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晖教授“三纲”本义说新辨*

2013-01-30 03:46孙景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君臣朝晖董仲舒

孙景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江苏 南京 210001)

“三纲”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范畴。传统认为,“三纲”本义是“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要绝对服从”。可是,2011年,方朝晖在《“三纲”真的是糟粕吗?——重新审视“三纲”的历史与现实意义》一文中认为:“‘三纲’本义不是指下对上听话或无条件服从”。[1]对此,李存山在《对“三纲”之本义的辨析与评价——与方朝晖教授商榷》一文中,仍坚持传统看法,对此进行了批评。[2]接着,方朝晖在《是谁误解了三纲?——答复李存山教授》一文中,对李存山的批评进行了反批评。[3]2012岁末,方、李二教授在干村松教授的主持下,又进行了小范围的观点交流会,但谁也没说服谁,双方的分歧依旧。[4]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7月,张晚林以《“三纲五常”新证——与方朝晖、李存山先生商榷》为题,也加入了这场讨论。[5]不过,张先生却声明:“须特别指出的是,‘三纲五常’起于何时?由谁说出?……本文在此概不纠结。”[6]这样,他的“新证”对“三纲”本义的讨论就失去了意义。笔者认为,方、李二教授的讨论非常重要,极具学术价值,应当深化。并且,不揣舛陋,想主要在李先生看法的基础上,对方先生的新说再谈点浅见,不当之处,敬请方、李二教授及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如何正确理解董仲舒对“三纲”本义的论证?

应当说,方朝晖否定传统“三纲”本义的一个重要根据,就是他认为:“董仲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里显然只是说‘三纲’的道理合乎天理,并没有说君臣、父子、夫妇应该有绝对的等级关系。”[7]虽然李存山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批评,说:“董仲舒所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其具体内涵……已经包含着‘君臣、父子、夫妇应该有绝对的(尊卑)等级关系’……也表达了臣、子、妇要尽‘单方面的绝对义务’”。[8]但方先生在答文中,不仅没有醒悟,还对此进行了多方质疑。[9]所以,这个问题很值得重新讨论。

第一,对董仲舒《基义》的引证过于片面。应当说,方朝晖承认“董仲舒被公认为较早提出三纲的人”,[10]也承认董仲舒的“三纲”说出自《春秋繁露·基义》,并引证了《基义》原文。但是,《基义》一共有753字,方先生只引了21个字,即“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和“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11]李存山对此批评说:“从现有文献看,董仲舒就是最早提出‘三纲’的人。令人不解的是,对于董仲舒的‘三纲’之说,方文只引了一句‘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12]此说虽有道理,但也有不确之处,就是方先生引证了两句话,李先生将其说成了一句话。不过,在方朝晖引证的21个字中,前9个字,即“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不是董仲舒对“三纲”的主要论证;后12个字,即“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与董仲舒对“三纲”的论证没有直接关系。(这个问题后面将详述)由此,方先生对《基义》的引文,有片面化之嫌。

第二,用《基义》以外的史料来阐释董仲舒的“三纲”说。必须指出,《基义》是董仲舒论证“三纲”本义的根本文献,方朝晖对此却蜻蜓点水,只引证了无关紧要的21个字。可是,对《基义》以外的文献,如《春秋繁露》之《玉杯》、《楚庄王》、《王道》、《玉英》、《竹林》、《爵国》、《灭国》、《王道通三》、《天地之行》、《二端》、《立神元》、《离合恨》、《仁义法》、《保权位》、《精华》、《深察明号》、《为人者天》、《考功名》、《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必仁且智》、《奉本》、《三代改制质文》、《通国身》等篇章,还有《汉书·董仲舒传》以及《史记·太史公自序》等,他却大量引证,并以此质疑李存山:“董仲舒主张绝对服从吗?”[13]应当说,方先生的这种作法,无疑又有舍本逐末之嫌。

第三,对“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的解读不确。如前所述,方朝晖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里显然只是说‘三纲’的道理合乎天理。”众所周知,“天理”是南宋朱熹阐释“三纲”的用语,不是董仲舒的用语。如,《朱子语类》卷二十四对此解释说:“所谓损益者,亦是要扶持个三纲、五常而已。如秦之继周,虽损益有所不当,然三纲、五常终变不得。君臣依旧是君臣,父子依旧是父子,……如四时之运,春后必当是夏,夏后必当是秋,其间虽寒暑不能无缪戾,然四时之运终改不得也。”又,《朱文公文集》卷七十说:“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董仲舒的用语应是“天道”,如他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14]在《基义》中,董仲舒的“天道”有两重含义,一是“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二是“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这才是董仲舒“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的本义。

第四,对《基义》对“三纲”的哲学论证的理解也不确。前引方朝晖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并没有说君臣、父子、夫妇应该有绝对的等级关系。”其实,董仲舒在《基义》中论证“三纲”时,根本就没涉及“绝对等级”问题,方先生的说法有无中生有之嫌。我们不妨对《基义》再作一重新解读,《基义》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相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举而上者,抑而下也,有屏而左也,有引而右也,有亲而任也,有疏而远也,有欲日益也,有欲日损也,益其用而损其妨,有时损少而益多,有时损多而益少,少而不至绝,多而不至溢。阴阳二物,终岁各壹出,壹其出,远近同度而不同意,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处……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即,董仲舒认为:1.一切事物都有个“配合”的问题,“配合”之“道”,是根据“阴阳”哲学展开的。2.“配合”分两方面:一是“阴阳相合”。即“物莫无合,而合各相阴阳”,“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二是“阴阳相兼”。即“阴阳相兼”,“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3.阴阳的“相合相兼”同样适用于“君臣、父子、夫妇”。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4.阴阳“相合相兼”的关系是,阳主动,阴被动,或叫“阳动阴从”。如,“阴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阳对阴)“举而上者,抑而下也,有屏而左也,有引而右也,有亲而任也,有疏而远也,有欲日益也,有欲日损也”,“益其用而损其妨,有时损少而益多,有时损多而益少,少而不至绝,多而不至溢”,“阴阳二物,终岁各壹出,壹其出,远近同度而不同意,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处”。5.由此可以推出:“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要绝对服从”,这便是“王道三纲”。由此可见,阴阳哲学的“阳动阴从”才是董仲舒“三纲”说的主要理论基础。

第五,不能轻易否定董仲舒的“三纲”中有“绝对等级”思想。必须指出,董仲舒的《基义》中没有“绝对等级”问题,不等于董仲舒的“三纲”不含“绝对等级”的意思,也不等于方朝晖的“没有说君臣、父子、夫妇应该有绝对的等级关系”的说法合理。事实上,董仲舒的“三纲”是含有“绝对等级”的意思的,只不过这个“绝对等级”的意思不在《基义》,而在《春秋繁露·阳尊阴卑》中。正如李存山的批评所说:“在董仲舒的思想中,‘阳尊阴卑’应是绝对的。因此,在其‘三纲’之说中,已经包含着‘君臣、父子、夫妇应该有绝对的(尊卑)等级关系’”;“《春秋繁露》中有《阳尊阴卑》篇,其云:‘物随阳而出入,数随阳而终始;三王之正,随阳而更起。以此见之,贵阳而贱阴也。……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是故《春秋》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为人子者,视土之事火也。……是故孝子之行,忠臣之义,皆法于地也。地事天也,犹下之事上也’”。[15]笔者认为,李先生的说法是有道理的,方先生说法欠妥。不过,这里需要补充的是:1.“阳尊阴卑”只是董仲舒对“三纲”说的辅助论证,不是根本论证,根本论证仍是“阳动阴从”。如果光用“阳尊阴卑”而不用“阳动阴从”来论证董仲舒的“三纲”,则有主次不分之嫌。2.董仲舒的“绝对等级”问题最后还是要转化成“绝对服从”关系:如《阳尊阴卑》说:“是故推天地之精,运阴阳之类,以别顺逆之理,安所加以不在?”

二、《白虎通》的“三纲”不是“绝对服从”关系,但为另一独立的“三纲”

应当说,方朝晖提出对“三纲”本义新看法的根本依据,是《白虎通·三纲六纪》。方先生说:“‘三纲’的……‘纲’究竟是什么意思呢?《白虎通·三纲六纪》讲得很明确:‘……纲者,张也’”;“根据《说文解字》,‘纲’本义是提网之总绳”;“《白虎通·三纲六纪》正是从这个意思出发来比喻说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并论述道:‘君臣者,何谓也?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臣者,缠坚也,厉志自坚固也。《春秋传》曰:“君处此,臣请归也。”父子者,何谓也?父者,矩也, 以法度教子也。子者,孳也,孳孳无已也。故《孝经》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昏礼》曰:“夫亲脱妇之缨。”’上文中讲到,‘臣’并没有强调臣的义务是服从,而是说‘厉志自坚固’;讲到‘子’时,并没有强调子要听父之话,而是引《孝经》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在讲到‘妇’时,虽说妇人‘以礼屈服’,却又同时引用《昏礼》‘夫亲脱妇之缨’来说明夫以身作则以赢得妇从。可见在古人看来,所谓‘以某某为纲’并不是指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16]这个问题也需要重新讨论。

第一,偷换了“本义”的一般意义的内涵。方朝晖一直说他在探寻“三纲”本义,但这里的“本义”指什么,却没有说明。如果没有说明,一般来讲,人们通常理解的“本义”,就是“本初的”含义,或“原始的、最早的”意思。可是,只要看一眼方先生对三纲“本义”的具体阐释,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按“本初的”意思去理解“本义”,那么,探讨“三纲”本义就应以最早提出“三纲”说的人或文献为依据,而不能以后人或后来文献为依据。如前所述,董仲舒是“三纲”说的最早提出者,《春秋繁露·基义》是董仲舒论证“三纲”说的最早文献,可是方朝晖对《基义》的解读只是无足轻重的两句话,而对晚出的《白虎通·三纲六纪》的解读却浓墨重彩。由此可见,方先生的“本义”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一般意义的“本义”,而是“他自己认为”的“本义”,并且是在用“他自己认为”的“本义”,来冒充人们通常理解的一般意义的“本义”,这在方法上,无疑有诡辩之嫌。

第二,最早发现《白虎通》的“三纲”不是“绝对服从”关系的人是南宋真德秀。应当说,方朝晖认为,《白虎通》的“三纲”,“不是指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这是有道理的。而且,李存山对此的质疑也欠妥。因为李先生的质疑,主要依据的不是《三纲六纪》,而是《白虎通》的其他章节,如《妇人无爵》、《士不得谏》等;或《白虎通》之外的其他文献,如朱熹的《仪礼经传通解》等。[17]要知道,《三纲六纪》是《白虎通》论证“三纲”的根本篇章,也是我们探讨《白虎通》“三纲”的唯一科学依据。这与探讨董仲舒“三纲”的道理是一样的,任何离开《三纲六纪》的质疑,根据都不充分。另外,还须指出,尽管李存山这里对方朝晖的质疑不妥,但仍有一定合理性,因为他是站在“三纲”本义的基础之上对此进行质疑的,《白虎通》的“三纲”无论如何都不能代表中国古代的“三纲”本义,代表中国古代“三纲”本义的只能是董仲舒的《基义》。不过,最早发现《白虎通》的“三纲”不是“绝对服从”关系的不是方朝晖,也不是方朝晖后来说的陈寅恪,[18]而是真德秀。早在南宋时期,真德秀在《大学衍义》中就说过:“《白虎通义》曰:‘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故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臣按:三纲之名始见于此……即三纲而言之,君为臣纲,君正则臣亦正矣。父为子纲,父正则子亦正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矣。故为人君者必正身以统其臣,为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为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则三纲正矣。”[19]对此,网名为“西三环之囚”的人,在一网文中说:“余幼志于学尝闻有三纲也。或曰:三纲者,曩者之旧宗法而为羁系人民之枷锁耳!余溺于科考之学不暇自思而深然是说。今读《大学衍义》文论诸三纲者,微有所思”;“西山言:即三纲而言之,君为臣纲,君正则臣亦正矣。父为子纲,父正则子矣正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矣。是以君必先正其身方可以统群臣;父必先正其身方可以律诸子;夫必先正其身方可以率妻妾。故三纲之行也,必君、父、夫止于至善方可,而臣、子、妇以至善之君、至善之父、至善之夫为纲者,不亦宜乎?”“世言三纲之非也久矣!然孰岂知其本义乎?”[20]而网名为“北门梁氏”的人,也在一网文中说:“宋人真德秀写的《大学衍义》,……对《白虎通议》有一段评论:‘……君为臣纲,君正则臣亦正矣。父为子纲,父正则子亦正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矣。故为人君者必正身以统其臣,为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为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则三纲正矣。’德秀穿越800年,告诉我们:君为臣纲是指君正则臣正,而非君令臣从。……现代中国人,却以为三纲是说令从的强制关系,是对臣子妻的苛刻要求,三纲本义被严重扭曲了。”[21]可见,真德秀才是第一个发现《白虎通》的“三纲”不是“绝对服从”关系的人。

第三,没有注意到《白虎通》的“三纲”与董仲舒的“三纲”有质的区别。如前所述,董仲舒“三纲”的内涵是“绝对服从”关系,《白虎通》“三纲”的内涵不是“绝对服从”关系,二者内涵不同,就应是两个“三纲”。其实,这个问题,真德秀也早就说过了,他说:“三纲之名始见于此,非汉儒之言也。”[22]就是说,真德秀在南宋时期就把董仲舒的“三纲”和《白虎通》的“三纲”区别为两个“三纲”了。而陈寅恪、方朝晖、“西三环之囚”、“读书人”等诸先生对此却没有明确认识,反而不断用《白虎通》的“三纲”质疑传统的“三纲”说,说明他们对《白虎通》“三纲”的研究,落后于真德秀,也是对真德秀说的一种反动。然而,笔者自己也应首先检讨,过去亦曾将《白虎通》的“三纲”当成了董仲舒的“三纲”。必须指出,中国古代存在多个“三纲”也是客观事实。如,钱文忠说:“《三字经》讲的……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第一,君臣义,君臣之间要有一种道义,要有彼此恰当和合适的关系,这是一纲。父子亲,父子之间要亲爱,这又是一纲。夫妇顺,夫妇之间要和顺。……从‘三纲’这一节来讲,《三字经》跟董仲舒的‘三纲’风马牛不相及。它倡导的是一种爱,一种关切,一种道义,而不是绝对的单向控制和服从”;[23]“‘三纲’就是董仲舒……提出来的一套理论,经过后世的不断解读,被延伸出更多的内涵。”[24]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第四,忽略了《白虎通》与董仲舒在“三纲”的论证方式上的不同。为什么董仲舒的“三纲”和《白虎通》的“三纲”是两个“三纲”?这与二者对“三纲”的论证方式紧密相关。必须指出,董仲舒的“三纲”与《白虎通》“三纲”的理论基础,从根本上说,都是“阴阳”哲学,但二者对“阴阳”哲学的理解和运用是不同的。如前所述,董仲舒在《基义》中对“阴阳”哲学的理解,主要是“阳动阴从”,《白虎通·三纲六纪》则并非如此。《三纲六纪》说:“君臣,父子,夫妇,六人也,所以称三纲何?一阴一阳谓之道。阳得阴而成,阴得阳而序,刚柔相配,故六人为三纲。三纲法天、地、人,……君臣法天,取象日月屈信归功天也。父子法地,取象五行转相生也。夫妇法人,取象人合阴阳有施化端也。”这里,《白虎通》的“阴阳”哲学是:“阳得阴而成,阴得阳而序,刚柔相配”。就是说,阴阳是互相配合、有序及“刚柔并济”的关系。这里“阳”虽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但阴同样也有能动性,不全是被动的,既要做好对“阳”的辅助工作,又要发挥好对“阳”的矫正任务——“以柔克刚”。另外,董仲舒对“三纲”的辅助论证,如“天道”和“阳尊阴卑”等,在《三纲六纪》中也是没有的。《三纲六纪》的辅助论证是:“三纲法天、地、人”。具体来讲:“君臣法天,取象日月”,“日月”为自然星宿;“父子法地,取象五行”,五行是“金、木、水、火、土”五种自然物质;“夫妇法人,取象人合”,“人合”是男女在生理(自然)上的“相反相成”,就是说,《白虎通》对“三纲”的论证具有唯物主义因素。由于《白虎通》对“三纲”的论证与董仲舒的论证完全不同,所以,才造成二者对“三纲”阐释上的根本区别。方朝晖在阐释《白虎通·三纲六纪》的“三纲”时,忽略了《三纲六纪》对“三纲”的论证,令人遗憾。

第五,对《白虎通》“三纲”内涵的阐释也不确。方朝晖认为,《白虎通》的“‘三纲’实际上是指‘从大局出发’的意思。用今天的话来说,‘三纲’就是不把‘小我’凌驾于‘大我’之上,不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25]对此,李存山批评说:“这里的混乱在于,作者混淆了不同的政治体制或组织形式。无疑,在任何政治体制或组织形式中,都必须有最高决策者;但民主制之所以不同于君主制的,就在于它不仅有‘下级服从上级’或‘个人服从组织’,而且有‘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亦须尊重少数’等原则。在‘三纲’中,有‘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亦须尊重少数’原则吗?”[26]笔者认为,李先生的批评是有道理的,方先生是把现代社会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硬套到“三纲”上去了。那么,《白虎通》中的“三纲”到底该怎样阐释呢?除前引南宋真德秀在《大学衍义》中的解释外,秋风还有个新说法,认为:“根据《白虎通义》,君臣、父子、夫妇三纲的基本关系就是‘不同而合作’,或者说‘分工而合作’”。[27]这两种说法哪种有道理呢?笔者认为,二说也均欠妥。秋先生的说法,把“君臣父子夫妇”关系完全当成了“平等”关系,没有体现出“纲”的意思。既然谈到了为“纲”,“纲”至少要有主次之分,不分主次,何以为“纲”?真德秀的说法,虽体现出了“纲”的意思,但对“臣子妻”的主观能动性重视不够。因此,根据《三纲六纪》“阴阳”哲学的原义,“三纲”应是“君、父、夫要对臣、子、妻起积极的主导作用,臣、子、妻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君、父、夫作好辅助和矫正工作”,也许这更符合《白虎通》“三纲”的本义。

综上可见,“三纲”的本义,就是董仲舒“三纲”的“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要绝对服从”,《白虎通》的“三纲”是中国古代另一独立“三纲”。而且,中国古代不止存在一个“三纲”,这是我们今后的“三纲”研究一定要重视的问题。过去,学术界认为中国古代只有一个“三纲”,不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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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西三环之囚(网名).大学衍义读书笔记之二[J/OL].http://qing.weibo.com/tj/885e414933000s9r.html.

[21]读书人(网名).被扭曲的三纲本义[J/OL].http://user.qzone.qq.com/82920374/blog/1337250141#!app=2&via=QZ.HashRefresh&pos=1337250141.

[23]钱文忠.钱文忠解读《三字经》(上)[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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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秋风.“三纲”究竟在说什么[J].天涯,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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