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个人是自由的主体

2017-03-14 12:16於欣园蒋梦佳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马克思

於欣园++蒋梦佳

【摘要】不同的自由主义流派对自由主体有着截然不同的认识,这其中,马克思对自由主体的认识表现出极高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具有生命的、具有主体意识的“现实的个人”才是自由的真正主体。本文以马克思对自由主体的认识为基础,结合笔者自身的理解,通过“什么是人”、“什么是‘现实的个人”、“为什么‘现实的个人是自由的主体”三个层次对“现实的个人是自由的主体”这一观点展开具体分析。

【关键词】自由主义;自由主体;马克思;现实的个人

一、什么是人

“人是什么”,可以说是思想史上的又一个“斯芬克斯之谜”。学者们无法逃避这个问题,却又始终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海德格尔强调人是“孤独的个体”,是一种主观的自我意识;而黑格尔主张人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自我认识的一个环节,将人抽象化、概念化。这两种主张都将现实性从人身上抽离,使现实的物质世界游离于两者的哲学体系之外。如此一来,进一步探究人的解放、人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了。

而费尔巴哈阐述了“人是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概念,但在本质问题上,他把人视为其历史观在内的整个哲学体系中唯一的、最高的存在;而施蒂纳则将人称作“唯一者”并竭力剔除人的本质中形而上学的成分,使人更加贴近现实。但上述两种观点仍未触及人的现实性,依旧带有抽象性、非历史性及非社会性。即便是马克思本人,在其学术生涯早期对于人本质的认识也只停留在“类存在物”这种只是基于理念,明显缺少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支持的阶段。

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对人的认识逐步从抽象到具体、从思辨到现实,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提出“有生命的个人”、“现实的个人”等概念,跳脱了原先“类存在物”的概念,将现实的个人与生活实践联系起来,从而对人的本质问题做出了科学的解释,在本质上和一切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观点割离。

二、什么是“现实的个人”

1、“现实的个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点:第一,自然界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第二,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人作为其产物而受到其限制。

“自然是物质基础”这一点只要联系生活实际就容易理解:人依赖于地质、气候等自然环境条件,并且人生活生存所需的生产资料——食物、布料、住房、交通工具等都离不开大自然的给予。而“自然是精神基础”这一点,读者首先要明确“精神基础”包含于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各个方面。一方面,精神基础依赖于物质基础,而物质基础离不开自然。人首先要满足衣食住行,才能有精力去从事上述精神活动;另一方面,人的许多思想来源于自然、来源于生活,政治家从蚂蚁的组织形式领悟社会分工的重要性,科学家在研究自然现象的基础上总结规律从而逐步构建了现代科学,艺术家从自然中攫取灵感并将之艺术化,宗教家从自然中感受到敬畏并归结于神。

第二点关系中马克思直接点明了自然与人类的辩证关系——大自然是先决条件,人类是其产物之一。自然优于人和人的意识而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不受人的意识为转移,不管是否存在人类这个物种,自然都会按照其规律照常运作。而人类本身是生物进化的结果,是自然的产物,由第一点关系可知他对自然有绝对依赖性。不光人类的衣食住行离不开自然,一旦自然发生异变,轻者损害人类的生命财产,严重时甚至能使人类这个物种灭绝。

2、“现实的个人”是一种意识存在物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记载了马克思对“现实的个人”思想意识根源的考察:“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即自由、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人现实性的一种体现。

人的意识性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和人为之人的特征之一,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意识依赖于人脑,是人脑特有的机能,是人脑在第一信号系统和第二信号系统协同下进行的复杂的神经反射活动。而高级动物虽然也有以脑为核心的中枢神经系统,但其结构和生理机制简单,只能依靠生物本能来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无法能动地改造世界。

现实的个人即使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也可以通过理性和非理性两方面的意识,在把握对象的基础上,能动地进行改造和重塑,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三、为什么“现实的个人”是自由的主体

自由是人类特有的,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动物的活动受到本能的支配,因此无所谓自由;而人是有着自然属性、从事具体活动、有思想和意识的“现实的个人”,无疑是真正的自由主体。马克思对“现实的个人”的考察根植于人的现实生活、具体物质世界,使其自由观具有了不同于以往一切自由理论的特点以及极高的实现可能性。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又从三个含义入手,将“现实的个人”的内涵与自由主体的概念相联系:

“自然存在物”方面,在马克思之前的传统哲学家都将人的概念抽象化,而马克思则将人置于自然的背景上,将“人不可避免地会处于一定的环境下生存和生活”这一点纳入考量,以现实的、作为生物的人为出发点来审视自由问题的正确性与恰当性。可见,“人是自然存在物”这一见地使马克思在对自由主体的考察上就避免了抽象性和虚假性。

“意识存在物”方面,人的活动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人能够依靠意识能动地改造、重塑甚至超越外部对象,这一点是人的本质体现,也是人的自由的本质体现。

综上所述,对“人的本质”的理解、对“现实的个人”的理解、对“现实的个人”三方面内涵与自由主体关系的理解,使马克思最终确认自由的主体是现实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指明了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现实性的特征之一,从而正确地回答了自由与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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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於欣园(1997—),浙江台州人,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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