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应链扩展的食品安全治理框架构建研究

2017-06-05 20:23唐步龙张前前
中国市场 2017年15期
关键词:扩展理论框架食品安全

唐步龙+张前前

[摘 要]文章在分析阐述食品安全经济学属性的基础上,介绍了食品安全治理的一般途径和框架,分析了扩展的农产品供应链涉及的相关行为主体,并构建了基于供应链扩展的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框架,这个理论框架包括产前治理、生产者治理、供应商的中间环节治理、零售终端治理、消费者治理和消费后治理等六个主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供应链;扩展;食品安全;治理;理论框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5.267

1 引 言

人类健康的一个重要威胁是来自食源性疾病,与之相伴随的就是目前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这已经成为食品行业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农产品供应链的全过程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安全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治理也是农产品供应链的全链条治理,涉及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农产品供应链是指以农产品为经营对象,通过控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来协调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农户、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利益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需求,完成农产品生产作业、采购、收购运输和分销的一系列过程(蒋侃,2006)[1]。本文拟把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向前和向后进一步拓展到农产品产前阶段和食品的消费后阶段,并且基于拓展后的农产品供应链来构建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框架。

2 食品安全治理的一般框架

2.1 市场治理

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来达到对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食品安全治理的目的是食品安全市场治理的主要内容。Van Tilbnrg and Moll(1998)[2]研究发现,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和降低风险能提供可供选择的办法。

由于食品安全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除了需要政府设置强制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之外,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也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长效机制之一,也就是所谓的垂直一体化策略(威廉姆森,2002)[3]。因此,食品安全市场治理的主要手段通常包括安全生产合同、农超对接、垂直一体化、战略联盟等。国内学者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的研究成果,比如,汪普庆、周德翼、吕志轩(2009)[4]研究认为,食品供应链中紧密的垂直协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织形式。基于食品的私人物品属性,市场交易的良性互动和制约是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首先采取的手段。

2.2 政府治理

200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乔治·阿克尔罗夫提出了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发表了关于“柠檬市场”的论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存在于市场交易中,买方会因为缺乏必要的市场信息很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当“柠檬市场”现象出现时,卖方就会比买方拥有更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这种情况下,低质量的产品就会不断地驱逐高质量的产品(Robert S.Pindyck,Daniel L.Rnbinfeld,2000)。[5]市场交易中,由于高质量的产品信息不能很好地传达给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出现,从而导致了“柠檬市场”,买方最终的结果就是很难区别与产品有关的质量信息,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来看,买方由于必要的产品质量信息缺乏,“逆向选择”行为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可能就是合理的,买方这时就有可能承担购买到低质量商品的风险。

关于“柠檬市场”现象的分析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食品生产者对于生产阶段所施用的化肥、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所擁有的信息比消费者更多,在食品安全领域就形成了所谓的“柠檬市场”现象。于是往往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高品质、安全性高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由于较高的销售价格很难被普通的消费者认可并接受;另一种情况是化肥、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农产品,由于生产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销售价格进入农产品市场。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食物的时候通常是无法发现其安全损害,市场交易受到了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困扰,“看不见的手”这时就不一定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而就出现了。当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时,如果卖方能够提供有效的产品标准保证,或者找出维持产品良好声誉的其他办法来,就能够消除这种市场失灵。假如市场行为不能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公共政策处理市场失灵的方法就是建立和设置强制性标准(Unnevehr,2003)[6]。这时就需要实行政府治理,由政府部门来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实行严格的检验监督体系、颁布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法律、推广可追溯体系等手段。王秀清等(2002)[7]提出,应从食品供应链的整体出发成立一个涉及农业和食品部门的全国统一机构,最终促进食品质量信号的有效传递,确保食品安全。

2.3 第三方治理

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来,各类非政府组织(NGO)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例如教育、健康、环境等),虽然它不同于政府和企业,但是比政府和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更有效率,这些民间组织虽然有时候也会挂靠或者归属于政府的某一部门,但是可以相对独立和自治,呈现国家组织的公民社会模式。凡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出现的领域,一般从理论上来讲都是需要非政府组织来治理的。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都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出现的领域,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权益保护、慈善救济、扶贫发展和经济中介等。因此,在多中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弥补“公正的遗憾”,克服政府失灵;灵活机动,便于沟通;同时在提供公共物品中非政府组织还具有效率方面的优势。

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在出现政府缺位的场合往往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就是“契约失灵”现象,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已经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职能或市场职能了,非政府治理正在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治理手段。王东辉、卢振辉(2008)[8]研究发现,仅仅依靠政府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是不够的,通过第三方机构实施认证活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安全体系,已经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中,无论是出现在生产阶段的各种专业技术协会,还是出现在营销阶段的合作营销、共用品牌等非政府性组织,发挥的治理作用都越来越重要。

3 基于供应链扩展的食品安全治理主体框架

3.1 农资供应者、供销合作社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有很大的关系,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具等,因此,要想生产出合格的农产品,就要有合格的农资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工厂既是农资的生产者,更是农资质量的决定者,另外,与农户直接打交道的农资供应者还有农资零售商、农技站、供销合作社等,这些相关主体是农产品供应链的产前主体。

3.2 农产品生产者

食品安全主要是生产出来的,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得不研究生产者行为问题,这就需要了解农产品的生产者情况,具体到农产品供应链,农产品的生产者包括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户,也包括大中型的农业生产企业。

3.3 合作社、经纪人、批发商和加工商

一般来说,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都是先出售给合作社、农民经纪人、批发商和中间加工商等,或者就是通常所说的贩子或供应商,再通过这些中间环节供应给超市或农贸市场,最后销售给城乡消费者。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批发商和加工商等是农产品供应链中重要的中间环节。

3.4 超市和农贸市场

农产品供应链的零售终端一般就是超市、农贸市场和其他零售终端,这也是城乡消费者最终购买农产品和食品的场所,也是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和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时的主要选择渠道,因此,超市和农贸市场是农产品供应链上的重要参与者和利益主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3.5 处于供应链终端的消费者

获得安全、营养和健康的食品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益,消费者为了获得安全的食品,其消费选择行为必然会受到自身特征、农产品特征、市场特征、政府监管等方面的影响,采取一些理性的选择,最终影响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所谓消费者行为,就是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和欲望而寻找、选择、购买、使用、评价及处置产品和服务时介入的活动和过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贯穿于农产品供应链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与其他监管主体一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消费者可以通过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意愿和支付意愿信号的传递,对生产者的安全食品供给形成内在的激励。比如,周洁红(2005)在研究蔬菜消费时发现,消费者的选择行为从需求层面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是整个蔬菜安全管理过程的最终目标指向。因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所体现的态度与消费倾向,会对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选择产生深刻的影响。

3.6 供应链管理者和第三方服务者

供应链的良好运营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甚至政府是直接的参与者,比如供销合作社,既是政府部门,又是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主体和经营主体,另外还有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培训、农技推广、安全、国土、农机、商务、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也对农产品供应链的良好运营提供不可或缺的外部管理,除了政府部门的管理之外,还有消费者协会、品牌认证等第三方部门提供不可或缺的补充服务。

4 基于供应链扩展的食品安全治理理论框架

4.1 产前治理

所谓产前治理,就是把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扩展到农业生产之前,从农业生产之前的农资生产、供應、生产技术指导、农民培训、土壤改良等方面来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很大一部分来自生产过程,除了农户自身的原因之外,其他的主要原因可能就是来自种子的质量、农药的质量、化肥的质量、土壤的质量和农户使用农资的信息和培训,新技术的推广等方面。

目前,土地重金属超标面积不断扩大,假农药、假种子现象时有发生,坑农事件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一些农资生产者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生产了不符合要求的种子、农药、化肥等,还有很大一部分农资经营者无证经营,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不够等,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产前治理主要包括:一是农资生产者的资质和生产质量治理;二是农药、化肥和种子流通和经营者的治理;三是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农民培训;四是土壤的改良等农业生产环境治理等方面。加强对农资生产者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管,促进产前农资供应的垂直协作,发挥供销合作社的渠道作用,加大对坑农事件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农户的技术培训,加强土壤改良力度,为农业生产创造较好的产前条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继续研究的产前治理内容。

4.2 生产者治理

食品安全首先是生产出来的,因此,保障农产品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内容就是生产者治理,农户是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应者,是传统农产品供应链的源头和起点,对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安全控制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农户的质量安全控制行为及其对垂直协作形式的选择,影响到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小规模农户与协会、合作社或超市农产品供应商等签订生产销售合同,对于符合合同要求的农产品,由供应商统一收购,为市场供货。在合同生产模式下,供应商和农户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为了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断提高的需求,农产品供应商就会不断地寻找安全、稳定的原料供应,经过销售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时,农户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机制影响下,意识到生产安全农产品的重要性及其所带来的更大的利润,从而越来越注重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于是在市场驱动和利益驱使下,农产品供应链中各交易方垂直协作程度不断加深,并通过供应链传导到农户来保证安全食品的生产。在生产者治理中,主要是要提高农户素质和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农户安全生产,鼓励农户参加生产合作社和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4.3 中间环节治理

合作社、经纪人、批发商和中间加工商是农产品供应链的重要利益主体,因此,这些相关利益主体垂直协作形式的选择及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行为,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中间环节。

农产品供应链中间环节行为主体的垂直协作形式所形成的协作式供应链及其实践是农产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应该鼓励和促进农产品供应链各个中间环节相互之间的垂直协作程度,使之相互影响和约束,达到良性互动,从而能够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会因为在供应链的中间各环节的加工流通有所弱化,使之得到比较可靠的保障,因此,农产品供应链中间环节的食品安全治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4.4 零售终端治理

超市和农贸市场是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零售终端,也是消费者选购农产品的主要选择渠道,其对垂直协作形式的选择和质量安全控制行为是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主要的治理手段包括大型零售商创立自有品牌、建立生产基地及其生产安全控制行为,也包括通过采购合同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等。

4.5 消费者治理

消费是整个传统农产品供应链的目的,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也是农产品供应链的追求,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行为及其选择,是整个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治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农产品供应链中,消费者处于中心的位置,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产品和信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指导,同时提供可靠的超市、专卖店等安全农产品供应渠道,使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放心的高质农产品,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重建对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扩大安全农产品的消费,是农产品供应链消费治理的应有之义。

4.6 消费后治理

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一般到消费购买环节就结束了,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来说,因为农产品本身的属性,其质量安全都是在消费后才能感知到,从而产生了屡被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因此,有必要把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向后扩展到消费后阶段,对农产品的消费后阶段进行必要的治理,才能相对完整地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后治理的主要途径包括:一是对消费感知信息的搜集,对可追溯质量安全信息的反馈等;二是对消费后产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和惩罚。这些阶段需要发挥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媒体、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使消费者消费放心,并通过对暴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惩处,对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安全治理起到必要的倒逼治理作用。

5 结 论

食品安全既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同时也离不开相关利益主体和参与者的良性互动。食品的安全质量状况与其所在的供应链密不可分,受到农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及其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的影响。本文在分析阐述食品安全经济学属性的基础上,介绍了食品安全治理的一般途径和框架,并以扩展的农产品供应链涉及的相关行为主体作为依托,构建了包括产前治理、生产者治理、供应商的中间环节治理、零售终端治理、消费者治理和消费后治理等六个主要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框架。

参考文献:

[1]蒋侃.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分析及其优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57-58.

[2]Van Tilburg,A.Moll H.A.,J..Agricultural Markets Beyond Liberalization[M].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8.

[3]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4]汪普庆,周德翼,吕志轩.农产品供应链的组织模式与食品安全[J].农业经济问题,2009(3):22-26.

[5]Robert S.Pindyck,Daniel L.Rubinfeld.微观经济学[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Unnevehr,L.Food Safety: Setting and Enforcing Standards[J].Choices,2003,1st.Quarter:9-13.

[7]王秀清,孫云峰.我国食品市场上的质量信号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2(5):27-32.

[8]王东辉,卢振辉.食品质量认证体系发展分析[J].食品安全与检测,2008(4):16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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