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探析1

2017-04-25 07:50汤先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速运寄件人运单

汤先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系, 广东 广州 510507)

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探析1

汤先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系, 广东 广州 510507)

快递业务在中国快速增长,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市场份额接近九成。顺丰速运以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质量稳定、安全性能高,在快递企业总体满意度调查中居排行榜榜首。文章针对市场顺丰速运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剖析了保价与保险、背书法律术语的内涵与运用,探讨了迟延出具发票行为涉嫌侵权,指出规范快递企业运单是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的根本,是进一步提升快递服务满意度的前提。

顺丰速运;运单;契约条款;保价与保险;背书

一、研究背景

2016年中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312.8亿件,同比增长51.4%;业务收入累计完成3974.4亿元,同比增长43.5%[1]。全国快递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快递服务的质量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2015年寄递企业在服务质量方面的违法案件367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5.61%。其中未按规定填写快递运单23件,占比6.27%[2]。2016年快递企业在服务质量方面的违法案件为271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5.61%。其中,未按规定分拣作业115件,占比42.44%;未按规定公示服务承诺60件,占比22.14%;违反加盟管理规定43件,占比15.87%;违反快递服务标准40件,占比14.76%;其他案件13件,占比4.80%。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涉及运单的归于其他类[3]。

图1 快递业务收入情况对比

2017年2月23日,定位于高端商务的顺丰速运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敲钟上市。顺丰速递自1993年在广东顺德成立以来,不断完善由公司统一管理的自有服务网络,直营为主的经营模式助力于内部管理的规范化,保障其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质量稳定、安全性能高。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顺丰速运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连续7年稳步提升,位于2015年快递企业总体满意度排行榜的榜首[4]。

论文以广泛使用的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作为研究对象,针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规范快递行业行为,探究企业依法办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运单含义

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车及空运,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货物运单规定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据所填记的内容明确各方的责任。

运单具有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作用。货物运单既是办理货物运输的最原始依据,又是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运事故或运输费用计算错误时货物运单就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责任的依据。但是,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债权凭证。

三、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内容

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内容包括正面填记内容和背面格式条款。

(一)正面

顺丰速运运单的正面采取表格形式,表的上方有顺丰Logo,微信二维码和运单条形码。右上角是一个小表格包括快递员(收件员、派件员)、地址(原寄地、目的地)、方式(自取、自寄)等关键信息。正面的表格涵盖了寄件人、收件人、托寄物详细资料、签署、产品服务、增值服务、费用、付款方式等8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3条和第4条用醒目的字体提醒。

(二)背面

顺丰速运运单的背面是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一共6条,分别是特别声明、寄件人义务、关于费用和发票的约定、关于赔偿的规定、签单返还和契约未约定或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其中第1条特别声明和第4条关于赔偿的规定用的是加粗的黑体字。

特别声明:寄件人寄递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寄件时向本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的规定: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

(1)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2)若寄件人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3)托寄物残值由本公司和寄件人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寄件人,本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扣减残值。

四、法律误区剖析

运单正面是合同的约定内容;背面是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当于格式合同。无论是正面还是背面的醒目字体,事实上都是采取法定的形式,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顺丰速运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尽管如此,但运单及背面合同用词及折射的法律问题仍值得探究。

(一)混淆了保险和保价法律关系

1.投保金额的说法没有依据

运单正面和背面都涉及投保金额一词。

投保与承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两个不同阶段。投保事实上是拟购买保险方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保险公司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投保金额的说法没有依据。综合赔偿及增值服务中关于投保金额的相关内容,这里权且将投保金额理解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专用术语。《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了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此处为保险金额,则应该是被保险人购买了相应保险如快递邮包险(主要承保通过快递公司以邮包递运的货物因邮包在运输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将投保金额理解为保险金额,显然关系也是理不顺的。保险合同主体之一保险人是谁?《保险法》第三章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对保险代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均规定了相应的条件,显然快递公司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快递保险业务。因此,顺丰速运不具备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资格。而运单也没有出现第三方保险公司,故契约中不存在保险关系。

综上,投保金额或保险金额的说法均没有依据。

2.保价金额才是本意

从“若寄件人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的行文看,对投保金额的理解应该是声明价值。运单正面第3项有“声明价值”一栏;由于保价运输发生物品毁损、灭失是个小概率事件,因此寄件人可能对保价部分的金额有所保留,一部分风险自己承担,故才有第6项即“投保金额”(实为保价金额)与第3项“声明价值”不一致之说。

尽管对保险金额和声明价值都有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的规定,但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保险费对应保险金额;保价费对应声明价值。因此,保价金额才是运单中“投保金额”的本意。

3.严格区分保险和保价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保险和保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是由《保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保价属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调整,属于民法范畴。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明确区分了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货物运输有两种投保方式即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采取自愿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关于声明价值的相关规定。

顺丰速运的保价费支付:声明价值500元及以下是1元;501元到1000是2元;1000元以上按千分之五收费,非月结客户声明价值不超过20万元(保价费是1000元),月结客户最多为30万元;声明价值超过两万元(保费100元及100元以上)为特件,顺丰将特殊安排运输,并且全程追踪。若快件损毁严重或丢失的,则按声明价值赔偿。显然这是由快递公司自愿为承担货物损失损毁带来的相应赔偿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近年来,中国快递业迅猛发展,但目前与快递有关的保险险种并不普及。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也不相同,主要有快递邮包险、退货险和邮包第三者责任险等。投保人有的是寄件人,有的则是快递公司;但这都不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的确立。

(二)发票的规定涉嫌侵权

顺丰速运运单的背面第3项的第5点“本公司在向月结客户收取月结款时提供发票;有发票需求的非月结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对月结客户及时提供,对非月结客户是事后索取。非月结客户通常以个人消费者居多,公司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区别对待。

1.迟延开具发票的规定归为无效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的规定,对发票开具的时间也作了明确为接受快递服务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授权省税务机关确定。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2014年)第十八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顺丰速运单方规定迟延开具发票的行为,实质是对消费者一方索取发票的权利进行限制,事实上加重了对方责任(包括保管原件的责任,规定时间内作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可归为无效条款。

2.区别对待顾客的行为有失公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社会活动的每个参与者都希望真切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与正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顺丰速运对于月结和非月结客户在提供发票时间上和方式上的区别对待,缺乏法律依据,歧视性地提供服务违背了公司公平和诚信的交易原则,侵害了非月结客户的合法权利。

(三)背书的说法错误

“背书”一词在运单第3条中出现。第3条托寄物详细资料“价值超过2万元的物品,请如实声明,否则按不超过2万元的物品处理,详见背书条款”。笔者认为,此种提法属于误解。

“背书”在商业行为中有其特定的含义,在《票据法》中被多次提及。它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除此别无他意。比照同是醒目字体出现的第4条签署“请仔细阅读背面契约条款,签字即视为同意接受”。可以推断“背书”一字属于笔误,应为“背面”。

五、结论

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微观领域的体现。它不应该是停留在口号或文字的表述中,更应该是有效的践行。不仅仅体现在公司内部的章程、管理制度上更应细化为公司对外的每一份协议、合同和单证。

对快递行业而言,运单作为一种集格式合同和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于一体的单证,重复使用率高,影响面广。出现一些常识性的法律误读,如果是态度问题,则与现今提倡“工匠精神”的时代强音不符;如果是理念误区,则企业依法治理的道路还很漫长。顺丰速运的上市,使其发展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作为快递行业民营企业的市场领先者,顺丰速运更应有标杆意识,责任担当;将其依法治企的理念落实到服务的每一个细微之处,规范管理,严谨表述,避免误导。

参考文献:

[1]国家邮政局.2016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EB/OL].[2017-01-14].

http://www.spb.gov.cn/xw/dtxx_15079/201701/t20170114_959038.html,2017-1-14.

[2]国家邮政局.2015年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情况通告[EB/OL].(2016-03-07)[2017-02-13].

http://www.spb.gov.cn/dtxx_15079/201603/t20160307_728240.html2016-3-7.

[3]国家邮政局.2016年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情况通告[EB/OL].[2017-02-06].

http://www.spb.gov.cn/xw/dtxx_15079/201702/t20170206_985956.html2017-2-6.

[4]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关于2015年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的通告[EB/OL].[2017-01-30].

http://www.spb.gov.cn/dtxx_15079/201603/t20160301_725507.html

【责任编辑:赵佳丽】

Contract Terms of SF Express Waybill

TANG Xian
(Depf of Managemenl Guangdong AIB Polytechnic,Guangzhou 510507,Guangdong,China)

The rapid growth of China's express delivery business has made the private courier business volume penetrate ninety percent of the market share.SF EXPRESS ranked the first in the list of the courier company's overall satisfaction survey in terms of its unified service standards,stability of service quality and high security performance.This paper is addressed to issue of SF express consignment contract terms in the market,the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egal terms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surance as well as the endorsement.It also investigates the delay invoices issued by the alleged acts of infringement,and suggests that it is essential for the enterprise to standardize the express waybill regarding the quality of service delivery and it is also the premise for the further enhancement of the express service satisfaction in the sector.

SF Express;waybill;contract terms;insured and insurance;endorsement

D912.29

A

1671-5934(2017)02-0015-04

2017-02-17

汤 先(1970-),女,湖南长沙人,副教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流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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