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炳松的史学方法

2017-04-10 22:47秦文
社科纵横 2017年6期
关键词:何氏史料历史

秦文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 河南 平顶山 467002)

·史学研究·

何炳松的史学方法

秦文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 河南 平顶山 467002)

何炳松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历史学理论家。他的史学方法包括历史研究方法论、历史写作方法论和史料处理方法论,包括重视通史义例、提倡综合研究法;主张通史与正史并存、集体修史,提出历史编撰应该考虑的问题、历史著述的基本要求,关于编撰中国史学史、中国通史、中国文化史、历史教科书的诸多要求;关于史料的范围、整理、考订以及史料和史著的关系等。他为新史学的传播与构建做出了相当的贡献,理应在中国近代史学史上占突出地位。

何炳松 史学方法 历史研究方法论 历史写作方法论 史料处理方法论

何炳松(1890-1946),字柏丞,浙江金华人。关于何炳松的生平与史学学术活动详细参见本刊(《社科纵横》2012年9期)。何氏历史学说自成体系,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其史学方法做一探讨,以引起学界的注意,并求教于方家。

一、历史研究方法论

(一)历史研究三大步。所谓历史研究法,就是“探讨人类过去活动的真相的方法”[2](P240)。在何炳松看来,历史研究可以分为三大步骤:第一步是搜集材料,“这是一个基本的工作”。无论是正面的材料还是反面的材料,间接的材料还是直接的材料,都应尽可能地全面搜集,为历史研究奠定基础。第二步是分析,即“把搜集到的材料,按其性质,加以种种解剖的工夫”。他把这个过程又具体分为“辨伪”、“知人”、“明义”三个阶段,不但强调辨别史料本身的真伪,还注意要全面把握史料的含义以及史料提供者的品质及修养。第三步是综合,即“将分析研究所得的结果,全部综合起来”。这一过程又具体包括断事、编比和勒成著作三个阶段。经过这三步工作以后所得的结果,便是历史的著作。何氏认为,关于历史的研究过程,就方法来讲,搜集史料是起点,著作成书是终点,中间经过许多分析和综合的工夫,可概括为:搜集材料——辨伪——知人——明义——断事——编比——勒成著作。再就内容来讲,史料是起点,事实的真相是终点,中介是史料供给者,即:史料——史料供给者——事实真相。比较客观地说,何氏的历史研究三步骤的主张是符合历史研究的基本程序的,应该加以肯定。

(二)何氏非常重视通史之义例。当时我国的史学界正受着西方史学思潮的冲击,“努力于通史编撰者不乏其人”,很多人对西方史学原理“饥不择食活剥生吞”[1](P13)何氏对当时流行的各种通史义例都一一加以评介:关于统计学方法,何氏认为,历史事实之演化,不可能都“以数目或曲线代表之”,因而统计学方法只限于那些可用数目来表示的研究对象,它的应用范围较窄。而且统计数据不很可靠,所以“根据数目得来的结论,无论如何,只能当作一种假定,不能当作绝对的科学论断”。再者,我们应用这种方法只能得到一种“相当之概念”,即“物质状况或人类行为之外表”或“人类行为的成绩品”,不能反映某种演化的原因、过程及影响等,不足以尽“史学之能事”。所以在何氏看来,统计学方法在研究历史中不是“最好的”方法,只能看作一种“辅助的”方法,不可随意加以使用。关于生物学方法,何氏认为,社会“具心理上之性质”,生物“具生理上之性质”,二者完全不同,故生物学方法只能研究生理现象而不能研究心理现象,不可“将生物学上之方法与定律依据比论而引入历史研究中”[1](P14)关于自然科学方法,何氏认为,自然科学在研究时主要“抱一种通概眼光”,“以求得因果定律为止境”,而史学研究时主要“抱一种求异眼光”,“旨在求得社会演化之浑沦”,二者完全不同。关于论理学上之分类法,何氏认为,人类各种思想和行为间,都具有一种“共通性”,所以这种分类,只是为了便于分析研究而已,“与人类内心真相并不符合”,“纯属形上之玄理”,所以,在史学研究中利用这种方法,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何氏看来,历史研究“志在求通”,“绝非片面义例所能胜任而愉快”,并指出这些义例(方法)或“偏而不全”,或“似而非是”,“几无一足当通史义例之目”[1](P14)。

(三)提倡综合研究法。在综合史观的宏观指引下,何氏主张研究历史要“利用人类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关于人类的种种发明”,采用人类学、生物学、考古学、经济学等多种方法,“将各种演化集于一处而比较之”,这就是“新史学”派所提倡的“综合研究法”。何氏虽然主张在研究历史时应利用多学科的不同方法,在评论各种史学方法时也力图做到不偏不倚,但他的“综合研究法”更偏向于统计法和心理法。就是对于这两种方法,何氏的评价亦有所不同。在何氏看来,统计学方法存在适宜对象过于狭窄、数据不很可靠、不能反映因果关系等不足,在研究历史中不是“最好的”“理想的”方法,只能看作一种“辅助的”方法,不可随意加以使用。他把心理法分为“静的研究”和“动的研究”两种:“静的研究”就是“研究某一个社会在某一个时代中的一般状况”,“动的研究”就是“研究某一社会自古到今继续演化的现象”。他认为,人类的观念、动机以及行为在表现出来的时候,形式上虽然不同,但都具有某种“连带关系”,这就叫“共通性”,也就是说“他们在心理上却是互相联络、并无彼此的界限”,我们研究历史时的各种分类,完全是“外表的结果”,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和我们内心的真相完全不符”。他说:“是故演化之最后说明,不能不求援于心理方法,此即历史方法也。”[1](P132)主张对人类社会进行“心理的综合的研究”[2](P304)何氏认为心理分析法“实在是研究社会演化最重要的一个方法”,特别是在社会史的研究方面,更是一种“最正当”“最重要”的研究方法。

二、历史写作方法论

主张通史与正史并存、集体修史,提出历史编撰应该考虑的问题、历史著述的基本要求,关于编撰中国史学史、中国通史、中国文化史、历史教科书的诸多要求。限于篇幅,本节已经另文发表。详细参看拙作《何炳松历史写作方法论》(《社科纵横》2016年9月)和唐景《何炳松编辑出版的实践与理论成就》(《编辑之友》2010年2月)

三、史料处理方法论

(一)史料的范围。何炳松说:“史料,乃前人思想行为之遗迹也。”[3](P16)史料是研究历史的基础,故“无遗迹,即无历史”。他把史料分成两大类别:原始史料和孳生史料。原始史料“出诸亲见亲闻,不属道听途说”,“原始史料,大都不传”,从总体上来说,它的史学价值较高,“史事以近真为尚,史料以原始为佳”。何氏还把原始史料分为遗物和传说两类。遗物是“人群活动之结果,非本身”,因而根据遗物诠释历史有一定的难度:关于传说史料,何氏认为,由于“在传说中,吾人所见者非活动之本身,乃撰人对于某事之印象”,“故引用传说之时,必须深知撰人之性格如何,然后可以定其所述事实之价值也”。值得一提的是,何氏进一步把传说史料分为口传、笔传和画传,并一一分析了它们的史料价值。他认为口传由于“或记忆失真,或传闻致误”而导致“递传递久,全失本真”;笔传“一成不变,不致受记忆强弱之影响而失其真”;画传由于“中介特异(金石、布帛等)”,因而“非撰人具有特别技术不为功”,“故成事远较笔传为不易”,这种史料的价值介于口传笔传之间。孳生史料的特征是“或因袭他书,或取材旧籍,非出目睹,得诸传闻”。何氏肯定了孳生史料的价值,他认为孳生史料之利有四端:“示后人以取材之地”,“省后人考证工夫”,“为后人断定往事”,“省后人编著工夫”[3](Pl7)。因而,对于一些孳生史料之精品,何氏反对“弃而不用,自下工夫”,并说这是“徒费可惜之光阴”。因为学术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著述之士应当“继前人之所断,始前人之所终”,这样学术才会“日进光明,生生不已”。正因为如此,他反对草草成书,“学业有成,必求其足以千古,使后人享一劳永逸之利,不必费另起炉灶之工,斯为美也”,否则的话,“徒耗精神”,“无俾于史学之进步”。

(二)关于史料整理。何氏认为,由于“古代史料,散漫异常,西爪东鳞,搜罗不易”,因而,“搜罗史料,有赖目录工夫”。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收集孳生史料而言,“而寻求原始史料,则仅事目录之学,当然不足”。何氏指出,搜集史料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赅备无遗”。如果史料“采取稍疏,必致挂一漏万”,相反,若史料“搜罗益广,则研讨愈精”,所以他主张“观天下书未遍,不得妄下雌黄”。材料的完备与否直接决定著作的价值如何,他说:“后人著作之得能超过前人,即在其材料之较备。”“前人名著之所以价值渐减,即源于取材之未赅。”可见,何氏非常重视史料搜集的完备,并认为它是“研究历史最要之义也”。另外,何炳松认为,搜罗史料还必当富有“会心”[3](P18),即能触类旁通,同时还应能“耐烦耐苦”,具有“牺牲精神”。

(三)关于史料考订

1.考订之必要性。考订,即“史料价值之估定也”[1](P26)。何炳松认为如果吾人著述立说的目的在于“谋利”,或是为了“产生一种印象于公众之上”,或是为了使人“深信某一种实际政策之利弊”,或是为了使人“震惊吾人学问之赅博”,则考订工夫“非徒无益而且有害”,因为考订工夫“不能增加固有之证据,仅能淘汰虚幻之证据;并不能增加已有之观念,仅能肃清错误之观念”,何况对于一般的读者而言,“无暇”亦“无意”去关注材料及著作本身的价值如何,他们仅能“赏鉴其量而已,盖量者一望可知者也,实无暇以辨别其质”。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实无考订之必要,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时间”,还“无材料减少之虞”。同时,何氏进一步指出,“吾人欲求考订之有用,唯有抱科学眼光,力求真理,并辨明讹误而后可”[8](P27),我们要从史料中求得“条理井然”、“颠扑不破”、“科学的”真理,则“唯有考订之一法”。可见,何炳松在分析考订的必要性时,非常注重著作者的主观动机:是“不顾成败利钝以求得科学真理”还是“以行贾手段欲激起大众之注意而获得实利与虚名”,是在“谋利”还是在真正搞“学问”,是“高尚”还是“卑劣”,并把它作为衡量一种著作科学价值的标准。

何氏认为,由于历史皆是“前言往行”,稍纵即逝,所以无法对其进行观察和实验,“故历史非观察之科学,历史知识乃间接之知识”,而历史研究“以史料为权舆,以事实为终点,自本至末,纯恃推想工夫”,但是在“推想之际,易滋错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学者于此,宜慎之又慎也”。他说:“故研究历史,必加考证工夫,而后著作方有价值之可言。”[3](P23)并把那种不经考订价值不高的著作比喻为“腐败之商品”。何炳松还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考订的必要性。他认为,人类的自然倾向为“轻信他人之言”,并详细分析了产生这种“普遍之轻信习惯”的动机:其一,“最普遍之动机为吾人精神之混乱”;其二,“其次极普通之动机,为吾人对于书籍之尊重,对于印刷之书籍尤其如此”;其三,“由数目产生之特殊印象,在社会科学中尤为重要。盖数目之为物具有算学之形式,常人每易误视为科学上之事实”;其四,“吾人对于政治界或科学界之当局,如国务之各部,如统计之机关,或学术之团体,莫不感有自然之尊重”,这些机关编订的资料文件,似乎具有“一种半魔之性质”,一旦公布,一般人往往“徒震其形式”,不假思索的把它当成“可以征信”的史料;其五,动机之中最强有力者,是“人类生性之懒惰”;其六,由于一些学者的“营业动机”,“丝毫不愿牺牲其材料”,而且“贪多务得,并蓄兼收”[8](P30-33)。

2.考订工作之素质要求。何氏认为,对于考订工夫,不一定要具备“高才博学”、“别识心裁”,“凡稍有才学之流,均可得门而入”,但必须具备“射覆之会心”与“搜罗之兴趣”,搜罗之举,“不但为儿童所乐为,即成年人亦复心好”,射覆之学,“尤饶奇趣”,这二者“极合人类本能”。他认为,“学者如自问不具备此种天性,即不宜从事考证工夫”[3](P37)。同时,从事考订的人,应能够“审慎而专精,机警而宁静。不求速效,不自夸炫”。在何氏看来,“考订之光明数千年来在中国仅三现而己”:即东汉之王充,南宋之理学家及清初之汉学家。在西方历史上,则“仅现于一地,即希腊是也”[1](P30)。并感叹说:“世有不长于此者,不自审其资禀如何,贸然从事,遂致穷经白首,一艺无成,不亦大可哀乎!”[3](P38)

3.考订的弊端。何氏认为,考订精神与人类理智上之自然倾向相反,因为人类之自然倾向为轻信他人之言。因而,在何氏看来,实施考订是“一种与自然思想相反之思想方法”,是“一种反乎自然之心理态度”[1](P29)。所以他说:“考证之业,每害学者心灵。”并认为其流弊大抵有三:其一,这些人容易“视考证为雅人深致,视著述为无足轻重”,久而久之就“误执求知之功力,以为学即在是”,此“好尚”之弊也;其次,“习于考证之士,对于真确史料,往往逾分怀疑”,此“过疑”之弊也:其三,久于考证之人,往往“搁笔踌躇,不敢存尝试之心……衡量他人著作,亦复事事吹求”,此“著述能力之丧失之弊也”[3](P39)。

4.考订的具体步骤。何炳松具体把考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辨伪。他说:“史料之中,所在多伪。古物有伪造,古书有伪造,古画有伪造,即口传传说亦有伪造。伪造史料,每足乱真。”并认为“当今可信史料,寥若晨星”,“故史料研究,当以辨伪为先”[3](P23)。可见,他认为撰人作伪和错误的机会很多,因而主张在著述之前,对于史料的或真或伪,或正或误,应当用点廓清工夫,一一加以辨明。在他看来,盲目引用材料,“不合现代归纳方法的原理,而且有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的危险”[2](P249),他提倡清初汉学家的态度。他还具体提到了辨伪的具体方法:辨别手稿真伪,主要是看纸张、书法及内容,因为各时代所用的纸张不同,各时代的字体不同,文章的内容也不相同;辨别印本的真伪,主要是看文章的风格韵味及著书人的见解眼光是否符合那个时代知识界的一般情形。

第二步,知人。撰人作为有关材料提供者,是我们了解事实本真的中介,所以“中介愈佳,纪载愈确”,其著作之可信度亦越高。何炳松非常重视著作者本人的人格和道德情操,他说:“纪载价值之高下,以撰人之性格为衡。故深悉撰人之性格为考证史料之要旨。”[3](P27)具体来说,他认为“知人”的内涵应包括:著者的名氏以及著书的时间地点;天资如何,是否耳聪目明;学识如何,是否博学多能;地位如何,可否目睹一切:是否会有成见;心术如何,是否心口如一;文才如何,能否辞达其意。

第三步,明义。明义即“明了史料的意义”。何炳松说:“吾人读古人书于千载之下,必得古人真义,方可取以为资。”并把“解剖古书真义”看成是“读书第一义也”[3](P41),可见,他非常重视明了史料的真正含义,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决定其价值之高低。

何氏认为,首先要“明了文字的意义”。因为“文字为物,代有变迁”,所以要明了史料的含义,“必谙当日之文”;同时,“文字意义,随地不同”,所以要明了史料的含义,还“必须熟谙方言”;另外,“作文用字,人各不同”,“文句意义,篇各不同”,这些都是必须注意的地方。其次要明白著作者的真义,看其有无欺世盗名的动机。这些动机何氏认为主要有:自私自利,心有好恶,心慕虚荣,取悦流俗,自炫文才,为势所逼等。

第四步,断事。要判断历史事实,必然要掌握足够的历史材料,这是一个前提条件,何氏主张要“博览群书”,“勤事笔记”。在断事的过程中,要把握好两个基本原理:其一,“欲断定史事之真确,至少应有二人以上之暗合。”[3](P47)其二,依据经验、常识及科学发明,来判断某事“是否可能,无自欺欺人之病”。断事的结果有三:“所集纪述,不约而同,示吾人以此事之果确”,即各种证据不约而同,则我们可以认为某事真确不疑。但同时他又指出,正史里的五行志及各种笔记里的鬼怪狐狸,尤其是唐以来的百家杂记,不在此限,因为这些记载尽管有多处暗合,但显然有悖于常识及科学原理。“所集纪述,言人人殊,示吾人以此事容有或当阙疑。”即对于某事,如果有多种不同的证据,则应一一加以辨别。最后是关于某事的记载是“孤证”,则只能证明此事可能有亦可能无。

(四)史料与著作之关系。何炳松认为,“史料与著作应分两家而通史之观念方明”。关于史料和著作的关系问题,史家的有关论述由来已久。刘知几把史料称作“当时之简”,要能“博闻实录”,把著作称作“后来之笔”,并要求具备“隽识通才”;南宋郑樵则分别把它们称作“史”和“书”;章学诚则把史料称作“比次之业”,要求它能“方以智”,把著作称为“独断之功”,要能“圆而神”。建国以后史学界开展了关于“史”“论”关系的大辩论,几乎无一不是围绕着这个中心。何氏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论述,他着重分析了史料与著作不分之流弊:其一,“通史一门几绝其独立之望”,即没能“独树一帜”。其二,易导致史书“体例不纯”。并以《三国志》、《新五代史》及《明史》为例,认为这些史书“备人浏览则太繁,以言整齐故事则不足”[1](P4)。

[1]何炳松.通史新义[M].上海:上海书店,1992.

[2]刘寅生,房鑫亮.何炳松文集(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刘寅生,房鑫亮.何炳松文集(四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刘寅生,房鑫亮.何炳松文集(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刘寅生,房鑫亮.何炳松文集(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6]刘寅生,房鑫亮.何炳松文集(五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7]王玉璋.中国史学史概论[M].重庆:商务印书馆,民国三十二年.

[8]郑振铎.何炳松纪念文集[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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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们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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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昶.人心中的历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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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3

A

1007-9106(2017)06-0128-05

秦文(1971—),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与史学史、中国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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