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2017-04-11 04:56中共云南省昆明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社会主义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治本四种形态执纪

文 中共云南省昆明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强调:“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情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执纪,动辄则咎。”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上说过,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哄着、护着,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我们要运用辩证思维深刻领会、正确理解其中包含的四种辩证关系,认真实践。

厘清量变与质变的关系,落实“抓早抓小”的要求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论述,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坚持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管控量变防止质变的逻辑推演,促使我们关口前移、抓早抓小,进行执纪监督。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和方法论,也是管控量变防止质变的经典运用。“四种形态”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界限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平均分配,每种形态所对应的人群有明显不同。对“多数”和“少数”的区分,体现的是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谆谆告诫的耐心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既要相信和依靠大多数,又要通过惩治极少数教育和警示大多数。“四种形态”不是平分秋色,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管住大多数要做到早预防;处置少数违纪者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歪树、治病树;严厉惩治极少数要把决心立在前面,做到壮士断腕、拔烂树。

一方面,注重突出抓早。中医有个说法,“防病于未发之前,治病于初起之时”。全面从严治党如同防病治病,勤把脉、早预防,教育在先、防范在先、警示在先,提早抓、主动抓效果更好。如果平时不抓、不打基础,不让干部绷紧遵规守纪的弦,那就会埋下隐患;如果看到苗头了,发现问题倾向了,还不出手施治,那就会“养痈遗患”,一些本可以得到挽救的同志就可能病入膏肓,最终沦落为“阶下囚”。

另一方面,注重突出抓小。祸患常起于忽微,干部“破规”违纪往往是从一包烟、一顿饭、一瓶酒等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开始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小事小节抓起,从一点一滴抓起,对党员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处理在小,特别是对那些在遵守党纪党规方面出现的苗头和倾向问题,该批评教育的严肃批评教育,该约谈警告的及时约谈警告,该函询诫勉的依规函询诫勉,警示和提醒一些干部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通过这些方式,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

抓住一般与重点的关系,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

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论述,要求我们在监督执纪中务必做到兼顾一般、突出重点。换句话说,管住大多数要靠教育提醒,管住极极少数要靠惩治,也就是说,要把“纪严于法”的要求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始终。

管党治党从来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能不断审时度势、探索规律,坚持分类管理、对症下药。“四种形态”对“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提出了科学的处理原则,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不仅可以通过日常的监督管理,预防党员干部踩红线、闯雷区,而且可以通过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实现教育挽救,还可以通过移交司法,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惩处,发挥震慑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能够有效地实现管全党治全党,是反腐倡廉的理论创新和基本遵循。

一方面,要注重抓常。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持之以恒地采取以案示警、廉政谈话、廉政讲堂、讲授党课等多种形式,抓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常拧“螺丝”,常打“预防针”,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坚守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决不逾越党纪党规这个“底线”。同时,对那些有轻微违纪行为、经教育后可改正者,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提醒警告;对那些有违纪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律惩处者,用党纪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令其痛改前非,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另一方面,要着力抓治。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驰而不息、持之以恒地查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及时查处严重腐败问题,通过“刮骨疗毒”的方式,坚决有力地将附着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铲除掉,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把握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落实“全面从严”的要求

整体与局部相互依赖,是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整体对局部起支配、统率、决定作用,局部的变化也会影响到整体的变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论述,从全局战略的高度,对个别运用与综合运用执纪监督方式做了更明晰的界定,是我们党在管党治党规律把握上的升华。我们党是一个有机整体,就好比“森林”,而党员就好比“树木”,违纪违法者只是党员队伍中的极少数甚至是极极少数,是局部现象。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体现全方位、全覆盖,要靠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

“四种形态”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既要挺纪在前、高悬利剑,用函询、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一系列廉政方案,挽救那些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及时“正歪树”;又要把纪律紧紧抓在手上,紧盯“四风”问题,强化日常监督,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猛药“治病树”;同时,还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问题和腐败分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毫不留情地清除出党的队伍,坚决“拔烂树”,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

处理眼前与长远的关系,落实“标本兼治”的要求

眼前与长远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互为前提而存在,相互促进而共同发展。面对党风廉政建设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我们必须着眼长远、立足眼前,高站位、高标准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论述,为纪律审查工作开出了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统筹推进的战略良方,不仅有治标之计,更有治本之策。

治标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将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纪律的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四种形态”表面上衡量和监督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次的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只有把纪律严起来,做到日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在全党树立必须守住纪律底线的意识,才能实现党的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革新、自我净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调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违规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重大战略抉择。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方面,要注重治标。当前,腐败现象还在损害着党的肌体健康,要解决好群众关注度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的腐败现象和问题,重点是“打虎拍蝇”,贯彻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和“三类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踩着不变的步伐,尺度不松、力度不减,严查快结各类违纪案件,为治本赢得时间和空间。

另一方面,要着重治本。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准则》《条例》直面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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