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台

2017-04-11 13:48
税收征纳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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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给予两次罚款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文件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小微企业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是否包括3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纳税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评为A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中,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第一,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1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包括以下几点: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第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于何时申报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分期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武汉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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