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术语在出口实务中的应用及风险研究宋春丽

2017-04-26 07:55
对外经贸 2017年3期
关键词:风险应用

[摘要]FCA是国际商会1990年以来推出并一直倡导使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尚未被广泛使用,因此外贸实践中对其使用缺乏相关经验。鉴于此,对其在出口实务中的相关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指出实务中与《2010通则》规定不符的一些惯常做法及其带来的潜在风险,并为FCA术语在出口实务中的使用问题提出建议,以供实践中借鉴。

[关键词]FCA;贸易术语;出口实务;应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3-0016-04

FCA是为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国际商会1990年以来推出并一直倡导使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与FOB相比,FCA在实际应用中运输方式的选择更加灵活;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内陆指定点交货后货物风险可以提前转移;并可以在完成交货同时取得相应的运输单据,实现提前结汇;在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时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条款。尽管FCA有FOB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其在外贸实践中的使用频率却很低,因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不愿意承担内陆运输的风险和相关费用,因此在实践中基本体现不出上述优越性;再加之使用习惯及外贸企业缺乏对FCA的使用经验、正确认识和理解。然而,在实务中又不可避免会使用到FCA术语,在缺乏经验及正确理解的条件下,应用过程中就会出现与《2010通则》规定不符的做法,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做法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基于此,对FCA术语在出口实务中的应用与风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FCA术语下的出口报关

(一)FCA术语下的出口报关实践

FCA术语下, 按照《2010通则》规定,卖方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办理货物运输,而买方多是指定货代来办理运输事项。然而,从目前对FCA实际使用情况看,有不少交易是买方办理出口报关,这与《2010通则》的规定不符,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种做法:卖方办理报关。这种做法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卖方委托国内货代报关,卖方这样选择是基于以下考虑:与自己的货代更易沟通协调;报关更加及时顺畅;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比较少;能更及时顺利地取回报关单,因为出口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必备单据;另一种是卖方委托境外货代报关,这种做法是便于出口报关与货物出运的衔接。

第二种做法:买方办理报关。这种做法实际上还是卖方办理报关,买方只是代卖方办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交接时间(即货物风险转移时间)早于出口报关手续的办理时间,货物转移后除报关环节外的其他出运环节都是由买方办理,因此,为了履约方便及操作环节的连续性,不少买方直接委托境外货代办理报关。然而,由于有些外贸人员缺乏对FCA术语的使用经验及正确理解,想当然地认为货物风险转移后不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了,那当然就不需要承担出口报关事项了,当被境外货代索要相关报关费用时还迷惑不解。

(二)出口报关的风险

1 卖方报关的风险

(1)卖方委托国内货代报关的风险

卖方委托国内货代办理的通关手续是嵌在买方委托境外货代办理出运过程中,而国内货代在办理报关手续时还需要从境外货代处获得订舱信息。因此,在实务中报关与出运的衔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配合就容易出现问题。

如果境外货代不能及时提供订舱信息,或不配合提供这些信息,那么国内货代便不能按时报关,进而就会影响货物的出运。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谁承担?在实践中就会出现扯皮,因为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多而复杂,很难理清关系、分清责任,而买方也会将货物不能按时出运的原因直接归于卖方不能按时报关,并且还会向卖方提出索赔。

(2)卖方委托境外货代报关的风险

实务中境外货代收取的报关费通常会高于合理的收费标准,且诸如订舱费、文件费、海运舱单费等本应由买家承担的这些本地费用也会向出口商收取,往往还会高于合理的收费标准,若出口商迟交或不交这些费用,境外货代便会扣留报关单,还动不动威胁说要扣留货物。

当然,在实践中,无论是国内货代还是境外货代报关,報关延误都会由于出口商提供的报关资料有误、货物进仓延误而导致,或者是由于货代通关过程有误而导致。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前者由出口商自负,后者由货代承担,而货代只是服务机构,大多无力承担这些损失和费用,最终还是会转嫁到出口商身上。

2 买方报关的风险

如前文所述,在实务中,由于卖方想当然地认为出口报关与己方无关,因此就不会主动去关注出口报关的问题,更无法控制报关进程,一旦通关受阻,卖方就会非常被动,因为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相关风险和损失还是由卖方承担。

(三)出口报关的风险防范

1 卖方报关的风险防范

(1)卖方委托国内货代报关的风险防范

在履约开始时,当卖方从买方处得知境外货代信息后,就应主动与其联系,做好沟通协调,以便及时获取报关所需的相关运输信息。为防止扯皮,需要在FCA合同中明确规定,如“若在通关过程中,由于境外货代未能及时提供准确的运输信息而导致通关受阻,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进口商承担。”以此来明确责任,理清关系,同时也能够让进口商主动与其货代沟通协调。

(2)卖方委托境外货代报关的风险防范

虽然按照FCA术语的规定,在出口国的本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需在合同中加以规定,但实践中,上文所分析的情况往往会出现,使得出口商非常被动。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在出口国的相关本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若境外货代执意向出口商收取这些费用,进口商负责与其代理沟通协调并支付这些费用,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进口商承担。”也可以对境外货代的资信与经营能力事先调查,必要时与进口商沟通让其更换货代。

当然,为了顺利通关,出口商也应该按时送货入仓,并及时提供准确的报关资料,与货代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费用明细及数额、责任、义务,避免事后被动。

2 买方报关的风险防范

对于卖方来讲,一定要清楚《2010通则》对FCA术语责任义务的规定,如果买方超出了《2010通则》的规定义务而办理了出口报关,那就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风险和费用也由买方承担,以此来明确责任,避免纠纷。

二、FCA术语下的结汇

(一)FCA术语下的结汇实践

FCA术语可以适合于任何的运输方式,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但实务中基本还是用于海运和空运,主要还是海运。在采用空运时,由于航空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卖方交货后难以控制货权,这基本上是共识,因此,外贸人员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是非常慎重的,通常都是选择前TT,以保证货物出运前能收到货款,避免货款两空。但是在采用海运时,实务中往往会想当然地将FCA术语等同于FOB术语进行操作,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上也不例外。有经验的外贸人员及有的文献也会给出这样的建议:“出口商在使用FCA术语时,若选择托收或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切记其运输方式应选择海运,切勿选择其他运输方式,否则将难以控制货物。”这种建议合理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能够获得有物权功能的海运提单,然而,FCA术语下,出口商在实务中得到的一般是货代提单,而货代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因此,卖方就极有可能货款两空。

(二)FCA术语下的结汇风险

1 托收作为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当采用托收作为结算方式时, 因为卖方无法取得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运输单据,因此卖方就不能控制货物。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这里的“单”都不能牵制买方的付款行为或承兑行为,因为这个“单”中没有包含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即买方不再以付款或承兑得到的这个“单”作为提取货物的先决条件,这种情况会极易导致买方失信,只要买方不讲信用或经营出现问题,卖方就会钱货两空。

2 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在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虽然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但卖方一旦因审证不慎而接受了带有陷阱条款的信用证或在制单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就会造成单证不符而被银行拒付。由于卖方被拒付后手里既没有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也不能支配境外货代或船公司,同样会造成钱货两空。特别是在FCA术语下,信用证的一些规定是卖方无法控制的,这就极易造成单证不符,如信用证通常会规定最迟装运期,而装运是由买方办理,卖方只能控制交货时间,但却无法控制装运时间。

(三)FCA术语下的结汇风险防范

通过上述分析,在FCA条件下,卖方使用托收或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都将面临无法回收货款的风险。正如杨良所著《国际货物买卖》一书中所言:“卖方在没有获得支付或支付的保证之前,一般是不会肯把货物付运去给外国买方。”换言之,如果卖方在将货物发送至国外买方之前不能获得支付或支付保障,又不能通过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来控制货物、牵制买方的付款行为,那么卖方必将面临无法回收货款的风险。因此,在FCA条件下,如果可能的话,一定争取前TT作为结算方式。虽然先收款后出货的前TT支付方式是最保险的,但也不能仅凭银行已付款的传真件就出货,而是要通过银行核实货款确实已经到账。

由于现在是买方市场,在外贸实践中,如果企业出于无奈而选择了托收或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为避免收款风险,必须保证能够取得由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保险起见,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不能获得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在获得支付或支付保障之前应保留货权。

而对于信用证条件下的结算,若不能通过以上方式来规避收款风险,则要在审证制单环节严把质量关,避免单证不符而被银行拒付及买方无单提货的风险,这样做虽然不能完全规避收款风险,但可以尽最大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收款风险,毕竟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

三、FCA术语下货物交接

(一)FCA术语下货物交接的实践

由于是买方市场,而买方往往不愿承担内陆运输的相关风险和费用,因此,在实务中指定交货点往往是装运港港区仓库,内陆运输多是由卖方自行联系国内货代完成,当然,也有生产商自行送货到港区仓库的。若是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由于多数境外货代对国内运输不熟悉,因此大多是委托國内货代到工厂接货。

(二)FCA术语下货物交接的风险

1货物风险

在FCA术语下,《2010通则》虽未明确规定由谁办理货物保险事项,但在实务中,通常由买方负责为货物购买保险。由于在非卖方所在地交货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多是装运港港区仓库,如果货物在内陆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风险,即使买方已经为货物投保了“仓至仓”货运险,但由于买方在货物发生风险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不会赔付,因此卖方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

买方有时会因货价下跌、市场不景气等原因不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来接货。虽然按照《2010通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卖方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才能得到经济损失的补偿,给卖方带来许多麻烦,甚至买方已经无力补偿,而卖方还浪费了人力物力打官司。

2相关当事人的衔接风险

从“货物交接的实践”论述中得知,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涉及到买方、卖方、境外货代、国内货代、生产商等多个当事人,还要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无论哪个衔接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货物的顺利交接,并且在责任归属问题上会出现扯皮。

3货物转移的风险

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于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内交付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果买方在有权于约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交货点和时间时,却迟迟没有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或买方晚于约定时间接货;又或根本没有派人接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间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但以该货物已被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货物为限。换言之,如果卖方在上述日期之前没有采取措施将货物特定化,那么货物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直到实际交货。

除此之外,卖方还应特别注意货物风险转移与出口报关手续的关系,FCA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早于出口报关办理手续时间。自交货后,买方承担货物的出险责任,但如果通关受阻导致货物不能按期出运,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承担货物自约定出运日期到实际出运日期的出险责任及额外增加的相关费用。

(三)FCA术语下货物交接的风险防范

1货物风险防范

当指定交货地点在港区仓库时,卖方应单独为货物投保陆运险,这样,在内陆运输段一旦发生风险,卖方就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货物所在地距离交货点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卖方在对外报价时应将这部分费用考虑进去。

为了防止买方有意不派人接货,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买方不及时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不及时接管货物,卖方有权在交货期截止时起代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订立运输合同,因此而产生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2相关当事人的衔接风险防范

在履约开始时,卖方就应关注与境外货代的衔接及与买家的沟通,当从买家处得知境外货代的信息后,就应主动与其联系,以便及时获取交接货的相关具体信息,并安排好交货事项。如果卖方只是被动等待,万一境外货代没有及时联系自己,由此造成入仓延误而影响货物出运,卖方会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如果是供货商自行送货,卖方还应关注与供货商之间的沟通及供货商与境外货代之间的衔接,虽然供货商因延迟送货而影响货物出运应承担相关责任与风险,但这会迁延至卖方对买方的违约责任。

3 货物转移的风险防范

从上文可知,卖方尽快将货物特定化极其重要,特别是当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时,卖方往往不注意将货物特定化,而对于非特定化的货物,按照上述分析,货物风险在实际交货之前是不能提前转移的。因此,在FCA条件下,即便是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也应尽快将货物特定化,特定化的措施越明确越好,如可将货物在约定的堆放场或仓库单独堆放,用指示标牌加以标识,等待买方到约定的堆放场或仓库取货。

同时,卖方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交货后货物出险责任就一定与己方无关,要与买方及货代做好沟通协调,重视出口报关手续风险的防范。

FCA术语是EXW 术语之后卖方义务最少的一种贸易术语,但是,在实际使用FCA术语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与2010 通则规定不符、扩大卖方义务、增加卖方风险和费用的做法。因此,在使用FCA术语时,出口商一定要了解这些做法、清楚地理解2010 通则的相关规定,慎防风险。

[参考文献]

[1]李然.FCA/FOB/CIF三种术语中出口商风险的深入解读[J].对外经贸实务,2015(8).

[2]陈鸿飞.出口采用FOB条件下指定境外货代的风险防范[J].国际贸易问题,2004(6).

[3]韩润娥.内陆出口企业选用FOB 与FCA贸易術语的风险比较[J].对外经贸实务,2009(6).

[4]胡卓红.论FCA与FOB价格术语的区别及其应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7(10).

[5]宋春丽.EXW术语在出口实务中的应用与风险研究[J].对外经贸实务,2016(3).

(责任编辑:顾晓滨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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