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探讨

2017-04-15 12:09李怡珂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期
关键词:稽查人员稽查税制

李怡珂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0)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探讨

李怡珂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0)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45%,这是个税的第三次调整。随着收入的增加,个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愈加明显。虽然税制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介绍了个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论述了我国个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从内外两方面阐述了完善个税税制的各项措施,包括内部的完善税制模式、扩大税基、优化税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外部的优化税收环境、改善税收服务、征收方式、管理制度和强化稽查加强部门协税。

个人所得税;税制;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个人所得税是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的极速发展,个人的收入水平不断升高,其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是越来越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一)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基础

财政收入是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国有产权和政府信用等向社会筹集的一切收入的总和。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及公债收入,其中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主要的西方国家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比重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均比较大。据世界银行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占财政收入比重大多是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而我国的比重1990年是0.72%,1999年是3.62%,2014年上升到5.3%。

随着我国经济的工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个人所得税收入也持续增长,占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由1999年414.24亿到2014年7376.61亿,体现了其聚财功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还不能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但随着经济发展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地位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地位会逐渐上升。

(二)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财富公平的重要政策工具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同、拥有的资源禀赋的状况不同、生产力发展情况的不同,必然会造成收入差距。收入差距的拉开使得贫富阶级对立严重,极度贫困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等,这些现象会带给社会不良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以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个人所得税这个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但事实上,也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公平,毕竟个人的能力及一些外部环境不同。

个人所得税与其它税种相比,有三大特点:第一,不易转嫁。第二,个人所得税是超额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第三,在计算时通过费用扣除从两方面照顾低收入者,即一方面直接给予多种扣除,另一方面给予低收入者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5以上,处于严重不公状态,不过2009年至2015年七年来持续下降。西方国家的税后基尼系数较税前的普遍降低,近二十年来,每年税前与税后基层系数平均相差4个百分点,说明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比较明显。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不完善也逐步显现出来。

(一)个人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不完善

现阶段,社会上对个人所得税缺乏足够的认识,个人主动缴税意识较弱。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制度,避免了征税机关向个人的直接征税,使得一些纳税人缴税意识淡薄。虽然近年来税务部门做了广泛的宣传和培训,使很多人已经了解了税法,但却存在着主观隐瞒输入、故意偷逃税的行为。对于纳税人来讲,纳税是收入的减少,并且税收支出不透明,纳税人没有看到税收不仅是国家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还是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所需资金的主要渠道。

(二)征管方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征管方式比较落后,信息也不对称,使个人所得税漏征漏管的现象频繁出现。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过分依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率不高;2,征管方式落后,偷漏税严重;3,征管手段相对落后。我国的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公式比较粗放,登记信息不够详细,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建立起来比较完善的管理网络。由于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监控不到,难以根据实际情况征纳。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采取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管理,但是由于企业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和侥幸心理,会出现信息不完整、不真实。

(三)稽查人员素质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在这个科技高速发达的时代,专业的税务机关中,有经验的老员工跟不上信息知识的更新,而年轻的新进的人员虽掌握相应知识,但是缺乏一定的经验,也难以应付查账过程中的一些突发情况。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的稽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征管法》是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十几年的实行在很多方面都显出不足。《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制定的也比较粗略,很多方面都没明确规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面对偷逃税款复杂化。智能化的趋势,稽查工作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内部措施

(一)选择科学完善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有三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基于我国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税务部门征管水平不高等现实,在实行综合征收的过程中可以对所得使用“概括法”或“反列举法”的同时,借鉴分类征收的一些做法,即对所得再以分类,对各项收入先课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到年末再综合纳税人的整年各项所得,按以年计征的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计算年度的应纳税额,二者之间进行比较,实行多退少补。这样既可以保存原来所征的税金,保持从源泉扣缴的优点,并且能够获得充分的个人信息以便年终的征收,同时可以减轻纳税人年底面对税款的心理和经济压力,也减轻了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压力,另外,这种综合方式有利于我国分类征收时所积累的各种经验、技术、信息等重要资源,使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实现由分类制到综合制的转变。对于税收扣除方面,也有很多税收宽免和减免,税收宽免主要考虑家庭总收入、赡养人口量、年龄和成员的身体状况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并可以依照经济发展情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还应该规定其他方面,如住房、医药、教育、保险等。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应该合理、灵活,由于时期、地域各方面的不同,要根据居住地的消费水平及实际的负担情况,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二)扩大税基和降低税率

1、对纳税项目实行反举例。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正列举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则是对明确了免税的项目,其它的全部都归结在应税项目中。个人建议,税法应该规定,凡是取得合法合理的个人收入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些不征税的和免税的项目,也应该进行明确规定,实施所需缴纳税款项目的反向列举,使税基进一步的扩大。

2、降低税率和减少税率等级。我国现行的税率等级由改革前的9个等级缩减到改革后的7个等级,虽然税率等级少了两个,但是还存在不足。第一,合并一个超额累进税率,并减少累进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第二,要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区分开来,对于劳动所得可以按照累进税率征税,而对于非劳动所得如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仍按照20%的比例征税。第三,实行分期预缴、年终汇缴的方式,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重新进行计算,年终统一计算,多退少补,避免出现因收入取得的时间和次数的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公的现象发生。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外部措施

(一)优化税收环境,完善纳税义务

1、转变纳税人的态度、观念。根据美国学者凯尔曼的态度变化三阶段理论,人的态度是可以转变的,过程有服从、同化和内化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税法,严厉惩罚偷税漏税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选择不同的处罚方式,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将经济、行政、刑事三种处罚手段结合起来,从而严重处罚违法者,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在第二阶段,进行税法的强制教育,反复宣传,使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过程中将税法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植入自己的思想中,逐步转变本来的态度,在第三阶段,税收管理仍需要宣传、教育以使公民都清楚地意识到依法纳税是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进而树立纳税意识。当然,每个人态度转变的过程长短不同,应该针对不同的心理类型和表现而实施不同阶段的措施。

(二)完善征收方式和管理制度

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个人收入来源广,渠道广泛并且隐蔽,支付方式多样化,基于此,应该对税源加强监管控制。尝试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合理做法,在完善户籍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为单个公民设立专门的纳税人税务识别代码,为纳税人建立属于自己的收入档案,使得纳税人的一切有关收支的行为都在该税务专号下进行。这样以来,公民的收入就受到了全方位的监控,实现透明化,每个公民的收支情况都清晰地显示,从而有效地使漏征漏管这种现象少发生,最终防止税收的流失。

2.要重点加强高收入者的监控管理。国家税务机关已经列明了如电力、烟草、金融保险等重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代扣代缴、自行申报、专项检查、案件稽查、建立档案等各个方面,根据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方案,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在检查中若发现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它违法税法的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严厉查处并且使之曝光,处罚力度要强要大,使欲违法者望而生畏。

3.加强私营业主的消费监控。目前很多私营企业的老板将企业的收入和自己的钱混为一谈,并且将企业的钱当作自己的钱包,把个人的消费开支等都作为企业运行的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的业主没有工资收入,也没有分红、利息所得等收入,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严格监控私营业主的一些高档消费支出,并将有关消费的信息作为税务机关检查的重要线索,严惩那些不缴或者少缴税的私营业主。

(三)强化税务稽查

1、明确税务稽查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与其它税种有所不同,税源比较分散、涉及面广泛、征收较难并且容易漏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繁多、扣除项目复杂,纳税人对于税法的了解度不深,并且,大多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也不会主动去上门进行咨询,这样以来,使得纳税人所申报的内容不够真实、详细,只靠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申报和和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是不行的,若使征管做到位,必须通过稽查来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进行稽查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稽查所获取的收入填补税收计划的缺口,而在于能够让纳税人认识到真实准确地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最终树立规范的纳税行为。

2、提高稽查人员的素质。稽查任务执行的质量与稽查人员的自身素质是有很大关系的,业务知识熟练的稽查人员的稽查效率是一定不会低的,业务知识欠缺的稽查人员即使有所作为,但也只是侥幸。因此,必须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稽查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上来,纳税人想要偷逃税,也躲不过高素质稽查人员的法眼。建立奖惩制度,起到激励作用,对业绩突出能力强的稽查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业绩平平又不努力的甚至玩弄职权的稽查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了推出了稽查人员能力考试制度,旨在培训稽查人员的会计知识、税收政策方面的知识及有关稽查的一些技巧,考试合格者才能够上岗就业。考试目的就是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及综合素质,促使纳税人更加积极主动地缴纳税款,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

[1]张正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比较及我国的选择》 《时代经贸》2010.4.

[2]马佳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收入调节功能的思考》 《中国林业经济》2011.4.

[3]王福江《当前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论坛》2008.7.

[4]计金标教授《个人所得是政策与改革》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5]王静《税收理论与税法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李怡珂(1993.1-),女,汉族,河南汝州人,硕士,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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