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研究述评

2017-06-10 20:14闫海潮杨丽
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全球治理社会组织

闫海潮++杨丽

摘 要:基于社会组织和全球治理视角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是当前两种主要的研究路径。前者主要涉及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参与方式以及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地位等;后者主要集中于当前全球治理体系不利于社会组织参与的理念与机制,社会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它社会组织等如何共建关系网络参与全球治理等问题。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未来可重点拓展以下三條研究线索:第一,更加注重从互动网络角度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网络;第二,基于中国国家战略和社会组织现状拓宽研究思路、视角与方法;第三,更加注重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与机制等微观问题研究。

关键词:全球治理;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互动网络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38-09

作者简介:闫海潮,天津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博士后;杨 丽,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副教授、国际NGO与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 100875)

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企业、民间社会组织是参与全球治理的主要行为体。2016年7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二十国集团民间社会(C20)会议的贺信中指出,“民间社会组织是各国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已经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回顾和分析这些研究成果,从理论层面来看,不仅能够明确社会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地位、作用、影响力,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路径和机制,而且还可以明了在全球治理框架中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的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等等。从实践层面来看,有利于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新秩序,有利于中国社会组织完善参与全球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例如中国社会组织如何国际化、如何参与到全球治理中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及方式等问题。

本文梳理了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研究成果,并寻求未来可能的研究起点。首先从社会组织视角梳理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合法性、作用、地位、参与方式等;然后从全球治理角度分析当前全球治理体系不利于社会组织参与的因素、社会组织影响主权国家的方式、社会组织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网络等问题。最后立足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现状,提供未来拓展该研究的方向。

一、社会组织视角下的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

余功德通过历史维度的分析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美等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兜售全球治理话语,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尤其是美国,给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指导,让非政府组织执行美国外交的某些职能,已成为美国外交的重要手段”1。从冷战至今,美国非政府组织对国家的价值观念和外交政策高度认同,有强烈的愿望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国家价值观念,成为美国及其盟国向共产主义世界推行自由主义思想观念和价值观的有效武器,并在提升国家外交正当性和增强国家对外传播效果方面做出了贡献。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组织作为国家外交手段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全球公共问题凸显,社会组织开始介入全球公共事务,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学术界对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合法性

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是否得到认可;二是是否值得认可。前者意味着经验层面,后者意味着规范层面2。至今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1. 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合法性不足

学者对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是否更负责任、其程序是否透明、其效率如何”等3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其论据表现为:第一,从治理主体来看,社会组织的成分各异,不具备官方代表所具备的全局视野,仅代表特殊利益群体。因此,它存在扭曲政策、损坏全球公共利益的可能4。社会组织“自称是‘市民社会的代言人,然而,‘市民社会本身却是个含混不清的词,它所覆盖范围有哪些?它的使用是否故意趋于一种普遍性”5。第二,从治理过程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不是加速了而是拖延了治理过程。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全球治理框架中,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增加了额外的谈判组织,将延缓治理过程。甚至社会组织为了达成自身的目标和利益,就谈判透明度和问责等问题与政府达成妥协。第三,从治理结果来看,由于社会组织的“决策是由未经选举的个人决定的,而政府的代表和决策则是民主决策程序的结果”,社会组织成员既然不是通过选举等合法程序产生,那么无法对其行为问责,因此,他们可能如同国家代表常常被诟病的,在行为上背离广大群众,有损治理效果6。总之,“非政府组织是自命的、不负责任的,而且缺少社会基础,并因此质疑其在全球讨论中作为参与者的合法性”7。

2. 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有充分的合法性

“从社会学到经济学到政治科学,都认可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的价值创新、治理、倡议以及监督功能。”1社会组织对于治理议程的设置、过程的民主化以及治理效果的提升,均具有积极作用。第一,从经验层面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最显著的国际关系现象就是非政府组织已成为经济、环境、人权等诸多领域治理中的不可忽视的因素。”2温迪·斯哥纳指出,“有些非政府组织,不论是他们的代表性特征,还是他们对全球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能力都早已赢得了国际公认”3;马克·埃伯利斯指出,“没有非政府组织及其跨国活动,也许我们永远也不会看到具有远见和首创精神的里约热内卢会议,正是这次会议将可持续发展问题提上了国际议事日程”4。第二,从规范层面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有充分的合理性。这是因为在西方文化中,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隐含着“政府是世界问题的来源”,体现着对政府的不信任。由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以及非营利性,它在全球治理中能够承担监督、限制和约束政府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全球治理的目标。第三,从国内层面来看,代表社会边缘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打破了政府代表的垄断,将边缘化弱势群体的意见纳入到决策者的参考范围。这一过程中,与政府和企业不同,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既不追求政治目标,也不追求盈利,而是尽可能全面而真实反映多元化社会的各种群体的声音,推动共同价值目标的形成,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5。这体现了治理权力回归公民社会所具有的公民自治价值。第四,在国际层面,在全球治理中,社会组织所具有的专业化特征,能够增加谈判代表的专业知识和谈判技能,使得治理过程更加开放和民主,推动了治理过程的民主化,增加了国际层面上的民主参与,促进了国际决策的民主化进程。

(二)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方式

参与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主要方式。社会组织通过得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等而积极地参与联合国及国际事务。咨商地位是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正式关系的核心,也是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联合国事务与国际事务的重要途径6。社会组织通过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完善全球治理。Karen Tucker从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和主体化角度,论证了社会组织通过对话、协商和信息交流等7以及作为全球公共政策网络的行为者(尤其在议程制定方面)8参与到世界贸易组织中,从而达到完善全球治理的目的。

此外,示威游行(通过团结利益相关的群体形成街头政治运动,表达对现存秩序的不满,影响全球治理秩序格局)、论坛会议(通过举办民间论坛,代表边缘群体发表意见,反对精英治理,突出平民色彩,旨在影响舆论,推动全球性的民主参与)、监督施压(依据自身专业特征诊断个别国家、企业侵犯人权的情况,如呼吁抵制血汗工厂、保障休息时间、维护妇幼等弱势群体权益)、倡导建议(通过借助论坛、媒体、出版等方式,说服或迫使政府、企业和国际组织改变原有的态度,改善相关政策)也是社会组织经常采用的方式。总之,通过多种手段,社会组织在自然环境保护、基本人权维护、减少贫困国家债务、反贫困等领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被誉为“全球治理的英雄”1。

(三)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作用

1. 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带来的正面作用

第一,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有效推动了人类社会进步。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不仅能够促进国际秩序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且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全球经济复苏、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有效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二,社会组织促进全球政治朝着公平民主化方向发展。社会组织作为促进世界政治多元化的重要力量,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诸多不足,实现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第三,社会组织对主权国家的影响。一方面,它能够适当分担政府的公共责任、主动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积极扩大国家的交流合作2。例如社会组织能够有针对性地为穷人提供部分社会福利,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高了世界银行财务项目的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非政府组织能够带来许多创新的想法和解决当地问题的办法”3。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督促主权国家承担更多的公共职能。它利用专业知识有效评估政府的相关职能,通过舆论监督、第三方评审报告等方式对主权国家进行“问责”,促使政府履行更多公共责任。第四,從治理层面来看,社会组织在全球治理目标的选定、治理机制的运行、治理结果的实现、治理绩效的提升与反馈等环节具有其它主体难以企及的优势。当然,作为全球治理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社会组织,往往通过呼吁以及自身示范来唤醒其它参与主体的“道德良知”,发挥“道德约束”作用,而非强制性约束。

2. 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

第一,部分社会组织问责缺失。部分非政府组织腐败严重,成为少数人敛财的工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该从捐助者、社会组织、社区三个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加强社会组织的民主问责制,从而达到全球治理的善治4。第二,部分非政府组织意识形态特征浓厚,沦落为颠覆别国政权的工具。例如美国的部分社会组织以“人权”、“民主”为口号,在中亚等国家从事政治活动,成为了推动美国所谓“民主”和“自由”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国际声誉,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5。第三,社会组织参加全球治理增加了达成治理共识的成本和难度。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诉求,而这意味着达成共识的成本将增加,集体行动的能力将减弱6。

在中国,人们对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发挥其作用持有矛盾心理。如在全球气候谈判领域,中国公民一方面认可社会组织代表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可能产生的正面作用,因为社会组织成员介入谈判,会提高谈判的透明度和代表性以及代表团的谈判技能和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作为谈判代表,民众更倾向于认同代表团由政府组织成员组成,不纳入社会组织也不损及对于谈判的评价。出现上述貌似矛盾的原因在于:对于气候谈判等专业性国际事务,民众认为应该委任政府,显示了对中国政府能力的高度肯定和信任。而对社会组织可能带来的实质性影响持怀疑态度,担心社会组织持狭隘的组织利益,而罔顾国家整体利益。总之,这既透露出民众认可社会组织在谈判过程中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显示出民众并不了解这些社会组织在改善气候变化问题上所做的努力7。

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全球治理公共问题逐渐增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生态保护、减灾救灾、扶贫等超越主权国家疆界的全球公共事务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挑战,拥有公共性质的民间社会组织对于解决这类涉及多方利益的公共问题,具有明显优势。第二,社会组织自身拥有的公益优势、专业知识优势,以及灵活性大、官僚化程度低、决策快等机制优势,使其拥有了国际影响力。第三,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通信技术打破了传统主权国家的疆界,消除了信息障碍,提升了社会组织的国际影响力,促使了社会组织能够介入全球性问题,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1。同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虽然社会组织在全球治理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它并不能取代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主权国家依然是全球治理中唯一合法运用权力保障各项治理内容有效执行的核心机构。社会组织尚未具有广泛的合法性和切实有效的执行能力和动力2。

二、全球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

至今“全球治理”仍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一般认为,全球治理是指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组织通过平等谈判协商,权衡多方利益,为解决各种全球性公共问题而建立的自我实施性质的国际规则或机制的综合。全球治理的内涵主要体现为平等、民主、合作、责任和规则等五个关键词。平等是全球治理的基础,民主是其价值理念,合作是其主要实施途径,责任是其核心内容,规则是主要表现形式3。从全球治理角度看,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主要聚焦于以下议题。

(一)关于全球治理核心理念的认知差异

全球治理需要社会组织参与是因为:当前生态问题、发展问题等全球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且存在“搭便车者”导致供应不足。“从一定意义上讲,全球治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在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各行为体之间不同的利益互动关系,从而尽可能多地提供全球公共产品。”4然而,当前全球治理体系作为全球公共权力的一种分配方式,西方发达国家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边缘地位。随着全球化逐步深入、全球公共事务的增多、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壮大,全球治理体系亟需更新完善。发展中国家以及日益壮大的民间社会组织是变革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

然而,全球治理体系现有的价值理念、治理目标、实施工具等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参与。具体而言,人权、民主和正义是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公认的价值理念。这一价值理念从普遍性角度来说,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和组织,这一共识存在难以弥和的认知和阐释差距。这种差距将全球治理变成了毫无意义的空壳,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参与进去也难以找到价值支撑。建立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层次治理规则体系,是当前全球治理的目标。这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各行为体平等民主参与形成治理规则体系的目标相冲突。这种合理诉求甚至被发达国家理解为是对现有世界治理秩序的挑战。这种治理目标的不一致性,成为发展中国家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制约因素。全球治理工具可以分为政策工具和物质工具。政策工具包括法规、政策等,而物质工具则是治理的具体物质性手段。前者主要是二战后建立的大国主导的集体安全机制,后者主要是资本。当前,社会组织没有为全球治理提供新的工具,但又不愿意接受已有的治理工具,这也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障碍。全球治理形式上是对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实质上是对全球权力的分配。全球治理制度是对其的固化,就必然反映国家实力在全球层面的分配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当前全球治理秩序具有强权政治和帝国主义色彩,这与中国文化中所倡导的对话、平等、去中心化的“天下主义”等观点相矛盾1。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需要考虑理念上的诸种差异,寻求价值理念共识。

(二)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渠道

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与多元化治理主体相互合作,共同达成目标。学者们关注到了治理主体之间网络化合作问题,也即社会组织联盟、社会组织与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等治理主体的合作网络关系问题。

1. 社会组织联盟

结盟的作用是尽可能地发展或协调处理各方的共同立场。社会组织通过联合起来形成跨国倡议网络参与全球治理。这种倡议网络是由在国际上秉持共同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多种社会组织组成的,他们通过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共同话语相互交流信息和互相帮助。他们对主权国家进行游说和施加压力、监督国家行为,从而影响主权国家的决策与行动2。联盟组织成员共享一个总体的价值理念,但参与联盟的各国社会组织必须为自己的资金筹募和行动计划承担责任。联盟有效工作的前提在于对各个社会组织产生凝聚力,在于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协调各个成员组织共同行动,以及如何权衡联盟总部的权威以及各社会组织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中国社会组织应该结成联盟参与全球治理。社会组织应该结成联盟参与全球治理,是推动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选择,也是协助政府对外援助和企业海外工作的需要,更是促进中国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前结盟存在着合法性、资金、自身发展、治理等困境。中国社会组织参与联盟应该做到,以需求为导向的分类优先发展战略、以能力提升为目标的优化互补战略、以提高满意度为目的的本土化战略。因此,我国需要完善相关具体政策,例如完善法律政策、构建稳定的公共关系网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联盟内部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和评估3。

2. 社会组织与联合国等政府間国际组织合作

社会组织与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相互借鉴,是彼此不可或缺的伙伴。一方面,联合国是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联合国组织已经成为了一个评量非政府组织运作是否有效的观察站。”4《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296号决议,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可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包括一般咨商地位、专门咨商地位、列入名册地位。当前,社会组织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准入制度需要改进。例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关于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缺陷表现为:第一,不同国家的社会组织准入条件不同,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准入条件低,而发展中国家准入条件高;第二,申请咨商地位的程序较为复杂、时间长,政治倾向性明显;第三,准入领域以及模式不一样5。

3. 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的关系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政府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加,并未改变主权国家主导全球治理的格局,社会组织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仍旧需要与主权国家积极合作。由于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的权力具有差异性,导致了它们在合作中承担着不同角色。“如果将国家的权力看成是权威性权力,那么国际组织的权力就主要是弥散性权力,它并不依靠强制性的命令,而主要是通过塑造共同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以及共同的利益来实现的。”6那么,社会组织能够影响主权国家的必然条件是可信性。这种可信性存在两种理论阐释。理性主义认为,社会组织之所以要施加影响,是因为国家认为听从社会组织的建议符合其自身的利益,其行为符合后果逻辑。建构主义认为,社会组织具有的合法性,促使国家与其合作,其行为符合恰当性逻辑。两种解释虽然都关注社会组织权力来源问题,但其本体论各不相同。前者侧重于物质维度,后者则重于规范维度1。

网络制度主义认为,在组织制度化过程中,网络是组织和制度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通过关系网络对主权国家产生影响力。这种影响力表现为:第一,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的关系是相互构成性、互补性的。第二,这种互补性关系既可以是合作式的,也可以是冲突性、竞争性的。第三,社会组织在网络结构中具有独特的施动性。第四,主权国家是社会组织诸多权威来源之一。因此,网络制度主义在全球治理结构中赋予非政府组织一种制度身份,而不仅仅是一种组织身份。因此,在全球治理结构中,社会组织所体现的特征不仅仅是数量上的迅速增加,而是性质上的巨大变化,即呈现出组织制度化趋势2。

社会组织影响主权国家的因素以及模型问题。社会组织“真正影响力的发生仍来自国际与国内因素的互动,进而导引一种国际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环境。这就是说,国内的环境因素与国外因素的结合,使得非政府组织跨越国界的影响力得以产生”3。其中,主权国家内部的政治结构以及政府领导力是社会组织能否发挥影响力的关键因素,其作用机制见图14。

社会组织对主权国家产生影响力的模型可以概括为螺旋模式和回飞模式。螺旋模式中,社会组织产生影响力分为五步:第一,国内存在非人道的压迫公共问题;第二,发动民间动员,扩大舆论影响,但政府否认;第三,社会组织向政府作出战术妥协让步;第四,政府接受社会组织的部分规范和目标;第五,作出与规则一致的行为。这种模式第三步至关重要,即主权国家从否认到战术让步的转变5。回飞镖模式中,在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沟通协商渠道中断的条件下,国内社会组织通过请求国际社会组织网络联盟,从外部对本国政府施加道义舆论压力,迫使政府作出回应6。Katharina Rietig以国际气候谈判为例,利用回飞镖模型分析了社会组织影响政府和媒体的路径与机制。他提出政府应该赋予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合法性,注重社会组织跨国倡导网络,以影响国际谈判结果1。

当前,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既对立又合作的关系,决定了其影响力的发挥有边界。社会组织即使秉持人道主义的崇高价值来做工作,政府也不会照单全部接受。例如在教育和医疗等领域,政府鼓励国际社会组织介入,积极与其合作并产生良好效果。Su Chien-Ling通过性别平等教育研究认为,相对于社会组织单独工作,积极与政府展开合作的模式是最有效率的2。Janet M. Lum、Bryan Evans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家政服务的案例分析认为,社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政府生活质量以及效益指标的制定,通过制定相关指标介入全球治理最有效率3。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政府拒绝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其原因在于非政府组织不像政府负有所谓的行政责任,非政府组织的责任几乎无从苛责,也不需向选民负责。譬如,“全球反战运动相关之非政府组织只着眼在‘反对战争之残忍,即所谓的‘人类生存权的考量,进行全球反战活动。但这些反战活动并不需要保障国家生存之责任、国家之综合安全或所谓国际正义负责;而这些方面却非任何一个政府能忽略”4。

三、讨论与结论

当前,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政府更加深入地融入到全球治理进程中。在大力推进政府和企业积极参加全球治理的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当前学术研究现状,未来研究可重点关注以下议题:

第一,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基础理论问题。一是创新对外关系理念,为参与全球治理提供理念支持。在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时代要求创新相应的价值理念,使外交理念呈现出世界意识和全球意识,为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提供理念指导。二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治理制度设计,从制度设计中获得未来收益。当前全球治理体制正处于变革完善过程中,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积极推进这一进程。尤其要重点关注全球治理的一些新兴领域,例如极地资源利用、航道安全、太空治理、网络治理等,积极参与这些领域的国际制度设定,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三是创新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国内制度。这需要深入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所需要的国内法律、税收、资金出入境等制度机制,以及国内相关制度与国际制度有效衔接问题。通过内部制度建设,实现从内部制度约束向内部制度支撑的转变,从而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进程。

第二,在全球治理网络框架下研究社会组织参与问题,实现从参与视角向网络框架的转换。当前多数研究成果从社会组织角度分析全球治理问题,突出社会组织国际化所需要的国内制度环境以及自身能力建设问题,例如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参与历程、运行模式、相关参与机制建设等。而从全球治理所需网络治理的角度研究的成果较少。因此,未来应该更加注重研究社会组织在解决全球公共事务过程中如何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全球治理合作网络议题。例如研究社会组织如何构建与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合作参与全球治理的网络关系,以及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治理架构、问责体系、治理绩效等问题1。

第三,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微观机制研究,提升研究质量。国际学术界对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研究的议题涉及面广泛,采用的理论视角多样,涉及到多种学科。这对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研究大多局限在国际关系学科,研究视角单一,大量的研究关注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意义、原因以及作用,即使涉及到参与机制的也仅是提出了宏观性的指导原则。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研究的目的在于提高参与质量,提高治理效率,使更多的社会组织“走出去”,让世界听到更多来自民间的中国声音。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和微观机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加强研究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作用、参与领域、参与机制、法治保障、合作机制等问题,迫在眉睫。总之,随着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加快推进,为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环境和丰富的事实材料,为学术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责任编辑:潇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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