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在收益权质押业务中的风险防控

2017-04-07 08:05孙起然李慧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

孙起然 李慧

摘要:物权法将应收账款列入可以质押的权利,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本次研究以此为出发点,结合具体审判案例中的裁判结果及依据,分析银行在收益权质押业务中的风险及其防控措施。

关键词:收益权质押;银行风险;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42-01

我國物权法将收费权纳入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从而提升了它的财产价值。缺乏资金建设的企业将工程一定期限的收益权质押给银行做担保,从而从银行获得资金。这种方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了银行的资金业务。在实践中,各大银行已经广泛开展了这种融资业务,但是银行在识别风险和风险防控方面存在很大难度。我们对银行在收益权质押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列举,并为其风险防控提供建议。

一、收益权质押主体的适格问题

合同成立要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银行最难识别的一点就是和他签质押合同的主体是否是适格的主体。收益权质押的主体是一定范围内特定的主体。有行政职能的国家政府部门将一定工程的收益权转让给有建设资质的建设企业。那么获得了该收益权的建设企业就成为了适格的收益权出质人。所以收益权质押中适格的主题就包括政府、公路经营企业和建设企业等等。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质人主要是投资建设工程并且具有收益经营权的法人。一般的收费权只须获得工程所有人的收费权转让,比如学校的公寓收费权,只要获得学校的收费权转让就可以成为能够合法出质的权利。例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需要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因此,没有经过批准就建设公路和收费的法人不能作为收益权的出质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申请的主体为银行,并且银行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银行需要进行具体的审查,规范流程,对收益权质押主体是否适格进行鉴别,从而避免出现坏账,影响银行的经营。

另外,银行应当重视对收益权质押主体的资信调查,把好准入门槛。在审查主体是否适格之外,还应对出质人的经营状况和债务清偿历史等进行调查,从中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运转正常、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银行还应当调查该收益权是否已被他人设定转让或质押,确保该收益权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以保证银行的良好经营。

二、可以出质的收益权权利类型

合同成立的第三点是内容合法,根据现行法律,以下权利可以出质:公路收费权;电费收费权;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收费权;景区门票收费权;公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收费权;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权等等。

对于不属于合法的可以出质的收益权,银行显然应当拒绝贷款,而在确定收益权属于可以进行出质的收益权类型后,银行也应该对不同的收益权类型加以考虑。例如医院收费权、学校综合性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除外)等,这一类的收费权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法律效力存疑,对于此类贷款银行应当谨慎准入。对于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对地方政府平台贷款清理的不断深入,也应当谨慎准入。

三、收益权质押登记是否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审判意见认为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所以收益权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而有一些法院将所有的收费权质押归为了应收账款质押一类,认为质押合同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因此,为防控风险,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各类收益权质押的设立、变更、续期登记,根据一定的程序准确及时地做好登记。在登记过程中,要确保登记填写的合同金额、编号、名称等具体信息准确无误,并且要确保合同的真实和准确。在人民银行的相关系统上登记后,应根据专项规章或文件的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或登记工作。

此外,银行还可以开立专门的监管账户,控制企业的资金流动。在贷后管理过程中,一旦出现指定账户汇款不及时、余额不足等情况,银行可以要求贷款人及时增加质押物、添加其他质押物或变更担保方式来补充第二还款方式;并视贷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约情况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等措施,确保银行资金可以及时收回,不受损失。对于收费权、土地收益权质押,应要求出质人与银行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设立收益权质押专用账户。出质人收到的所有收益都必须存入专户,不允许这些资金流转。如果贷款人想要使用这些资金,必须获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参考文献]

[1]杨学武.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16):144-145.

[2]陈丽霞,王力博.应收账款质押的几个操作问题[J].企业管理,2008(12):79-80.

[3]谭嵩.论应收账款质押[D].复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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