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三言》中所体现的审判现象

2017-03-14 18:20方婷婷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摘要】本文以《三言》为素材,选取其中部分公案小说,从文学的视角分析故事真情,立足于法律窥探背后隐秘,融合法律与文学,结合相关律条,归纳整本书所体现出的几种审判现象,并结合《大明律》和《宋刑统》,从法律与文学的视角来谈论其中所蕴含和体现的审判现象。

【关键词】三言;公案小说;审判现象;法律与文学

从《三言》本身来说,其内容贴近生活,比较真实,有不少描写司法案件的章节。从它与法律的关联来说,透过话本故事情节的安排和描写,能够找到相关律条和法律制度以论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同时了解当时社会大众对案件的看法,对律条和法律制度的定位及适应程度,综合上述几段陈述,《三言》可以作为法律研究的材料,同时用法律眼光去审视这个材料将会得到更新颖的见解。

一、《三言》中的审判现象

1、权私阿法,偏听偏信

在《陈可常端阳仙化》一卷中,郡王府门内僧陈可常被污与歌姬新荷通奸,正主伏法后,可常于端阳节在寺中坐化,升天前告知众人他原是五百罗汉中的欢喜尊者。这出误打真神的闹剧隐含了一个关键,便是此案的审判时间。吴七郡王休书指示临安府量轻处理此案,大尹回复说“待新荷产子,可断”,但郡王坚持必须即刻判处,大尹无奈只得“将僧可常追了度牒,杖一百,发灵隐寺,转发宁家当差”。《宋刑统》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临安府大尹初坚持要等新荷分娩完毕才审判案件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但迫于执拗郡王的权威,主审官无奈提前处断两人。单从罪行相适应来看,大尹尚算依法审案,但从司法程序上说则是极为不公,依据律条,新荷分娩是她受刑罚的前置条件且不可略过,大尹却摄于官威提前审判,全案仍是错案一桩。

《张廷生逃生救父》一话中,张权因为结了员外做亲家,勤劳经商发家致富,遭来员外女婿的妒忌,被其买通官吏诬告为强盗下狱。审判此案的侯爷听信手下的言语动用大刑将张权屈打成招。《李玉英狱中讼冤》一话中,李玉英被继母冤枉奸淫,继母之兄收买衙门管事,锦衣卫问官听信其他官吏之说不听分辨,活活打得李玉英承认与他人有染。从这两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在查明案情时,除去亲自调查盘问,主审官员倾向于信任惯用的副属或手下,哪怕这些人并没有秉公处理,甚至收到好处后平白冤人,至少在案件真相浮出水面前不会有所怀疑。在这里,我们所能看到的是一种习惯采用熟人提供的线索,用工作隶属关系产生的信任代替案件事實本身存在的客观性的审判现象。

2、信仰鬼神,巧用智谋

在《三现身包龙图断冤》一卷中,包拯新任开封府,梦见公堂上贴着一副对联,上书:“欲知三更事,掇开火下水”,便张贴告示,奖赏能够解开对联的人。无巧不成书,正好遇见做了同样梦的丫鬟迎儿,顺藤摸瓜侦破押司孙文离奇死亡案,正好应了迎儿梦中孙文鬼魂说的那句“来年二三月,句己当解此”,“句己”指的就是包拯的“包”。又有《况太守断死孩儿》一卷,况太守乘船行驶湖上,两次闻得婴儿哭声,差人查探究竟,但随行却无一人听见,后果然在水面捞得一个布包,里面裹着用石灰腌过的婴儿尸体。况太守派人寻找尸体来源,找到抛尸人支助,从而揪出邵寡妇和小厮得贵通奸致孕,溺死亲儿的命案。

包拯、况太守本无人来诉,却因为自身感觉到的异兆留心查证解读,翻出不为人知的无头悬案,使命案浮出水面,真凶落网伏法。仿佛冥冥中自有天意,但凡出现非常之兆,并有深意或冤情在内。此处,我们可以发现的是一种即使没有客观线索和现实把握,也会以自身感觉或自然现象作为案件线索和处理依凭的审判现象。

在《玉堂春落难逢夫》一卷中,死者沈洪的原配妻子皮氏、其奸夫赵昂和牵线搭桥的王婆坚持不肯承认谋害沈洪,一心将杀夫之罪嫁祸给玉堂春。审理此案的刘推官找来一个大柜子,凿几个小孔,命一名书吏躲在里面,然后把皮氏、赵昂、王婆和小假名四人锁在柜子的四个角上,使他们无法交头接耳。待众人离去后,四人互相埋怨,恰好说出共同谋害沈洪之事,书吏把这些话一一记下,后刘推官打开柜子,书吏从中跳出,四人目瞪口呆抵赖不得,依法判刑,玉堂春得以脱罪。古时的法官也懂得找准破解案件的关键,积极思考,采取新颖有趣的方法使案件事实明了,公正审判案件的同时照顾人情人心,办案技巧和审判方式灵活。

3、伦理狭义,乐见喜事

在《王娇鸾百年长恨》一卷中,樊公祉收到王娇鸾自尽前写的书信,及其与李廷章私盟写的婚书,惜佳人才情痛恨李廷章薄幸,差人捉拿李廷章到案后骂道:“调戏职官子女,一罪也;停妻再娶,二罪也;因奸致死,三罪也。婚书上说‘男若负女,万剑亡身,我今没有箭射你,用乱棒打杀你,以为薄幸男子之戒。”喝教合堂捕快齐举竹批乱打,竟在顷刻间将人打为肉酱。当时满城人无不称快,看官您或也觉得大快人心,但此案有以下疏漏:一,王娇鸾初时与李廷章你情我愿,并无半点强求,“调戏”之罪不成立;二,两人私定终身时虽定有婚书,但并没有通过媒妁及父母正式结为夫妻,用现代话来说,两人还是情侣,不是配偶,“停妻再娶”之说站不住脚;三,不义之交为奸,王娇鸾确与李廷章发生了性关系,但并不存在被奸的情形,她最后的确付出了性命,但却不是“因奸致死”。综上所述,李廷章的三项罪名都不成立,从法律上看完全不必遭当庭杖杀。退一步说,假使他犯了樊公祉所指罪名,我们可以逐一分析——首先,停妻再娶在《大明律》中相关规定是:“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次,若论奸罪,王娇鸾和李廷章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应是和奸,《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最后,因奸致死若为死罪,那么此案应层层上报,李廷章的处决权在皇帝手中,不由樊公祉行使。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桩怒打负心郎的正能量剧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定罪上存在偏差,施刑也过于草率。

在《任孝子烈性为神》一卷中,任珪因不忿妻子与人通奸,杀死妻子、奸夫、岳父岳母和妻子家丫鬟共5人,临安府大尹赞其“是个烈性好汉”,惋惜“下手忒狠,周旋他不得”。在《李汧公穷邸遇侠客》一卷中,主审官李勉敬重强盗房德有学识,体恤他落草实为逼迫,不惜教手下私放其逃走,更以不职奏闻朝廷,罢官为民。

樊公祉、临安府大尹、李勉所塑造的都是侠义司法官形象。樊公祉判案或许不公,若任珪只杀死奸夫淫妇临安府大尹或许真要为他开脱,在李勉心中,江湖豪情重于官职名声。由此可见,在这三位法官心中,除去朝廷的规定指示和办案必须依凭的律条,还有读书人或好男儿所必须拥有的道义。这和前文提到那些以权谋私,能通鬼神,才智非凡的法官又有所不同,表现出一种超脱禁锢之外,追求英雄豪情的向往。

二、总结

通过前文对《三言》中三种审判现象的分析可知,若无权贵施压,也无私利引诱,主审官员面临案件的初衷都是依律而断。一旦有皇亲国戚或上级官员插手,便会呈现出冤假错案的趋势,审判官员在审判过程中会偏向更有权势的一方。《三言》中所体现出的审判现象,是在律条、人情、伦理、道德、文化的杂糅影响下产生的,以平息争端为理想。可精要概括为:道德伦理为主,律条刑罚为用,旨在止讼息讼。

【作者简介】

方婷婷(1991—),女,四川资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理论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与文学、应用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