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信用卡盗刷案的启示

2017-05-08 13:33刘慧宜胡朋
金融经济 2016年4期
关键词:谢某调查取证人民警察

刘慧宜 胡朋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7日投诉人谢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63投诉,称其于2015年8月15日网络购物使用某银行信用卡网上支付,当晚接到自称网络卖家电话说其使用信用卡付款不正常,必须先申请退款,然后再次付款才能发货,并且向其索要了手机验证码,后谢某接收到短信提示,称其在某微信店铺购物支付了8000元整,于是登入某银行信用卡网站查询发现信用卡被盗刷8000元。随后联系了某银行客服,要求冻结其信用卡账户,同时要求帮忙追回被盗刷的款项。该行客服于8月12日才发出调单结果,而且结果没有显示诈骗分子相关信息。谢某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对该银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不满意,于是向某地人民银行投诉,要求该银行配合调查取证。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地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将投诉转办该银行某支行。经查,谢某行为属于自行泄露了个人信息而导致信用卡损失。该银行客服在接到起电话后,作出了办理冻结的风险提示,并在征求其同意的基础上立即成功冻结卡片。根据《中国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关于查复处理时限為13个工作日的规定,调单结果发出时间符合要求。该支行表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协助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谢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客户要求调出要素完整的交易流水单据是银行应该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银行不得拒绝和无故拖延,应在合理时限内给客户提供交易单据,否则将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在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过程中,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助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将违反《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启示

启示一:银行应针对网络金融犯罪类型特点,及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网络金融诈骗的手段和方式层出不穷,各银行应结合客户投诉个案,研究风险防范策略,并积极利用银行微信、微博、显示屏、短信、告知书等多种途径予以提示。

启示二:监管部门应及时推动相关制度的更新完善。针对目前微店这一新生事物,其模式特点就是通过微信平台进行注册,用私人账号进行信息沟通和商品交易,且无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交易隐蔽性较强,导致监管难以触及,为微信诈骗提供了可能。因此,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展开微信诈骗等互联网金融诈骗防范机制的研究,并适时推动网络管理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以避免监管真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启示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居民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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