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视角下“保险法”课程教学实施评价与分析
——以医疗保险实务专业为研究对象

2017-05-02 09:25澈,王鹏,姜
职教通讯 2017年9期
关键词:保险法建构主义建构

李 海 澈,王 春 鹏,姜 涌

建构主义视角下“保险法”课程教学实施评价与分析
——以医疗保险实务专业为研究对象

李 海 澈,王 春 鹏,姜 涌

对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保险法”课程教学过程予以评价,反应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及不足。对“保险法”课程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环境进行设计并组织实施,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采取质性评价(包括“学习中的主体角色感受”“对个人及团队的学习贡献”“意义建构程度”三个维度的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和量化评价的双维度方式,从自我满意度及重要性两方面考察。学生对教学过程、学习效果及自我表现的评价均为满意。

保险法;教学实施;评价;分析;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鼓励激发学习者的主动性,重视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与当前学习内容的连续性,通过情境、协作和会话来完成知识的意义建构。2014年4月—2015年11月,笔者以建构主义学习思想为指导,对医疗保险实务专业开展了“保险法”课程的教学改革。以增强该课程对学生职业能力的支持作用为目的,对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环境进行设计并组织实施,通过双维度方式予以评价,考察实施效果。

一、建构主义视角下“保险法”课程教学实施概述

(一)学习目标

实现保险法知识信息与其他认知信息在体系上的关联性与衔接性。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探究学习能力和创造性学习能力,形成自主学习动机。培养学生远期发展能力,结合保险专业的知识基础和岗位需求,对应设置教学项目和能力指标,促进学生专业素质与职业技能的全面提高。

(二)学习内容

以营销—核保—承保—理赔—核赔—客户服务等岗位流程为切入点,设置项目任务,制定学习主题。以学生社会知识及先修保险课程的知识信息作为教学基础,以实践知识为主、理论知识为辅组建教学内容,根据学生需求随机实施教学拓展和补充。

(三)学习环境

创设真实的保险法务情境,充分应用任务驱动、角色扮演、开放式教学等综合方法,通过“保险案例情境”“模拟工作情境”和“校外实训情境”,在岗位体验中实现学习与职业行动的衔接,提高学生对工作任务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设计自主学习环境,丰富学习资源,激发自主学习能力。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整体学习氛围,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鼓励学生全程参与学习并对教学做出贡献;加强对每名学生的关注,引导他们扩展行业接触,运用现代媒体工具等学习资源,进行在教师指导下的自主学习。

形成师生协作的学习环境,以保险法务理论思考与实践项目为任务,进行学生协作及师生协作,组建学习团队。引导学生对学习主题探索、交流,对外表达并相互应答,达到思维与智慧的群体共享。

二、评价方法的选择

相对于单纯以考试成绩为定量分析的量化评价,建构主义强调质性评价,侧重反应学习过程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推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建构主义在强调评价能力的同时,过于忽视了对已成体系的人类知识的掌握,在强调评价过程的同时忽视了对学习结果的重视。[1]

因此,对于建构主义思想指导下的“保险法”课程的教学评价,既要重视学习过程,又要兼顾到学习结果,笔者认为,适宜采取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形式。通过面谈、问卷、跟踪观察等动态综合形式,进行质性评价指标的积累,以学生对自我学习过程的评价来反应意义建构程度。同时,也通过考核结果量化反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变化,并特别重视质性评价。

三、质性评价

(一)对象

评价对象为医疗保险实务专业学生共79人,发放调查问卷79份,回收问卷79份,有效问卷79份,有效回收率100%。

(二)方法

采取“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2]以个人对自我学习过程和发展程度的认知为评价目的,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问卷包括“学习中的主体角色感受(指标A)”“对个人及团队的学习贡献(指标B)”“意义建构程度(指标C)”三个维度的一级指标和18个二级指标。从自我满意度及重要性两方面考察,采取5级Likert标度法,[3]对应“非常满意/非常重要”到“很不满意/非常不重要”五种程度,相应分值从5分到1分。每方面的总体满意度=∑满意度*重要性/∑重要性。[4]

(三)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四)结果

学生对个人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角色感受自我满意度情况,总体得分为4.38,具体指标评分情况见表1;对个人及团队的学习贡献自我满意度情况,总体得分为4.15,具体指标评分情况见表2;意义建构程度自我满意度情况,总体得分为4.01,具体指标评分情况见表3。

四、量化评价

量化评价设计中,将教师定位为评价主体,客观反映教学实施对学生职业综合能力的影响,反馈意义建构程度。结合学生先修课程内容,选取保险展业、核保资料审查、出险事故审核、保单保全服务四个项目,分别在“保险法”教学实施前后进行随堂测试,[5]重点对操作合规性予以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教学实施前后,学生在测试项目合规程度上有所改进,良好以上比例提高了15.19%,较差人数降低了7.6%。测试评定结果见表4。

表1 个人主体角色感受满意度情况

表2 对个人及团队的学习贡献自我满意度情况

表3 意义建构程度自我满意度情况

五、反馈与改进

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重新修订学习目标、设定学习内容,创建教学互动的保险学习情境,开发师生协作方法,使学生的学习参与度显著增加,自主学习意识增强,运用保险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所提升,对学习效果及自我表现基本满意。同时,我们也切实感受到一些问题和不足并形成以下改进思路。

(一)激发学生的自主思维,增强学生主体角色意识,使其充分融入学习情境

从A1、B1、B4满意度得分稍低、而重要性相对高于满意度得分可见,学生一方面,期待着学习过程变得生动、发散并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又受制

,于长期被动学习环境和习惯,对主体情境的融入缺乏主动性,一定程度上流于完成情境过程本身,甚至陷入“表演”误区,自主思维下的主体投入度不足。个别学生存在逃避任务担当、依赖他人思维成果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教师要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从“要我学”到“我要学”,引导学生建立主体角色意识,以工作的态度进入情境中,充分把握知识要点,增强主动分析及对外沟通,促进学习效果。

表4 测试评定结果

(二)转变学生学习观念,提高协作学习中同类群体的互利作用

在对个人及团队的学习贡献自我满意度评价中,包含“教师帮助”在内的问卷指标(B2)得分较高,而不包括教师在内的同类群体应答和协助的问卷指标(B3)则得分较低。反映出在本次教改实施中,学生还是倾向于师生协作,遇到问题更愿意直接向教师寻求帮助,获得“权威”的答案,局限于“学习是个人行动及教师水平的结果”的认知误区,缺少验证并应答团队成员观点的热情。建构主义学习方法鼓励群体间的相互帮助,在交流中实现学习的互利。因此,要不断加强学生同类群体的协作意识,鼓励学生对他人的认知予以思考,在相互应答中形成正反馈,提升学习效率。

(三)帮助学生掌握终生学习方法,促进职业素质的可持续发展

在保险法教学的微观层面,个体学习理念、情境投入度、对外界因素的反应都会影响意义建构的程度。从意义建构程度自我满意度得分看,学生能够有效利用图书、网络等各类媒介工具协助学习,非常愿意并基本能够在教师引导下推进思路并寻求到答案,对个人的岗位自纠自查能力比较满意,非常愿意并较好地做到持续关注、交流保险事件。这表明,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自主知识建构能力。

C3、C4两项是意义建构程度的关键指标,也是具有较高难度的指标,这两项得分虽然低于一级指标的总体得分,但也表示学生的学习理念基本有所转变,能够突破理论学习的禁锢,将问题演变为工作任务,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技能,并建立较为清晰的工作思路。这两项的不足也可以在生产实习阶段予以改进。

从宏观层面考虑,建构主义视角下的保险法教学,应当符合当代教育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职业素质和学习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学生初步达到合规操作是教学的低层次目标;而与其他教学协同,培养学生掌握终生学习方法,在开放的环境中不断更新保险规范的习惯和能力,形成知识联系,解决新的工作内容,促进职业素质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是这门课程的终极目标。

(四)实现教师队伍结构的优化

建构主义教学方法需要在师生教与学的整体推进中逐渐完善,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着力提高实践水平,既熟悉保险法理论,也要熟悉保险业务知识,能够有效分化学习内容,形成与岗位操作相衔接的学习主题。要较好地控制整体学习过程,把握知识点,关注学生的学习情绪,开展对学生的个性化帮助。

因此,教师队伍要实现结构的优化,加强自身的进步,不断思考,将建构主义思想与时俱进,具体化为符合高职发展内涵的教学方法。

[1]贾陆依.行为主义与建构主义理论下的学习评价比较与反思[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9(1):148-151.

[2]叶秀.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课程改革[J].中国校外教育,2014(3):111.

[3]冯越川,韩俊林.患者满意度调查量表的使用现状及思考[J].基层医学论坛,2011(9):254-256.

[4]刘亚莉,赵丽,牛丽凤.高职临床医学概论课教学满意度调查与分析[J].辽宁高职学报,2013(9):25-26.

[5]程洪,任力生,陶佳,等.基于建构主义的专业综合实习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52-54.

[责任编辑盛艳]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建构主义视角下医疗保险实务专业‘保险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与实施”(项目编号:2014YJKT07)

李海澈,女,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卫生法;王春鹏,男,辽宁医药职业学院讲师,医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事业管理;姜涌,女,辽宁医药职业学院教授,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G712

A

1674-7747(2017)09-00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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