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2017-04-12 06:16王家斌赵辉
税收征纳 2017年6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优惠政策优惠

王家斌赵辉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技术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也就是说,对非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不在优惠政策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时,应关注以下问题: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包括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

技术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王家斌赵辉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技术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也就是说,对非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不在优惠政策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包括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属于纳入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非独占许可,是指享有技术所有权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另一方一项技术使用权,但是享有技术所有权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和合同有效地域内有权自己使用,也有权允许第三人使用,即享受使用权的一方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利。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和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同样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上述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选择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这里的实际利润并非是企业会计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根据《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减征、免征的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同时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的享受应根据以下文件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减按15%税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年终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所得税

特别优惠政策,仅对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出台了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也可选择适用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了两部分组成: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权转让时的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二者均为“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范围。

由此可见,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的明显优势在于:个人所得税缴纳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股权持有期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直至股权转让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投资人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当然,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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