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的思考

2017-04-11 00:36王敬贤李金珂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3期
关键词:调解员争议纠纷

王敬贤 李金珂

对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的思考

王敬贤 李金珂

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是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对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本文结合成都都江堰市的实践,就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作用谈几点思考。

一、都江堰市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调解组织体系,夯实调解基础

创新建立并完善了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企业调解组织为主体,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建设。形成了全市调解工作网络,切实通过机关事业单位、19个乡镇(街道)、企业等调解组织从主体源头上实现劳动争议化解全地域、全领域覆盖。

(二)推动用工信息库建设,转变调解模式

督促辖区内(行业内)企业和劳动者及时主动更新相关用工信息或主动上门核实调查,建立完善了人员就业数据库,实时把控区域内(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利于提前做好隐患风险排查,及时介入快速化解纠纷。

(三)完善制度机制建设,规范调解工作

通过建立完善纠纷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各项调解工作机制,有效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管理“六本”台账工作,做到简单争议有统计,复杂争议有专卷,并将调解过程及结果进行张贴公示,让调解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二、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面临的问题

(一)调解员综合能力有待提升,调解队伍缺乏稳定性

部分调解员既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也未经过专业化培训,致使其在处理具体纠纷方面的能力略显不足。同时,调解工作繁杂,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调解员没有调解补助,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部分乡镇没有设置专人从事调解工作,调解员流动性较大,使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阻碍。

(二)企业调解组织作用有待增强,基层调解缺乏公信

企业工会由于单位主导、独立性差,导致企业调解基本失灵,劳动者对企业调解组织缺乏信任感。绝大多数劳动者对基层调解组织、维权渠道、法律法规等缺乏认知,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便走监察、仲裁和诉讼程序,错过了最佳调处时间,增加了维权成本。

(三)调裁审衔接有待加强,部门联动缺乏高效

过度强调“调、裁”衔接和“调、审”衔接,变相延长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链条,加重了劳动者维权成本。另外,基层调解组织与片区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缺乏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往往互相推诿,错失了案件最佳调处时机。

(四)行业调解有待落实,基层调解组织缺乏科学化管理

目前,一定规模的行业调解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夯实。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如企联、协会等)不健全、覆盖率低,一些行业组织对其应担负的劳动关系协调职能认识模糊,参与劳动调解的积极性不高等,都影响了行业调解功能的整体发挥。

三、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的几点思考

(一)抓好队伍建设,建立配套机制

一是确保人员素质,把综合素养高、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二是加强调解员培训,加强调解员法律法规和调解方法的培训;三是落实调解补助,针对调解员调处案件的难易程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抓好宣传教育,提升企业调解公信力

借助电视台、报纸、宣传栏、普法活动、招聘会以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宣传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职责以及优秀调解员的先进事迹,提高基层调解的公众知晓率。

(三)抓好调裁审衔接,调解机构高效联动

强化调裁审衔接。基层调解组织提前介入仲裁阶段先行调解,建立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先知晓、先沟通、先化解”的“三先”制度,探索建立“边调边裁、裁审结合”的联动调裁审机制。

高效联动调解。提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综合协调,基层调解组织积极与片区司法所、派出所、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衔接,做好劳动争议的把控工作。

(四)抓好行业调解,建立基层调解科学管理机制

通过政策引导、经费保障推动基层行业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行业组织)的组建,并明确其劳动调解职能。加快在劳动争议多发领域的行业协会设立劳动调解组织等举措,以做大行业调解体系。同时,保证各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使调解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作者单位: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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