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建程序合法性

2017-04-30 17:40甄玉平
商情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党建

甄玉平

【摘要】我国现行党建走的是传统党建路径,即即重实体而轻程序,也就是重党员干部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轻党员干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方式、步骤、时效。由此导致了党内法规制度在不同党组织、不同党内责任主体中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必须建构程序合法性在党建中的作用。

【关键词】党建 传统党建 程序合法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探索自身建设规律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但由于我们一直走的是传统党建的路径,即重实体而轻程序,重党员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轻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方式、步骤、时效,以致于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为此,笔者拟对党建程序合法性进行一些浅显探讨,以企对党建规律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传统党建模式

传统党建模式是指,运用传统党建话语系统,采取传统党建方法,建构传统党建体系,实现传统党建目标的一种经验建党模式。不可否认,传统的党建模式在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历史发展到今天,当党的执政历史方位和执政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依然遵循传统的思路进行党建,已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因为这种传统的党建模式,其实质是“重实体、视程序”的党建模式,在法理上讲不通,在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讲,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有“实体法”,更要有“程序法”;有仅要规定公民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更要规定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方式、步骤、时效。假如我们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去思考党内法规制度,则无论是党章,还是其它一系列的制度规则,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重“实体”,轻“程序”;重党员干部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轻党员干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方式、步骤、时效。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实体性”黨建的最大缺陷。正是由于此缺陷的客观存在,导致了党内法规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党组织、不同党内责任主体间被“虚置”现象的出现,影响了党的形象,制约了党的建设发展,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从某种程度上讲,其核心即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即是党法党规的实体性规定。从党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迄今为止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如何推行党的建设的具体方法、步骤等程序性的党内规章,这不免会出现“文献党建”的嫌疑。也正因为没有具体的党建程序,普通的民众根本无从参与党的建设进程,所以就产生了体制内党的建设模式。这种实体性的、体制内的党建模式,从长远和科学的角度度讲,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将党的建设推向深入。

因此,研究党建程序合法性,已显得刻不容缓。

二、党建程序合法性

党建程序合法性,是指党建依据一定的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并通过有效的实施效果来增强执政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从而获取民众的心理认同和行为支持。其重要的因素就是设置党建的路径、步聚、时效、方式。

(一)党建路径: 党建过程管理

党建过程管理包括策划、实施、监测(检查)和过程改进四个部分,即党建PDCA(plan-do-check-act)循环四阶段。

(1)过程策划。从党建实施的主体(上级,下级,干部,党员个体)出发,确定党建的客体(思想、组织、作风、廉洁等)和其他相关方(民众、媒体、国家机关等等)。确定广大党员和群众及相关方的要求,建立可测量的党建绩效目标(包括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基于过程要求,融合新技术和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党建过程设计或重新设计。

(2)过程实施。使实施党建过程党员干部熟悉过程设计,并严格遵循设计要求实施之。根据党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和来自广大普通党员、群众等的反映信息,在过程设计的柔性范围内对过程进行及时调整。根据党建过程监测所得到的信息,对过程进控制,即对形式主义、不作为、和不整改的行为进行控制,必要时要动用组织的强制力量

(3)过程监测。过程监测包括党建过程实施中和实施后的监测,旨在检查过程实施是否遵循过程设计,达成过程绩效目标。过程监测可包括:党建过程中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过程输出抽样测量,实施阶段性对比等等。

(4)过程改进。党建过程改进分为两大类:“突破性改进”是对现有过程的重大变更或用全新的过程来取代现有过程(即创新);而“渐进性改进”是对现有过程进行的持续性改进。

(二)党建步聚:宣传、监督、反馈、纠错

关于宣传,不能只向党员干部宣传,更重要的是要向群众宣传,只有通过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才能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党建的氛围,并给予党建强大的外在动力和压力。实质上这也正符合毛泽东倡导的“公开建党”原则。关于监督,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执政党要拿出巨大的政治勇气,真正接纳普通党员和普通群众的监督,这是考量执政党是否在政治上成熟与坚定的试金石。关于反馈,应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党内反馈,党外反馈和专业机构的反馈。党内反馈要高度关注普通党员的反馈;党外反馈要充分发挥普通群众和民主党派的作用;专业机构反馈我们做的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做,以后要加强。关于纠错,要研究纠错的多样性和规律性,不能仅仅停留在组织处理上。

(三)党建时效:要有时间效率

无论是党建总体布局的哪一方面的贯彻执行,都必须讲时间效率。也就是说,党建在何时将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同时,将阶段性目标与长远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阶段性目标的实现,让普通党员和民众看到希望,这才是真正的党建,才是真正的党建程序性。

(四)党建方式:把书面方式和现场方式科学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我们的党建方式往往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也称作“会议党建”或“文件党建”,这种党建方式是造成“党建官僚主义”和“党建形式主义”的根源。而现场方式更能直面问题,更能调动党内外民众参与党建的积极性。在实践中,如何把书面方式和现场方式合理地结合起来,值得探讨。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相信,惟有真正推行党建程序合法性,将党建路径、党建步骤、党建时效、党建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克服传统党建的缺陷,才能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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