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传播学教学传播法治观念的树立

2017-03-28 18:54张志坚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规观念规范

张志坚

传播法治指的是传播活动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管理者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对传播活动加以治理,各种传播主体通过理性交往,参与传播法规的建构和运行中,以最终达到新闻传播系统良好运行的状况。一般而言,人们对法治的关注点主要在“良法善治”的层面,即更为关注传播管理中的公权力机构,关注立法机关如何制定传播的“良法”,以及执法和司法等机关如何对传播活动进行“善治”的问题,对传播者和受众的关注较少。然而如汪习根所说: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而非国家机关,尽管法治建设离不开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但他们只是法治的执行主体而非本源性主体,应“将身居‘高位’的法治下放给‘社会’,具象化为生活中的法治和行动中的法治。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依赖于人民的法治自觉、法治自信和法治自立以及法治自强。[1]传播法治中的传播主体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是传播法治的“本源性主体”,是其“主体性建构”的基础。

新闻传播学专业教学活动,作为培养合格传播者的主要方式,能否传授正确的传播法制知识,树立法治观念,建构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治自觉、自信、自立、自强,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院校的教学大纲中,传播法规和职业道德基本上都是和传播实务、传播史论相鼎立的三大教学重点之一。近年,新媒体飞速发展,改变了传播的格局和样态,传播环境更为复杂,传播现象更为纷繁,传播规范更新速度加快,传播活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大。这给新闻传播学专业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课题,要求其更新教学观念,在教学中贯彻传播法治精神,然而当前人们对教学中传播法治观念的探讨甚少,有必要对其重要性、存在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加以探析。

一、教学中树立传播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新媒体开拓了主体自由发展、彼此交往和社会进步的空间,但也带来了诸多冲击。如何在这样的新空间中形成秩序,建构交往理性,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从理论层面看,新闻传播学专业教学,作为新媒体空间中知识生产、观念引领、合格主体培养的重要方式,在教学中灌注传播法治观念,有助于引导传播者通过商谈建构规范,以规范协调彼此的交往,最终建构起新媒体空间的公共领域和传播理性。从实践层面看,新媒体语境下的新闻传播学教学树立传播法治观念也具有较为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媒体语境下法规变革加速,需要提升对其认知

新媒体的发展,创新了传播的形式,带入更多的传播主体,扩展了传播空间,形成了新的传播法律关系,对既有的传播规范造成冲击,要求法律变革创新。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我国传播法规的变革飞速,每年都有大量的新法规出台和旧法规修订,规范变化巨大。以近一两年为例,我国出台、修订了大量与新媒体传播相关的法规,如:2017年,《民法总则》《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一大批法规;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法规出台。法规的“新造”成为中国新媒体传播领域最为引人瞩目的现象之一,之前大量法律的“空白点”被纳入规范体系之中,有些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这些规范对传播的主体、内容、行为、责任有新的规定或重大调整,这要求新闻传播学教学对其有所关注,并主动调整,以适应新的传播法律环境。因此,从基础理论到技术实践等各门课程应对之有所感知、有所回应,要主动引导学生了解这些最新规范,树立新媒体传播中的规范意识。此外,新闻传播学的师生是法制和法治重要的建构者,也应通过教学中法治精神的濡染,引导他们对这种急剧变化的法律现实展开反思与批判,对现行规范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建构更为合理完善的法规加以探讨。

(二)规范细化,违犯后果严重,需要树立规范意识

随着大量新媒体传播法规出台,某些之前法律规定不具体或者未涉及的领域,有了具体的规范,法规对新媒体传播行为的指引和规范进一步细化,有些规范非常具体和细致。例如有些法规对互联网广告可以使用什么词语不能使用什么词语,微信公众号推文的标题该怎么起都进行了细致规定。而法规的细化也体现在进一步具体化了传播违法责任,很多之前并没有被纳入法律视域中的传播失范行为,在新的法规中被定下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个人信息权,在早些年的法规中,并没有被确定为一项独立权利,对侵害这一权利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具体规定。但随着《刑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被确定,根据《刑法》第九修正案中新增的二百五十条明确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害个人信息权最高可以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其违犯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再如,新媒体广告存在着用语较为随意的情况,在以往的法规中,其法律后果并不严重,然而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59条规定,广告使用“最佳”“最高级”等用语,最高可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两年也已经出现了不少广告用语不慎而被重罚的情形。因此如果不在教学中帮助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学生未来容易在传播实践中鲁莽地犯些错误,导致严重法律后果。

(三)新媒体传播环境复杂,需要用法治观念来甄别、分析

新媒体带来了更多的传播主体、形式,传播场域变得更为复杂,边界变得模糊,众生喧嚣、充满诱惑。在这样的复杂环境中,不仅是年轻的新闻传播学子容易受到冲击和诱惑,新闻传播学教学也可能出现方向的游移和焦点的模糊。如何在教学中坚守专业主义精神、交往理性原则,不至于出现方向偏差;如何培养出合格的新闻传播学生,使其能在复杂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传播法治观念的树立就显得非常重要。树立法治的思维,发挥法律制度的行为指引、价值引领、行为规范的作用,有助于形成正确的教学规范、目标;可以使相关主体熟知相关法律制度,能自如地开展传播活动而不至于逾越底线,能以理性的眼光分析当下纷繁芜杂的传播现象,能以从容的心态面对各种冲击,能以敏锐而恰当的行动应对迅捷变化的传播市场。

二、存在的问题

受传统新闻传播学教学惯性的影响,当下的教学实践对法治观念的贯彻还存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重视度不够,贯穿性不够,教学的时新性不够等方面。

(一)重视度不足

尽管传播法规与伦理的教学往往是各高校传播专业教学中与传播理论、传播实务相鼎立的教学三大重心之一,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对其重视程度并不够,很多院校对其重视仅仅是体现在教学大纲的纸面上。这种重视不足主要体现在任课教师安排、教学和学习评价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等方面。在任课教师的安排上,新闻传播法规的课程往往由从事其他方面研究的教师兼任。在各校教师招聘计划中,极少能够见到招聘有相关学术背景的教师,很多任课老师对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掌握也仅局限于几本教材,并且把上这门课当作一件苦差事。在任课教师缺乏必要的学术积累、知识展拓和教学热情的情况下,这门课教学效果往往比较一般。由于在研究生考试等延展性的评价体系中,这门课程往往难以达到相当的位置,学生对其定位往往也仅限于应付而拿到学分。还有,在多数新闻传播学院系的发展规划中,它很难以进入规划的视野之中,相关的教学研讨活动也比较少,这也不利于相关课程受到重视及其教学水平的提升。

(二)贯穿性不够

传播法规作为普遍性规范,对教学中管理者、教师、学生等主体,对所有的课程、环节和场域中,都是起作用的,法治的观念理应贯穿于这些主体、环节和场域中。采访与写作、媒介策划、广告文案写作课程、广告创意与制作课程等课程,其教学应当有传播法治观念,例如进行广告创意和文案写作时应当知道什么是限制用语、限制手法、限制形式等,如果脱离法规的语境,做出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文案、作品,恐怕起到的是负面效应。然而现实状况是教学管理者、教师、学生等主体对法规和法治观念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知识和理念的传授和贯彻,主要仅被局限于新闻传播法规课程内,未能充分向其他教学环节和场域延展。由于贯穿性不足,传播法治观念难以真正成为整个教学中对主体、场域、环节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观念,难以形成对其的普遍认知和认同。

(三)时新性不足

如上文所述,新媒体语境下,传播法规的变化很快,新闻传播学教学应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及时跟进。然而总体上我国新闻传播学教学并未能做好这一点。例如国内主要的传播法规教材,基本上是在10年前所编写,而多数在近年并未及时修订。而教学中师生等相关主体对新规范的认知度也是不足的,笔者做过一个简单的调查和访谈,发现多数教师和学生对新近出台的大量的新媒体传播法规并未充分知晓,部分师生的认知甚至是和现行法规的规定完全相反的。新媒体法规相关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新的案例反映了传播领域的“法律现实”,是理解相关法规运行最新状况和精神的最好材料,而比起策划创意、采访写作等课程对最新案例的及时运用,新闻传播法规课程教学中汇编、分析、运用这些最新案例显得滞后。最后,新闻传播法规课程教学对慕课、社交媒体等新型教学手段、形式的使用并不充分,往往没能真正用新媒体来做好传播法规课程的教学。

三、对策

针对当下我国新闻传播教学实践中对传播法治观念认知和贯彻程度不足、创新性不够的状况,应当采取得当措施,以使教学适应新媒体的发展,培养出合格传播者,推动新媒体空间交往理性的建构。

(一)提升重视度,加强贯穿性

应将“传播法治”观念作为新闻传播教学的基本观念之一,提升教学中各种主体对新媒体语境下日新月异的新闻传播法规的认知,帮助其树立传播领域中的法治自觉、自信、自立、自强的观念。通过教学,使师生去主动了解相关法规,在传播实践中知晓法律风险,自如运用规范,并主动参与法规的建构和实践中去。而这样理念应当贯穿于所有的课程、教学主体、过程中,“要有院系领导的支持,也要有法学教师的积极参与,还要有相关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实现不同主体、不同声音的良性互动”[2]。而不是仅仅将它作为传播法规一门课程或其任课老师一人的事情。当然这种重视不能仅停留在口号或概念层面,应当采取具体的行动,设计可操作的路径来加以落实,例如应加强相关的专门的师资的引入,定期组织教学研讨活动,举办相关的讲座等,使传播法治精神切实贯穿到所有的课程、主体中。

(二)注重教学的时新性、创新性

在教学中,应当注意时新性和创新性。让新闻传播专业的教学主体能够对我国新媒体传播法规的新状况、新特点能有总体性的认知,对新出台的较为重要的法规应当通过讲座、研讨沙龙等形式,使学生和教师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对其有所了解。而针对我国新闻传播法规教材略显陈旧的情况,有实力的院校应当组织团队新编或新修相关教材,并保持较高的修订频率,使这些教材能大体跟上传播领域的“制度事实”。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最新案例的使用,还应当注意使用社交媒体等最新的教学手段和形式。“现代大学生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而成长的一代,他们利用网络新媒体技术的能力超乎想象,网络学习环境具有许多传统课堂所不及的优势,如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社交媒体进行辅助教学,这样的辅助教育方式,不仅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实现教师与学生的随时互动,还有利于增强教学的时效性和影响力。”[3]

[1]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J].中国法学,2014(2):110.

[2]季敏.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治信仰之育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11.

[3]李艳平,王姗,周鼎.新媒体环境下广告媒体研究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传播与版权,20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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