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

2017-03-22 02:54梁钟毓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审判

梁钟毓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

梁钟毓

媒体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石。媒体对司法审判具有舆论监督的积极正面的影响,也存在报道失真、报道“越位”等负面影响。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要加强司法信息公开、提高媒体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调媒体的有效监督。

社会法治;独立审判;媒体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媒体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媒体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石,二者各司其职、相互促进,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的冲突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权,公民基本权利是媒体监督权的重要依据,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来说是指媒体人利用电视、广播、微博、微信、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传播载体对司法审判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发、报道和评述,引起社会关注,提醒司法机关规范审判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媒体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媒体监督传播速度快,监督主体和对象广泛,媒体话语对于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导向性,也容易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影响。

媒体监督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一,报道失真。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相关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片面追求相关经济效益等,致使媒体对某案件及其审判的报道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或过分渲染部分真相,甚至歪曲报道,从而对公众舆论产生误导。第二,报道“越位”。媒体监督应以尊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为前提,对案件的报道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论述有据。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媒体在案件判决前进行舆论炒作,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对案件的独立审判;一些媒体对相关案件的判决进行错误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相关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律师等造成了不当的舆论压力。

当今世界各国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开性与公正性,无不将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有些甚至上升为一项宪法的具体内容,同时在诉讼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1]。媒体借助强大的社会舆论,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正向积极作用,克服二者的冲突,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关系的协调

(一)提高审判透明度,增强司法机关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

维护审判公正,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判案,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支持审判独立,不仅需要提升法院独立审判的空间,还应提升法院独立审判的能力[2]。面对媒体积极挖掘新闻素材的职业习惯,司法机关应规范信息发布工作制度,主动面对媒体,通过新闻通气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提供权威的、正确的司法信息,与公众进行答疑沟通,促进信息畅通,避免错误信息。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密或需进一步侦查的情况,应向公众和媒体说明保密要求。同时,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具有信息公开意识,加强审判文书的说理性,维护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二)尊重司法独立,强调有效监督

媒体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加强和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公民对审判的关注也是审判制度合理构建和有效运作的重要资源[3]。但是,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社会职能不同,其认识视角、价值取向、工作流程等均存在差异。司法机关是案件审理的主体,媒体报道是社会舆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要发挥监督作用,但不能干涉案件的正常审理,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在强调监督的同时,必然也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威严。审判工作要接受媒体监督,舆论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媒体与司法要在相互促进中各司其职,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尽其责[4]。为此,应建立健全司法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媒体采访程序、采访范围及相关追责制度。例如英美等国就确立了“藐视法庭罪”和“诽谤罪”等。

(三)加强媒体自律,强化媒体人的法治意识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对媒体从业人员尤其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别媒体只注重收视率和轰动效应,法律观念缺失,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其报道是否真实、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对他们来讲似乎不重要。长此以往,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将因此严重受损,其监督职责也将无从谈起。因此,在媒体人职业培训、职业评价等方面,要强化媒体人的法治教育及考核,进一步规范媒体信息发布行为。对刊发虚假新闻、低俗新闻、不良广告等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1]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问题解析[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1995:80.

[2]李修源.关于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两个问題 [J].人民司法,2000(8).

[3]于韵.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以药家鑫案为背景的分析[J].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4]张彦.论审判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协调 [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编辑:王苑岭)

D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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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7)06-0023-02

梁钟毓(1990—),女,江西理工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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