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董仲舒三纲思想的正义悖论

2017-04-27 11:42方越
智富时代 2017年4期
关键词:三纲董仲舒

方越

【摘 要】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伦理制度规范的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正义背道而驰。其中,了解和深入剖析作为儒家思想伦理制度化开端的董仲舒的三纲思想,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為妻纲”,能够明晰儒家思想伦理制度化的源头,找寻儒家思想与正义相左的深层次原因,而对董仲舒的三纲思想进行探究就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董仲舒;三纲;制度正义

一、概述董仲舒的三纲思想

(一)董仲舒三纲思想的理论来源

先秦儒家的三伦思想是董仲舒三纲思想最早的来源,如《论语·颜渊》中记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从此处可以看出三纲思想与先秦儒家的三伦思想形似而神不似。三纲思想最直接的理论来源则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的“三顺说”。在《韩非子·忠孝》中是这样阐述的,“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2]董仲舒的三纲思想最早见于其所作的《春秋繁露.基义》篇,“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3]“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4]从中可以发现其三纲思想不仅吸收了儒家、法家的思想还包含着阴阳家的学说。

(二)董仲舒三纲思想社会伦理制度化的原因

董仲舒在提出三纲思想之初,同时提出了“以徳配天”的思想理论来约束和要求统治者的德行,但历史证明这并没有起到作用。任何一种思想理论的产生都有其社会经济因素,都是为了满足当时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需要。西汉初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初期。这一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统治者急需一种理论来支撑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同时,封建自然经济下以一家一户为最小社会单位的农耕经济则要求树立起家长的的权威来确保家庭的稳定。正因如此,董仲舒树立君、父、夫绝对权威的三纲思想才顺应当时统治者的需要应运而生。

1.君臣伦理关系君为臣纲的形成原因

纵观中国古代封建历史可以发现,即使身为臣下有对君上谏言的权利,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更多的是义务。“食君之禄,担君之忧”,向君上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作为臣下的本分和应尽的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即使身为臣下向君上提出意见,要求君上针对自身或是执政问题进行改正。换言之,臣下有对君上监督的义务,却没有对君上监督执行的权力。实质上身为统治阶级金字塔中最高等级的统治者的君上是不受任何制度的约束。掌握着绝对权力的君上对臣下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所以本质上君为臣纲依然是为了满足臣下对君上单方面服从的需要。

2.父子伦理关系父为子纲的形成原因

以父为子纲的父子伦理关系是董仲舒三纲思想的核心。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制度下的财产继承制度是董仲舒父为子纲思想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从上至下,在整个封建社会内部都以父传子的方式进行财产的向下传递。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国家的私有化,社会的私有化,最终分化为家庭作为社会最小的单元。董仲舒父为子纲思想的实质就是财产的所有者父亲,不论是家庭层面的还是社会国家层面的,都能够通过父为子纲的伦理思想要求以父传子的财产继承方式来达到其主要针对儿子的控制。而这种控制的根本目的依然是为了达到儿子对父亲顺从,臣下对君上顺从,被统治阶级对统治阶级顺从这一目的。这也就决定了父为子纲的伦理思想是董仲舒三纲思想的核心内容。

3.夫妻伦理关系夫为妻纲的形成原因

夫妻关系的稳固是巩固父子关系的基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家庭构成是以父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夫妻伦理关系为纽带的。作为家庭成员的核心并占据统治地位的父亲为维护其地位,一是要确保在家庭内占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要确保其子与其血缘关系的确定性。其中要确保其子与其血缘关系的确定性,关键在于作为丈夫的一方能牢牢控制住身为妻子的一方,因此才有父传子的财产继承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住妻子,以确保父子血缘关系上的确定。同时,为能够拥有财产的继承者即自己的子嗣,丈夫除了夫妻伦理关系外是没有其他办法能够约束妻子以便到达能够获得自己后代的目的,因此必须牢固地确立夫妻之间的伦理关系。其本质目的是从伦理角度为将丈夫对妻子的控制合理化找到思想理论上的依据,最终实现妻子对丈夫的顺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顺从。因此巩固夫妻之间的伦理关系亦是董仲舒三纲思想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二、三纲思想与制度正义相悖的具体体现

(一)三纲思想本身是为君权、父权、夫权做合法性的辩护

其根本目的是为封建君权、父权、夫权的合法性做辩护。君权、父权、夫权本身是封建统治阶级在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家庭伦理中的具体体现。君权、父权、夫权象征着封建统治阶级单方面绝对强势的权力。这样的权力的本质是压迫和控制。在封建自然经济下,人身对于土地的依附程度较高,土地控制人身的自由。董仲舒的三纲思想从根本上而言反映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在自然经济下的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君主作为整个国家最大的地主阶级控制着其他大地主阶级,大地主阶级控制着其他中小地主阶级,整个地主阶级控制着农民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而在整个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以及其他社会阶层则通过父系家庭的方式实现对妻、对子的控制。即使如此,董仲舒三纲思想所提倡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非是天然合理合法的。因为在封建自然经济下,依然有着不同的体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度、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等。因此,董仲舒的三纲思想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因素,却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董仲舒的三纲思想的实质是通过为君权、父权、夫权的合法性提供支撑继而为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的合法性提供依据。从这样的目的出发的董仲舒的三纲思想和追求公正平等的制度正义显然是相违背的。前者是为了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下的君臣、父子、夫妻之前不平等的压迫关系。而后者制度正义所维护的恰恰是前者所压迫的对象。

(二)三纲思想在社会制度中作为程序的具体伦理纲常的强势化

伦理纲常本是道德约束的具体化。董仲舒的三纲思想原本只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的一种思想理论,在被封建统治者承认为官方思想理论之后并被封建统治者进一步利用演变为符合封建统治者需要的道德规范,进而演化为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而这种只代表封建统治阶级单方利益并只为封建统治者一方发声服务的道德规范、伦理纲常针对在被统治阶级受到利益的侵害、人身的伤害时想要向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道德规范寻求公正平等时,往往是求而不得的。

三、结语

董仲舒三纲思想却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历史有着重大的影响,直至今天对当代中国社会依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实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和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伦理规范,则对董仲舒三纲思想进行伦理制度上的剖析就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5):178.

[2]张觉.韩非子译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4):376.

[3]张世亮 钟兆鹏 周桂钿.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2012,(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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