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简析

2017-04-07 18:45武林莉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

摘要:滑稽模仿作品指的是选取原文中的一些元素或者片段,对原文进行讽刺挖苦的一种文章。本文分析了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联系当前两大法律体系的有关规定,认定滑稽模仿作品不构成侵权,而是同样受著作权庇护,而且在中国建立滑稽模仿作品管理体制上给予相关提议。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08-02

作者简介:武林莉(1974-),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表述

滑稽模仿(Parody)这个词起源自西方,历史起源自古希腊时代。滑稽模仿作品是在根据原文的内容,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对原文加以讽刺,或对当前的新闻实时热点进行幽默搞笑评论,所以它又叫讽刺模仿作品或者戏仿作品。通过对这个表述的分析,能够总结出滑稽模仿作品的几个特点:

第一仿照性,这是滑稽模仿作品的本质特点,滑稽模仿作者选取原文中的一些片段,触发读者对原文的回忆,这样才能更有效果的对原文或时事新闻来做讽刺性的评价。

第二幽默性,滑稽模仿作品和其他批判性作品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非常具有幽默感,这种类型的作品通常采用幽默搞笑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特别能引发观赏者的共鸣。

第三独创性,虽然滑稽模仿作品总是以原文中的某些内容先来引起观赏者的兴趣,但不能说它没有独创性,和原文相比,滑稽作品除了具有自己的内容之外,也有独特的思想和表现技巧。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合理性分析

(一)从滑稽模仿引用程度分析

一部作品是否能受到著作权的庇护,是看它具不具备独创性决定的。没有独创性的作品就失掉了灵魂,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作品。所以说独创性非常重要。根据独创性转换的程度划分,滑稽模仿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滑稽模仿具有完全独创性。这类转化比较彻底,表现在新作品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与原作相比,不管是表达的内容形式,还是作品的创作结构都不一样。二是滑稽模仿具有部分独创性。这类的转化只是一部分,这种类型的滑稽模仿应该叫做演绎作品。严格意义上说,部分转化的滑稽模仿里面含有原作品的一部分内容,在一定意义上有侵权的嫌疑。可是顾及到滑稽模仿作品本身创作中需要用到这些内容,假若所引用的片段对原作品的销售或推广市场没有有害影响,那么这种转化也被看做合情合理。三是完全没有独创性的滑稽模仿。这类转化实际上就是照抄,新作品的内容表现和作品结构都借鉴了原作品,并且侵犯了原作品的利益,這不是合理的转化,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完全独创性和部分独创性的滑稽模仿属于合理引用,是合乎著作权法的,也受法律保护。但是也要注意下面几个具体因素:

第一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滑稽模仿的合法地位。单从滑稽模仿作品上讲,作者对原作品有一定的借鉴,并进行了讽刺性的评论,在这个过程中作者继续使用原作的表达方式,但是推翻了原作者的观点,加入了和原作完全不一致的论点,使大众从新作品中体会到不一样的感觉,得到一个新的发现和认识。这就是作者对原作的内容进行了创作型的转化运用,使得新作品拥有了独创性。

第二要分清楚并确认是否合法。一种是批评性质的滑稽模仿,这类对原作品的宣传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本不会威胁到原作的市场运行,反而会促进原作市场的扩大;另一种是娱乐性质的滑稽模仿,它可能就会对原作造成伤害,破坏原作的市场经营,广大群众们或许更欣赏轻松娱乐版,不太接受严肃理性的版本,尤其是作品的初衷是为了娱乐搞笑。

第三滑稽模仿不能过度。滑稽作品中肯定会有借鉴引用的蛛丝马迹。可是里面的模仿要有度,不能太过分,坚决不能复制。在分析作品中引入原作的数目是否合理的时候,要明确滑稽模仿的目的,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创作形式,必然比其他类型的作品更多引用原文的内容。很明显,原文越短小精悍,被引用的越多,如果滑稽模仿作品从原作中模仿的越多,可能容易会被群众们理解为原作品的另一个版本,但是它的性质表明它绝不是原作的替换品。

(二)从滑稽模仿作品的性质研究

对滑稽模仿作品的性质界定,学术界有两个不同的论点,一种觉得滑稽模仿行为是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的合理运用,另一种觉得滑稽模仿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该支持这种做法。本人更支持第一种论点,滑稽模仿虽然引用了一些原作的内容,可是它表现的内容形式和原作是南辕北辙的,它们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不能说它侵犯原作的权益。第二个论点总体上是觉得滑稽模仿和照抄、演变、汇编有类似的地方,还有似乎冒犯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这个论点的解析要分清滑稽模仿和与它相似的定义。

首先是滑稽模仿与照抄、演变、汇编的不同。滑稽模仿是在原作的基础上创作的,无法避免的会使用原作的内容,但是它和照抄、演变、汇编是有本质不同的。照抄、演变、汇编仅仅是对原作的一项演变形式,没有自己的思想,没有独创性。而滑稽模仿具备独创性,它和原作在表现的内容和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是滑稽模仿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不同。修改权所说的是作者或指使别人对自我的作品来修改,实际上可能会对原作的内容有些变化,里面蕴含的思想没变,改动后的作品没有独创性,所以说滑稽模仿和修改是不一样的。

总的来说,滑稽模仿具备的独创性和其他作品比还是比较特殊的,它主要是发表评论观点,这是对原作运用合乎情理,并不构成侵权,大家应该支持这种创作形式,给予它更大的进步空间。

三、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比较法考察

目前各国的法律都认定,滑稽模仿作品不必要在原作者的同意下才可以使用原作品内容,不过在细节方面,每个国家的规定还是不一样的。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一般是采用成文法的条例来确定滑稽模仿适合的有关情况,比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表明,原作品的作者不能阻止滑稽模仿以及和它相关的类型创作。《西班牙知识产权法》有如下内容,滑稽模仿作品在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又能具备独创性,就应该提倡,这属于合情合理的引用。

(二)英美法系

美国的有些法律法规对滑稽模仿没有明确规定,可是在法律程序中,法院认定滑稽模仿能够对原作进行合理引用。美国的版权费认为对作品进行批判和点评是合乎情理的,属于正常使用。可是法院应该针对不同的案例有针对性的分析,那些判断滑稽模仿在不在合理使用范畴之内的的标准有:作品的用处,出版的目的、本质、数量和质量、市场价值等。

四、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体制的建立

滑稽模仿作品隶属于原创,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自由创作,法律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它的发布。著作权法表明滑稽模仿作品可用“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一般原则是从总体上给予一个笼统的标准,在具体规则中详细描述滑稽模仿正确引用的情况。在司法程序中,中国当前能够通过法律对滑稽模仿作品怎么才能合理引用的准则来做了规定。如果它的行为违背了这种规定,就不是滑稽模仿作品。

针对主要考核内容,有以下可以借鉴的地方!首先就是滑稽模仿作品使用范围要有正确的渠道!也就是说该作品进入市场要合法正规!其次,滑稽模仿作品不能对原著作有过分的侵权行为,因此要把握分寸的引用,最后一点要特别强调的是,滑稽模仿作品不是对原作的一个替代,不能侵犯原著作品的市场价值的利益,如果说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评论导致原作的市场效益不好,那也不能算是对原作价值的利益损害。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知足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刘斌斌.著作权法制的特性一信息时代著作权法制特性的变革[J].科学经济社会,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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