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道德责任与政府道德责任

2017-03-20 17:13彭定光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责任

摘 要:在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变化越来越迅速的当代社会里,责任被视为当代社会顺利运行、摆脱未来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或者风险的根本性的人类力量。可是,人们(包括学者们)对于责任、道德责任、政府道德责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理论研究,又不利于社会实践。只有把握了它们的真正涵义,才会形成新的道德思维方式,产生新的道德文化和道德要求,采取应对当前道德难题的新措施。

关键词:责任;道德责任;政府道德责任

作者简介:彭定光,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

中心首席专家(湖南 长沙 410081)

当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变化越来越迅速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不仅使人难以适应,穷于应付,而且使人深深地担忧甚至恐惧未来的不确定性或者风险。社会生活和人们意识的这种特征使人们的目光不再聚焦于自己及他人的行为动机上,而将其转向对一切行为结果的高度关注。由于人们所预期的行为结果被认为是与人对自身的约束和对外界的控制直接相关的,因此,能够达致人们所预期的行为结果的责任就被视为当代社会顺利运行、摆脱未来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或者风险的根本性的人类力量。于是,责任不仅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被予以高度强调,而且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伦理学视域中,由于这种责任是对于行为结果的关注,而不是如康德所重视的人对于“绝对命令”的遵守,因此,对于这种责任的伦理思考就必定会要求一种新的道德思维方式,必定会突破传统的道德文化和道德要求,并以此作为人类解决当前所面临的各种道德难题的一种新的选择和应对措施。然而,问题在于人们对于责任是什么、道德责任是什么、政府道德责任是什么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或者共识,这种无定位的思考既不利于理论研究,又不利于社会实践。这就要求我们要把握责任、道德责任与政府道德责任的真正涵义,只有如此,才能确定各自的理论内容,并对其相关实践进行准确定位。

一、责任的涵义

在汉语语境中,责任主要有两重语义,其一,份内应该做的事,其二,承担因没有做好份内应该做的事所造成的后果(包括谴责、惩罚等)。在社会生活中,由于责任总是由一定主体所承担的,因此,责任被理解为个人或者社会群体在其份内所应该做的事或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其涵义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责任意味着社会关系。虽然责任指的是个人或者社会群体在其份内所应该做的事或者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这种“事”却是人与人之间的事,是连结主体与主体的桥梁,是此主体因为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必须去做的事情,是此主体所做的“事”必定会影响到其他主体的事情。就此而言,责任并非产生于如有人所认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在此,社会关系实际上被理解为通过契约来建立和限定的关系),同人与人之间是否有相互承诺无关,而是根源于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说,只要存在某种社会关系,就一定会有相应的责任。而且,社会关系不同,人们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不同,其责任也就与其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相一致。如果一个人处在家庭之中,那么,他(或者她)就应该履行其所扮演的角色(父亲、儿子、丈夫,或者母亲、女儿、妻子)的责任;如果他(或者她)所扮演的是某种职业角色,那么,他(或者她)就应该履行相应的职责,这就是说,从事职业活动的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就是职责。

其次,责任具有实践性。责任离不开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则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结成的关系,这表明了责任是根源于社会实践的内在需要的,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社会实践所需要的责任对于社会关系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维持现有的社会关系,只有双方都履行了相应的责任,一定的社会关系才会得到存续,另一方面构建新的社会关系,在此意义上,“责任和角色这两个……词汇都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打破传统权力,人类开始着手构建一个自己设计的世界。角色是人为设计的;责任被定义为在多元化、技术性的现代社会中重建义务(obligation)的方法”?譹?訛。这两方面的作用表明责任并非完全是消极的、强制性的,还是积极的、自愿性的。不论维持社会关系的责任,还是构建社会关系的责任,都是作为实践者的人基于其理性对于自己所作出的规定,都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它要求人们对于其社会实践(都指向社会关系的维持或者构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就是要求他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注重并保持理性。可以这样说,对于个人“课以责任,因此也就预设了人具有采取理性行动的能力,而课以责任的目的则在于使他们的行动比他们在不具责任的情况下更具有理性”?譺?訛。认识责任、明确责任、强调责任并追究责任,都是让人在维持或者构建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和保持这种实践所必需的理性,并为之付出相应的努力。

再次,责任具有历史性。由于责任与社会关系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因此,如果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那么,责任就必定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性质方面的,指的是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責任的性质,社会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责任的性质就会随之发生变化。同样是政治关系,专制制度下的责任的性质与民主制度下的责任是根本不同的;其二是内容方面的,由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变化,责任的内容也会相应地发生改变,过去社会关系中所必需履行的那种责任,现在不再有了,以前没有的责任,现在却增加了。责任所具有的因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历史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认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合理地对待责任认同、责任选择、责任冲突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后,责任内含着某种价值追求。虽然责任是在社会关系中内生的,但是,它的全部目的和功能并非限于社会关系的构建和维持,更为重要的在于社会关系构建和维持背后的价值追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样的价值追求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甚至可能是根本对立的。不过,由于人构建和维持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人自身,因此,所有的责任都应该是从人自身出发的,都是对于人的责任。在自由主义那里,责任所承载的价值追求就是自由,即“自由的原则导向责任的原则”?譻?訛。换句话说,“责任原则不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观念上:即认为惩罚主要是报复和恐吓。相反,责任原则被看成是为了自由本身”?譼?訛。在我们看来,因为没有做好份内应该做的事而受到惩罚,并不是责任的根本之处,其根本之处在于更好地实现自由等价值追求。惩罚是为了实现自由等价值追求而进行的,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不具有目的价值。

二、道德责任的涵义

责任总是植根于社会关系之中的,是具有实践性的。社会关系不同,责任也相应不同,这意味着责任是可以分类的。在责任分类方面,最典型的看法是将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我们不认同这一看法,因为其划分标准并不是同一的。在我们看来,由于责任与主体及其所做的“事”有关,因此,责任的划分标准应该分别从主体和“事”来确定。从主体角度来看,责任可以划分为个人责任和群体责任,具体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中的责任、个人与群体(包括血缘群体、经济群体、政治群体、宗教群体等)之间关系中的责任、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中的责任,这三类关系中的个人责任或者群体责任都应该是双向的。从“事”(即人的生活领域)角度来看,责任可以划分为血缘家庭生活中的责任、人际交往中的责任和整个社会生活(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中的责任。不论从主体角度所划分的责任,还是从“事”角度所划分的责任,其背后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从责任的这两种分类可以看出,道德责任并不是与经济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人际责任等相并列的范畴,并不是独立于这些责任之外的一种责任,也不是有的学者所理解的对于道德建设的责任,而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社会群体)基于一定的道德所应该做的事或者应该履行的义务,换句话说,道德责任就是道德所规定的责任,是对于经济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人际责任等的道德规定。

这样理解的道德责任,第一,它不是相对于经济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人际责任等而言的,而是相对于法律责任而言的,这就是说,道德责任不是构成全部责任的内容之一,而是道德所规定的主体所应该履行的责任,是主体出于道德这一主体性力量来选择和履行责任。

第二,道德责任可以被理解为“道德的责任”,而不应该被理解为“对道德的责任”,前者是主体基于一定道德而自觉自愿地选择、承担和履行的责任,后者是主体对于道德建设的责任,是主体所承担的提高社会道德水准的责任。

第三,它所基于的一定道德,并不是外在地强加给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主体的道德,而是主体对于社会关系的道德把握和道德认识,准确地说,是主体对于社会关系中的责任的道德把握和道德认识,是内生于社会关系的道德。这意味着不同的社会关系就会有不同的道德,就会有不同的道德责任,如血缘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责任(如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父父”、“子子”)就会不同于政治生活中的道德责任(如儒家思想所强调的“君君”、“臣臣”)。

第四,它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责任。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人总是要承担责任的,其履行责任的行为总是出于责任的行为。主体出于责任的行为由于是与社会关系的维持或者构建相关的行为,因此,它是可以从道德上来衡量的,具有道德价值。主体出于责任的行为在道德价值上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其二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準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譽?訛。在此意义上,道德责任既不是那些与追求不具有道德价值的“欲望对象”有关的责任,又不是主体所需要承担的与因其对于会导致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无法进行控制而遭到责罚有关的责任。

第五,它是主体自愿承担的责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责任意味着负担。正是因为如此,“责任……变成了一个不为人们所欢迎的概念,……对责任的否定,通常来讲却是因恐惧责任所致”?譾?訛。然而,不管主体愿意不愿意,责任都是必须被履行的,甚至借助于法律来强制主体去履行。虽然“责任概念……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责任当然也是一个道德概念,此一概念构成了我们认识人的道德义务的基础。……此一概念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了强制的范围,而且它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很可能在于它在引导人们进行自由决策时所发挥的作用。”?譿?訛道德责任的自愿性就是非强制性,就是主体的自我控制。“通常与道德责任有联系的这种控制的含义就是,存在着可以选择的可能性或者‘以另外的方式做事(或选择)的自由。”?讀?訛主体的这种自我控制或者自由,是具有多样性的自由,既是主体在选择道德责任时的自由,又是主体在承担和履行道德责任时的自我控制或者不因其他原因而随意予以放弃的自由。

第六,它是关联道德人格塑造的责任。责任是具有实践性的,是离不开主体的行为并通过主体的行为而得以实现的。道德责任虽然是对于责任的道德规定,但是,它只有通过主体所做的事或者行为才能实现。“既然行为既可以是对善事的行为,也可以是对恶事的行为,那么,做一个善良之人还是丑恶之人,也就是由我们自己。”?讁?訛一个人进行道德责任的选择、承担和履行的过程,就是其道德人格始终参与并不断得到提升的过程,套用黑格尔的话说,一个人的道德人格就是其一连串的道德责任的选择、承担和履行。道德责任在主体道德人格的塑造过程中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主体对于道德责任的选择,不仅仅是选择善事,更为重要的是选择成为一个善良之人;其二,主体对于道德责任的承担,就是对于一定的道德价值目标、道德标准和道德准则的坚守,就是对于自己的道德品质负责;其三,主体对于道德责任的自觉自愿履行,就是将其作为养成自己良好道德品质的主要方式,锤炼道德自我,超越现在的道德自我。

三、政府道德责任的涵义

本文之所以要单独就政府的道德责任的涵义来进行思考,一是因为政府在当代社会里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二是因为人们对于政府道德责任有太多的误解。

政府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一个社会机构,是进行社会活动的主体,这决定了政府同其他主体一样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其他主体不同的是,政府是一个由公职人员组成的多层级的机构,是一个回应特定国家内部民众的要求而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这决定了政府的责任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内的管理责任与对外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库珀所说的“对组织的义务”和“对公民的义务”。政府的内部管理责任就是政府出于其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正常运转所必须做的事或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核心之处在于服从并落实上级的指令或者所规定的任务,是一种向上级负责的责任,落实在行政人员身上,这种责任就是行政人员的职责。政府的道德责任就是政府基于一定的道德所应该做的事或者应该履行的义务。这种意义上的政府道德责任并不是有的学者所理解的政府对于道德建设的责任,而是由一定的道德所规定的责任,是对于特定国家内部民众和国家的双重责任。由于政府是经民众选举而组建的,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是由民众所赋予的,因此,相对于政府的管理责任而言,政府的道德责任是更为重要的和根本的。也就是说,只要政府是真正负责任地行使公共权力的,那么,这种“负责任的管理模式……既承认对组织的义务也承认对公民的义务;……当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更为根本是义务是对公民的义务”?輥?輮?訛。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道德责任并不是与政府行为无关的责任,相反,是通过政府行为或者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文化责任而得到实现的,是对其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文化责任的道德规定。

相对于其他个人和社会群体的道德责任而言,政府道德责任有着如下主要特征:第一,政府道德责任具有单向性。它指的是政府单方面地承担和履行对于民众和国家的道德责任,而民众和国家却不需承担和履行对于政府的道德责任。之所以如此,其一是因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因为政府是民众和国家的工具,是民众的“公仆”,不具有目的价值,或者说,民众及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表明,政府所必需承担和履行的责任是一个道德的问题,其官员应该被视为一个有道德的行动主体?輥?輯?訛,整个政府同样应该被视为一个有道德的行动主体。政府道德责任的单向性具有多方面的涵义,首先,它意味着政府道德责任具有确定性或者非选择性。这种确定性或者非选择性是因为政府被选择为民众和国家的代理人和手段而具有的,它表明政府与民众及国家之间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及目的与手段关系具有不变性或者确定性。其次,政府道德责任的单向性并不否定政府道德责任的自愿性或者自由。虽然政府与民众及国家之间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及目的与手段关系要求政府必须承担和履行道德责任,但是,只有自愿地选择成为民众和国家的代理人和手段的社会群体或者机构才是政府。也就是说,当政府自愿地选择成为民众和国家的代理人和手段时,它就选择了承担和履行对于民众和国家的道德责任。同样,当一个公民在自愿地选择做公职人员时,他(或者她)就自由地选择了政府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不过,他(或者她)在履行政府所应该承担的对于民众和国家的道德责任时却是非选择的或者不自由的,如果他(或者她)要放弃其履行政府对于民众和国家的道德责任,获得某种自由,那么,他(或者她)就必须放弃公职人员的角色。再次,政府履行其道德责任具有可预见性。在承担和履行其經济责任、政治责任和文化责任时,虽然政府主要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但是,民众是不用担心政府因自己无需向政府履行道德责任而不承担和履行对于民众和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因为,政府与民众及国家之间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及目的与手段关系决定了它必须作为“一个有道德的行动主体”而存在,承担和履行道德责任,否则,政府是不会被民众所拥护和支持的。

第二,政府道德责任具有公共性。公共性是一个与私人性相对的概念,指的是一定事物所具有的关涉人们共生共存的属性或者特征,在其实质是一定社会及其成员所具有的从共生共存角度出发对待社会事务的态度和标准,是超越个人偏好偏见、私人利益等的非私人性的态度和标准。政府道德责任的公共性主要具有三方面的涵义:首先,政府的道德责任是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责任,而不是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责任,也就是说,政府无需为纯粹的私人生活进行道德上的谋划和替代;其次,政府的道德责任是特定国家内部全体成员的意志和愿望的表达,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或者某个特殊人物的利益或者欲求的体现;再次,政府的道德责任不仅是政府对于特定国家内部全体成员的责任,旨在帮助每个成员的生存发展,而且是政府对于每个成员都予以公平的对待。

第三,政府道德责任具有合理性。与无需苛求于其他主体的道德责任的合理性不同,政府的道德责任应该而且必须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的道德责任应该而且必须符合“真”。政府的道德责任首先是政府所应该做的“事”,这种“事”是实实在在的,固有其“事理”。政府道德责任所应该符合的“事理”或者“真”,是公共生活领域的“事理”,而不是私人生活领域的“事理”。政府的道德责任要符合公共生活领域的“真”,就需要做到如下几点,其一,对于公共生活领域予以正确而全面的反映;其二,不要用对于公共生活领域的主观想象、期望或者共识来代替真实的公共生活领域;其三,不要用私人生活领域的真实来模糊或者替代真实的公共生活领域。另一方面,政府的道德责任应该而且必须出于“善”。其一,政府及其所有公职人员在选择、承担和履行其道德责任时都应该坚持具有“善”性的道德立场和道德标准,都要以是否符合“善”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其二,政府及其所有公职人员在履行其道德责任时都应该既重视行为目的的“善”,又关注行为手段的“善”。政府在选择、承担和履行其道德责任时讲求合理性,不仅可以提高其公信力,而且可以增强政府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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