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植物人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2017-04-07 17:20陈倩倩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生育权

摘要: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植物人10万人左右,植物人的大量存在不仅仅会涉及自身的利益,更会涉及家庭的利益。植物人丧失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认知能力,这样的情况可能是短暂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鉴于植物人的这种特殊性,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能不能对植物人终止治疗,植物人请求离婚或者被诉离婚问题如何解决,植物人是否可以生育以及对待生育权女性植物人是否有决定权等等。本文将以女性植物人为切入点,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女性植物人生育权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植物人;生育权;女性权益;胎儿利益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99-02

作者简介:陈倩倩,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以来,由于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植物人数量逐渐增多,植物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社会上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也许我们都知道,植物人主要是因为脑部受到伤害从而丧失了意识活动,但是仍然有呼吸和心跳的患者[1],在医学上是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形式。如果婚姻中女方成为了植物人,而其又怀有身孕,腹中的胎儿应该怎么处理?应该由谁决定应该怎么做?考虑到植物人自身的特殊性,目前理论上对于植物人胎儿以不出生为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的做法却各有不同。如何解决植物人生育权的问题,更好的保护植物人切身利益,尤其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植物人,成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我认为应当赋予女性植物人生育优先决定权,给予女性更多的尊重。

二、生育权的内涵及原则

(一)生育权的含义

对于生育权,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婚姻法》中有所表述。本文采用了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卫东的观点: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2]生育权概念的表述可能各有不同,但是就目前来看基本上对生育权的内涵达成一致看法,即所有自然人都平等的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二)生育权的性质[3]

以往谈到生育问题,想到的就是生育是为了传宗接代。到了今天而言,生育行为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是具有了个人利益性。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人得以为人的基本人权,是一种自主决定权,是人类生命的延续。生育权是一种自由权,每个人都享有生育子女的自由以及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及个数或者是决定在某个年龄阶段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人格权,正如德国学者拉伦次所说“人格权是一种受尊重权,通过人格权所保护的东西就是人本身的生存。”[4]生育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就生育的自然特征来说,生育和婚姻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任何人都享有生育权,不论性别亦不论婚否。把生育权界定为基本人格权,能够更好的保障生育权权益的实现。

(三)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

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女性怀孕后,就生育或是堕胎的最终决定权应该优先由女性享有。[5]女性在整个生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生育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又是身体痛苦的主要承受者,其对生育的付出远远超过男性,由此我认为女性应该优先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另外女性的繁衍生育是社会繁荣进步的延续,所以更应该通过给予女性优先的生育权从而达到保障女性权利的目的。怀孕的植物人女性承担着比正常女性更大的痛苦,腹中的胎儿是她最大的期盼,理应给予植物人女性优先的生育决定权,这是对植物人特殊的人情关怀,也能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三、植物人的生育权利

(一)植物人生育的伦理争议

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我是持肯定态度。如果植物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保证腹中的胎儿存活及出生不受太大的影响,个人还是支持植物人生育。国内外都有这样的病例,在植物人母亲完全失去知觉和意识的情况下,生出来的宝宝依然正常健康。例如美国的苏珊案件[6]。这样的行为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一种观点认为:女性不是生育机器,让植物人母亲生育子女,这是一种不负责任又很残忍的做法,可以说丈夫是自私的,虽然孩子出生了,但是并不能保证在没有母爱的环境下孩子能健康成长。因此,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孩子是母亲生命的延续,作为母亲不管自己变成了什么样子,总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顺利出生。[7]我个人比较支持后一种观点,孩子是母亲的希望,母亲期待自己孩子的出生成长,对于有意识的植物人母亲来说,孩子的出生是对她最大的安慰。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很多,一方成为植物人,受到伤害的是两方的家庭。如果怀孕女性成为植物人,可能会面临生育甚至离婚的问题,而此时最痛苦的可能是女方父母,如果选择生育孩子,是对植物人父母最好的安慰。另外,从胎儿利益保护角度来看。涉及胎儿利益的,应当将胎儿视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母亲是由于外力作用下受到了伤害,此时胎儿在母体中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此时胎儿出生后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出侵害赔偿。从这个角度看,也应当支持植物人女子出生。胎儿具有生命权,我们也应当尊重,不能轻易选择堕胎等方式结束胎儿的生命。

(二)植物人生育的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植物人的生育权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在立法上的缺失。现实情况下,植物人的生育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婚后怀孕,二是未婚先孕,一方成为植物人后关于胎儿出生问题的争议,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更为复杂。植物人生育权与胎儿生命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该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植物人生育问题纳入立法层面。

(三)植物人生育的原则

对于生育问题通常会涉及三方利益,胎儿的利益,胎儿父亲的利益以及胎儿母亲的利益。一句传宗接代涉及的不仅仅是出生的问题,还关系到抚养、继承等关系问题。如果有充分的医学保证同时胎儿父母双方同意胎儿出生,这是最好的结局。考虑到植物人的自身及家庭,对于生育问题一般不会那么容易解决。前面已经谈到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当夫妻双方对于生育权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时,法律也不能要求甚至强迫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我认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我们应从保护弱势方女性的权益出发,遵从女性生育权優先原则,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以妻子意愿优先为原则。因此,赋予植物人女性生育权优先决定权,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法律公平公正。

四、总结

西蒙·波伏娃说:“妇女只有在工作中才能最大程度地缩小与男性的差距,也只有工作才能让她们真正地自由。”[8]中国对女性的要求是要与男性共同支撑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的生育繁衍后代是社会繁荣进步的重要延续。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应该对女性的生育权赋予更多的尊重与体贴,当然这对于植物人女性同样适用。基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法律应立足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对于女性植物人生育问题上,我们应该给予女性更好的保护,赋予其生育决定权。

[参考文献]

[1]邢坤,申雨.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J].法制与社会,2015.6(下).

[2]郑卫东.生育权冲突,妻子意愿优先[J].当代工人,2014.

[3]王丽娟.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其侵权认定[J].2016.1(下).

[4][德]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2.

[5]赵娜.关于生育权的法律思考[J].法制园地,2016.09(上).

[6]苏珊案件.

[7]杨立新,张莉.论植物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J].法学论坛,2006.

[8]徐莹.女性生育权应被赋予更多尊重[J].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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