助并不等同于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应有的权利并不一定当然的会成为实际的权利,同时,律师及时、完整的介入只能确定在形式上被刑事指控人得到了法律的帮助,因此,只有强调辩护的有效性才能真正获得有效辩护。

【参考文献】

[1] 顾永忠, 李竺娉. 论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及其实现条件——兼议“无效辩护”在我国的引入[J]. 西部法学评论, 2008-04-15.

[2] 林劲松.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07-20.

【作者简介】

彭学武(1976—),湖南益阳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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