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
对视为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思考
周健
随着城乡统筹步伐不断加快,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已基本覆盖城乡。但是,一些关于退休视为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亟待解决。本文通过笔者在成都市金堂县社保局的工作经验,对这一认定问题的常发现象提出了几点思考建议。
不少参保人员拿着退伍证、招工表等档案材料去办理退休手续,但在审核后发现,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档案记录不一致,往往是档案年龄偏小,实际年龄偏大。根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例如有参军经历的沈某办理退休,经核实,其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为1949年8月,退伍证、退伍军人登记表上记载的出生年月却为1951年8月。按照规定,沈某应该按照退伍证上的出生年月在2011年8月办理退休。沈某解释说当年便于参军将年龄改小两岁,退伍后又改回到了实际年龄。但他同时了解到,当前退休人员调资频繁,早退休一年就早一年拿养老金。面对3年从军经历,沈某最终选择了放弃视为缴费年限认定,在《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申请表》上签了字。
对于这一事件,我们作为社保工作者不禁深思:办理退休的时间是否与视为缴费年限存在必然联系?笔者认为沈某的参军经历是无庸置疑的,但对沈某的真实出生年月却无力查找。社保部门作为经办机构只能依法办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一)档案“四海为家”,其产生的“后遗症”让社保部门左右为难
从目前档案管理的情况来看,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比较混乱,有的存放在社区街道,有的存放在就业管理部门,还有的存放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个人检索、查找、使用档案很不方便。对于部分以个体名义参保要求办理退休的人员,他们提供的档案大多“缺斤少两”或是弄虚作假。
作为社保部门,对于档案不全和无法提供个人档案而又要求认定视为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也是左右为难,一方面想保障其利益,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因为其资料不全而耽误认定。
(二)档案完整性值得商榷,“问题档案”是否能“心存侥幸重复利用”
52岁的鲁某在2016年10月拿着他的个人档案前去认定视为缴费年限,工作人员仔细查看后,发现档案中有鲁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的刑事判决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起始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为此,工作人员将刑事判决书复印,并做好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登记,并告诉鲁某不能认定视为缴费年限。这样做在于防止其将有犯罪记录的档案抽出来,若干年后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候再来认定。因为此前曾有类似情况发生,虽经过社保部门认真核查后并未得逞,但在这个问题上,也不乏有“漏网之鱼”。为此,建议相关部门不要让“问题档案”落在本人手中,需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妥善保管。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原始工作档案遗失的人一般会拿着证明及补建的工作档案前来认定视为缴费年限和办理退休。这样一来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拿着政府和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参加过工作但遗失档案的人,另一种是因为没有相关证明或补建档案,但的确参加过工作却遗失档案的人。对于此,社保工作人员往往很被动,如果给前者情况的人员办理,有可能会造成后者情况人员因为没有“人情档案”而无法办理;如果认可前者情况人员的资料证明,势必会有更多人利用“人情档案”来认定,造成社保基金流失。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的确因某种因素造成原始工作档案遗失的人员参照公务员公招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或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这类问题。如能建立这一工作机制,一方面在维护参保群众利益的同时避免了社保基金的流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