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的版权问题分析

2017-03-28 18:54王永洁欧阳鹏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2期
关键词:网络化

王永洁 欧阳鹏

从基本特征来讲,网络出版指的是借助网络化的手段与途径来出版多种类型的作品。因此相比来看,建立于信息化之上的新型出版行业体现了独特的出版业优势。这是由于网络出版有助于节省更多的出版资金,对于整体性的作品出版效果也能予以全面优化。近些年以来,与网络出版有关的各项技术手段正在获得显著改进[1]。然而不应当忽视,网络出版也可能会涉及多样化的网络侵权,此种类型的侵权现象带有较强隐蔽性,而与之相应的版权侵害也是更为严重的。面对多样化的网络出版侵权,现行立法亟待对此予以约束,有关部门应当在密切配合的状态下共同规范网络出版的整体秩序。

一、网络出版的基本特征

目前,信息化正在全面融入出版业,进而诞生了网络化以及信息化的出版模式,也就是网络出版。网络出版在根本上转变了长期沿用的出版流程以及技术手段,原有的业务形态也实现了全方位的转型。在此前提下,近些年以来逐渐诞生了音像编辑、网络书刊、网络图书销售等多样化的全新业态[2]。相比来看,网络出版本身包含多样化的出版内容,其中的典型为新闻组出版、电子邮件出版、网络出版及其他类型的出版模式。从出版产品的视角来看,网络出版的关键在于创建数据库,进而提供了实时性的信息浏览以及全文检索等服务。在健全上述网络服务的同时,订阅用户就可以收到特定类型的电子邮件。具体来讲,网络出版体现为如下的典型特征:

首先是大众化的出版业主体。目前,出版机构只有在具备特定资质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才会准许其进入出版行业。然而在网络出版迅速推广的状态下,某些计算机服务公司、商业公司、专业出版公司及其他类型的主体都能够融入网络化的出版行业,因此呈现了大众化的出版行业主体。

其次是数字化的产品。在网络出版的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出版物都表现为数字化的外在形态。与纸质的传统出版物相比,信息化出版物建立于网络化的前提下,因此具备突出的网络化属性。在网络化的状态下,出版商与读者双方都需要借助网络来实现彼此连接[3]。与此同时,读者如果要获取自身所需的各类信息,那么也可以凭借网络予以实现。

再次是电子化消费以及网络化的产品流通。受到网络化带来的全面影响,读者以及出版商通常可以借助网络来密切沟通彼此。近些年以来,多数读者都已接受了直接式的在线图书订阅,针对特定类型的电子图书予以全面浏览然后给出自身的相关意见。出版商如果要适应现阶段的出版市场,则有必要密切关注实时性的网络变化状态,针对整体性的市场供给予以适度调整,确保其符合最根本的读者需求[4]。与此同时,网络出版具备电子化消费的特性,不必借助特定类型的物质载体来完成出版。作为购买者而言,只要借助浏览器就能获取实时性的出版业态信息。

二、网络出版涉及的典型版权问题

近些年以来,与网络出版密切相关的各项技术手段正在逐步健全。面对网络出版的新形势,有关部门也在致力于颁行相关法规,对此予以全方位的规制与约束。现有的各项法规包含《著作权法》、印刷业管理以及出版业管理的相关条例等。然而从整体来看,网络出版仍然没有真正实现完善,具体而言涉及如下的版权问题:

(一)复制网络版权

现行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给予了全方位的限定。具体来讲,复制权通常指的是针对特定作品的翻录翻拍、录像录音、印刷或者拓印等。如果要保证复制行为本身具备合法性,则需要借助特定的有形载体来再现某些作品[5]。在传统模式下,复制权必须依托固定化的有形载体,因此受到了有限性的约束。然而近些年以来,网络化手段在根本上突破了复制权受到的上述局限,进而将其演变成无限度的作品复制。

依照现阶段的著作权法及其他保护条例,对网络化状态下的复制权并没有给予可行性较强的规范与约束。因此从整体角度来讲,网络出版现有的各项约束机制仍然欠缺实效性,无法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的网络作品复制。

(二)网络出版与网络发行

从现状来看,现行著作权法已经涉及发行权,对此给予了相应的限定。具体来讲,发行权重点针对特定类型的作品复制件或者某些作品原件,权利人对此具备特定范围内的赠予权或者作品出售权。因此可见,发行权只有依赖销售市场才能得以真正实现。面对网络化的新形势,发行权以及复制权都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延伸[6]。在特殊状况下,网络中的作品复制还可能与发行权之间产生特定的竞合状态。与此同时,网络传播以及网络发行的两类行为也存在较大可能出现竞合。这主要是由于,建立于网络之上的信息传播、作品发行以及作品复制在根本上都构成了专有性的版权行为,然而上述行为并没有真正受到规制。

(三)转载网络作品

转载网络作品很有可能涉及多种多样的网络侵权。作为全新的媒体类型,网络媒体为某些侵权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非法传播以及非法复制渠道。与传统版权相比来看,网络化的版权通常都很难真正受到控制。究其根源,就在于网络技术在本质上削弱了针对转载作品的相关约束与控制。近些年以来,有关部门已颁行了保护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条例。然而实质上,法定许可并没有涉及针对版权进行的网络转载[7]。因此可见,上述条例很可能已经偏离了长期以来的公众认知,因此埋下了多样化的侵权隐患。

(四)署名侵权问题

除了上述的版权侵害行为之外,网络出版还可能表现为署名侵权的特殊行为。这是由于,署名侵权通常都会涉及网络作品的随意粘贴与随意复制。与此同时,网络技术在客观上增大了非法删除作品、篡改信息或者伪造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可见,网络出版频繁表现为署名权的各种侵害行为,以至于作者本身具备的意愿与真实的网络署名之间并没有做到相互吻合。针对上述现状,现行立法亟待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行为约束,借助特定的技术途径来鉴别网络署名。

三、探求完善措施

(一)健全整体的行业监管

针对网络出版,如果要致力于净化整体上的行业氛围,那么亟待借助多样化的举措来健全行业监管。从现状来看,网络出版并没有获得全方位的行业监管。未来在实践中,有关部门还需从源头入手来健全多样化的监管措施,针对原有的监管模式予以相应的变革[8]。如果要健全面对网络出版的全方位行业监管,那么还需历经相对较长的时间,这是由于网络监管本身具备复杂性。

近些年以来,数字资源更新速度更快,因此亟待创建管理数字版权的统一性平台。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需借助多样化的途径与措施来提升网络监管的综合性水准,逐步完善与之有关的版权登记、作品认证以及编码解析等关键性技术,针对网络数据库予以全方位的维护。

(二)针对网络盗版予以强力打击

从现状来看,网络盗版逐渐表现为多样化的类型。针对多样化的网络盗版,如果要增大现有的打击力度,则有必要借助新型技术措施。目前的状态下,技术人员正在着手研发DRM的版权保护技术,此项技术建立于数字化的前提下。在推广DRM的基础上,针对数字作品就能予以多层次的保护,确保其实现顺利的网络销售与网络发布。网络盗版以及网络侵权并非局限于特定的侵权类型,而是表现为多样化的整体特征。因此可见,针对防控盗版的各项技术手段还需致力于逐步完善,同时也要确保其实效性。

(三)构建网络版权的防范体系

针对网络状态下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强化根本性的防范。具体来讲,出版单位有必要更多关注电子版权的全面完善,逐步健全与之密切相关的各类具体防控措施。作为现阶段的出版单位来讲,应当致力于创建立体出版的新模式,在这其中融入特定类型的作品结构、载体类型、编纂体例以及选题规划等要素。除此以外,有关部门还需致力于培育更高层次的自觉认识,通过运用培训的方式来提升广大网络编辑的著作权意识。

四、结语

经过综合分析可知,网络出版在现今的出版行业中已受到了广泛关注,网络出版相关的各项法规也在逐步达到健全。究其根源,就在于网络出版仍然面临多样化的版权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如果不慎予以处理,那么将会侵害最根本的网络著作权,同时也埋下了潜在性的侵权隐患与侵权风险。因此在未来实践中,有关部门还需致力于相互配合,共同探求适合用来规制网络出版行业的途径与举措,确保从源头入手来净化网络出版行业的整体氛围,保护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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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汤天甜,李惠.浅析数字出版移动化转型中的变革与困境——基于移动图书出版发展现状的思考[J].出版广角,2017(23):14-17.

[5]郑瑞平.微博的版权和版权保护刍议[J].出版广角,2017(23):35-37.

[6]张程程.网络文学出版的生机、障碍与除障之道[J].北方文学(下旬),2016(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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