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与立法研究

2017-03-16 21:50崔展豪
祖国 2017年3期
关键词:电子科技庭审当事人

崔展豪

摘要: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司法活动也在这场电子化的变革中被打上了深深的烙印,电子诉讼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潮流。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不断有法院以电子方式进行诉讼,但这实际上缺乏立法支持和理论支撑,其对传统诉讼提出的挑战更加凸显电子诉讼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电子诉讼 立法

现代信息技术的突破式发展使得人类走进了电子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影响,诉讼领域也不例外。近年来,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出现了信息化、电子化现象,如网上起诉、远程立案、在线庭审、远程作证和取证、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等。这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時,也提供给当事人合理利用电子诉讼增加胜诉率的途径。本文将在对电子诉讼概念进行界定后,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电子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阐明其对传统诉讼所带来的影响,并试图为完善我国电子诉讼立法提出建议。

一、电子诉讼:时代之潮流

电子诉讼是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对诉讼程序施加影响的产物,是诉讼行为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依据网络科技实现,需要使用者有能够与网络连接的计算机或者其他设备。

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电子诉讼几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潮流,是现代信息技术时代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德国于2001年和2005年分别颁布了《送达改革法》和《司法通讯法》,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实现了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奥地利是电子诉讼较为发达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其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就已经很普遍了;1990年建立电子诉讼系统;2000年起该系统向公众开放。

电子诉讼能够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并与传统审判方式结合,根源在于其利用了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诉讼的低成本、便捷高效和公开性,成为现代诉讼迎合时代科技结合的必然产物。

二、电子诉讼的国内实践及其影响

2006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QQ视频实现证人的远程作证,解决证人因地域原因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的难题,这是国内首次出现电子诉讼。至2015年最高法年度工作报告中力推“智慧法院”建设,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可圈可点。

依据电子科技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可以将电子诉讼实践分为不同种类:

第一类,法院仅在诉讼过程中的某个或者某几个阶段使用电子科技,主要包括立案、开庭、举证质证、文书送达和公开等。立案时,使用网上立案平台,当事人不需要提供法律文书及副本,不需要亲自到法院,即可完成正式立案,突破地理和时间限制;庭审时,由于传统言辞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必须到庭,电子科技的应用便重塑了该传统诉讼方式,当事人可利用基于网络视频建立的线上法庭与法官和其他当事人进行互动,法官可以利用网络视频进行远程调查,由此突破地理限制;举证质证时,当事人和证人通过电子科技,创新举证方式,提高庭审便利程度;文书送达和公开时,电子诉讼的使用使得学界对我国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作扩大解释,创造出电子送达方式,同时增加了公告送达的新路径。

第二类,法院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全面使用电子科技。这类电子诉讼实践是在第一类实践的不断探索和创新中实现的,例如浙江省“智慧法院”的运作和吉林省电子法院的建立,网上立案、证据交换与质证、网上申诉辩、案件查询、诉费缴纳、云视频等板块在吉林电子法院的网站上一应俱全。这种“电子法院”式的诉讼模式,能够全覆盖审判过程、透明公开审判信息、智能引导当事人、全方位数据整合,方便诉讼,提高效率。

在电子诉讼的实践中,传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各个阶段受到影响:当事人和证人不能到法院开庭意味着法官不能在现场观察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表情和行为,不能“察言观色”,看似违背直接言辞原则,但其在实质上没有对直接言辞原则产生威胁,只是改变了它的实现方式;线上庭审的进行使得公开原则贯彻得更为彻底,不仅庭审过程中公众可以到庭观看视频,庭审结束后亦可以通过公开电子录像了解庭审情况,大大拓展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将发生变化,在线提交法律文书使得当事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版文书及相应的副本;法院通过电子方式完成庭前证据交换后,亦可以网上开庭,线上收集和固定证据,可见法院庭审方式深受电子诉讼影响;送达方式变得更加丰富,案卷管理因使用电子技术而更加经济实用。

三、完善立法,规范电子诉讼

但是,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电子诉讼“实践先行”的现状促使我们对此种诉讼体制变革是否“于法有据”进行思考。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法律对电子诉讼合法性问题有明确规定,但是已有多部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为电子诉讼提供了尚不完整的合法性依据,如全国人大《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素材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基于全国人大该决定的授权,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制定了本辖区的规范性文件,开始在刑事庭审中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实施远程庭审。但是总体而言电子诉讼合法性依据不足,导致诉讼体制改革游走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电子诉讼立法:

一是创设相关原则。所谓原则,应当能够在本法调整所对应的社会关系时贯彻始终,指导法律适用的同时填补规则漏洞,增强法律的灵活性。由于电子诉讼实践中法院需要把握好电子诉讼和传统诉讼的切换,为避免两种诉讼方式下的审判权冲突,应当确立处分原则为电子诉讼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创设相关规则。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对电子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作专门规定,例如,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条款,同时规定违反该程序规定时的惩罚条款,保证程序性规定的落实。

参考文献:

[1]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J].当代法学,2016,(05).

[2]刘敏.电子时代中国民事诉讼的变革[J].人民司法,2011,(05).

[3]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当代法学,2016,(05).

[4]朱静雅.电子民事诉讼行为初论[D].南京师范大学,2013.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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