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的政策内涵与发展特

2017-06-10 20:24高鉴国
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社会参与社区建设

摘 要:社区文化中心作为社区居民满足文化康乐需求的场所,也是政府部门建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政策过程视角,对政府部门社区文化中心政策文件内容和各地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现阶段中国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呈现“自上而下”的行政化运作特征;上海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已经进入成型期,其他各地则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政府行政和专业部门的设施分级配置和项目标准化政策需要与社区组织和居民“自下而上”的源动力相结合,通过完善社区参与机制,保证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方向和运营效果。

关键词:社区文化中心;社区建设;社会参与;政策过程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81-10

作者简介:高鉴国,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山东 济南 250100)

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目标,当前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开始把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并取得初步发展。以下基于政策过程的分析框架1,对中国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的政策议程、决策背景、实践效果等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政策范围、性质和效益作出初步评价。

一、政策目标及其必然性和可行性

(一)政策议题的提出与目标要求

社区文化中心是中国公共文化事业的一个新生事物。2003年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所列举的公共文化设施并没有提及“社区文化中心”。中国第一个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中,出现过“文化馆(站、中心)”、“文化馆(中心)”等复合词2。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及“社区文化中心”是2007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 “加强社区文化中心、村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并要求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1。随后政府部门的一些高层级文件均提出“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拓展投资渠道”的目标和任务2。国务院办公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3,是第一个有关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专门文件,该文件提出,到 2020年,在全国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文化中心和广场。在这些政策文件中,逐步明确的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包括:

(1)纳入城乡规划,提高活动场所设置率。《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规定,农村行政村和城市居委会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的设置率要从2010年的34%和46%,达到2015年的90%4。

(2)结合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制定村(社区)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2015年)要求各省市和相关部门须建立国家指导标准与地方实施标准相衔接的标准体系,包括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基本服务项目、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作出具体规定。

(3)主要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5。《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规定,“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在村(社区)统筹建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从目前的实践过程来看,中国社区文化中心建设仍处于文化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或政策目标进行自我探索、自我实践的起步阶段,还没有纳入国家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任务或重点环节。例如,文化部近几年来的《文化发展统计公报》中6,只对“群众文化机构”有明确定义和统计7,却没有对社区文化中心的定义和统计。政策上的模糊性還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大部分政策文件中,社区文化中心一般指基层社区居民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管理的小型文化设施。这种概念界定和设置定位不利于社区文化中心的分级配置(建)。第二,政府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社区文化中心与现有文化馆(站)的关系。从这个时期落实基础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能力或力度来看,各地重点将市、区、县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而没有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作为一项明确的专项任务。

(二)政策议题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社区是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重要领域。从社会学意义上,社区中心可被归为美国社会学家Ray Oldenburg所称的“第三空间”(指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咖啡厅、酒吧等),这些非正式的公共空间不同于人们的家庭(第一空间)和工作场所(第二空间),对公共参与和社区归属发挥着重要功能8。人们一生的大部分时间在相对隔绝的家庭和职场渡过,需要有一个在人际关系上更加平等和中性的“第三空间”实现更加多样化的愿望或追求。

社区文化中心建设政策议题和目标的提出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1)闲暇时间的增长和传统单位体制功能的外移。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开始推行40小时工作周(双休日),居民需要在家庭和工作单位外寻求有自由选择性的文化场所;尤其那些有收入保障的在职人员,更希望在单调的劳动之外找到文化康乐补偿。由于传统单位体制的文化服务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开始向社区转移,建设社区文化中心成为满足城市居民闲暇生活的重要目标之一。(2)快速城市化与居住区住房开发。中国大规模的城市化、新居住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带来公共配套用房和政府闲置建筑的大量增加,给社区服务中心和文化中心的建设、更新提供了机会;随着社区建设运动的推进,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不断升级扩大,并随之引发了文化中心的建设。(3)小康社会兴起和公共文化服务升级。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全国从2011年开始实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成为国家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政治工程”;2011和2015年,文化部对各级文化馆进行了第3和第4次评级工作,制订了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文化馆的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1。这些评级活动反映了县级及以上行政和事业体制内文化馆建设是 “十五”到“十二五”期间国家公共文化建设的重点目标,上等级馆数量持续增长(表1)。(4)人口和就业结构的变化。从2000年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更多老年居民依托社区生活,需要为老年人学习、文体、康乐、交往等社会活动提供条件,甚至出现不少社区老年中心提供日间活动。同时,社区文化中心是第三产业的一部分,对刺激服务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和劳动就业有着积极作用。

二、政策执行和标准设置

基于国家层面的一系列文件和社区居民的需要,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开始成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目标之一,纳入政府职能的范畴。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开始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包括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和场所建设的经费预算;同时由文化行政部门协调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具体通过文化部开展的四年一度的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自2013年)和两年一度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活动(自2011年)2予以具体落实。

(一)落实途径与措施

从服务内容、范围和人群对象来看,目前中国公共文化体系内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是最类似现代社区文化中心的基础设施。2009年9月,《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颁布。2013年,文化部第一次开展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建设:第一,制订全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和参考标准,规定西部地区站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中部地区不少于400平方米,东部地区不少于500平方米;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1。第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实行“统一要求、分省实施”的原则,由各省市文化厅公布并报文化部备案,来认定乡镇(街道)评估定级上等级站名单。第三,对达到标准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给予评估定级。以山东省为例,2014年上等级的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中心) 27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中心) 537个,约占山东省街道和乡镇总数的43%和45%。

文化部四年一次的全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评估定级工作,无疑推动了乡镇(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的发展,其评估标准对规划设计社区文化中心的配置和功能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参照。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评估定级工作所要求的标准还远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实际需要;但作为一项开拓性工作,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的建制化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对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的影响体现在:(1)提出文化设施建设重要指导原则,如重心转向城市社区和乡村基层,明确了社区文化中心的服务定位;(2)提出考核评估标准,对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的政策执行有约束性。如设施建设“全覆盖”(健全四级公共文化设施,具体包括,全部区县(县级市)建有文化馆,其中80%达到部颁三级标准以上,8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面积达到300平方米,达到《乡镇综合文化馆建设标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均等覆盖(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规划建设),选址符合要求,不能“一馆挂多牌”,达到一定的開放时间(文化馆站每周不少于42小时,图书馆每周不少于56小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共参与制度(以理事会为代表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群众满意度为工具的评价机制、以群众意见为重点的征询制度),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实行政府购买和社会化运营等2。

(二)各地的创新性探索

在全国各地,一些城市在区、街道和居委会社区等层面设立(命名)文化(活动)中心。比如,2010年底,苏州市初步建有街道(社区)文化中心136个,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室1113个,新一轮建设要求城市街道(乡镇)社区文化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室按400-600平方米进行规划建设3;2014年石家庄市、区(管委会)两级对现有51个街道办事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提档升级。引人关注的是,在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评估定级工作中,部分省份城区(如山东省淄博市,江苏省无锡市下属的江阴市、锡山区等)的街道或乡镇文化站,成建制地更名为“文化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文体服务中心”等。

一些物业公司开办和运营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的文化中心,承担社区文化活动的实施和开展。其组织和实施一般不受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注重通过营造物业环境,扩大房产或物业品牌宣传。典型之一是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集团在济南、重庆和东莞等地运营的6个“新文化中心”项目4。这类居民文化中心类似“社区会所”,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购买或委托服务),相互整合服务资源,达到双赢目标。

一些城市以“社区文化家园”等形式启动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如嘉兴、杭州等城市全面推进“社区文化家园”建设,营造综合性建筑空间,以开展各项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项目;其中一些社区文化家园将社区文化中心和社区广场进行有机组合。

在各地民政系统,以社区服务中心和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托开展了针对特定人群的文化服务。典型事例是深圳市的社区服务中心和广州市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深圳市在“十二五”期间,以1-2万人(居民)为规划范围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共建立社区服务中心668家1;每家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配置全职工作人员6名以上(其中注册社工占60%以上)。2016年9月,广州市以街道为服务半径所设立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已达188个,由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承接服务,实行项目化方式运作;每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年200万元项目购买经费,原则上每10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其中 1/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设置及完善

进入21世纪以来,建设部和上海、北京、天津、杭州等部分城市先后制订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并在相互借鉴基础上加以完善2。其中普遍贯穿了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 和“千人指标”的编制思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设置对社区文化中心的积极影响在于:(1)分级配建兼顾了行政区划层级和服务人口规模两方面,有利于依靠行政力量推动设施的规划实施。相关标准制定中的“居住地区”设施服务范围与市区层级对应;居住区与街道(乡镇)层级对应;居住小区与居(村)委会对应;居住组团与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对应。(2)明确了根据中心城区、郊区新城、新市镇、中心村等不同区位的实际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对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文化中心进行差别配置的指导原则。(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设置及完善过程所体现的重要突破在于把居民的人口、社会特征及实际需求而不是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需要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当然,在现实中有关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机制十分不完善,从设施规划标准的设置到最终执行或落实还需要经历相当长的过程。

三、上海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经验与运营模式

上海市2004年开始启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于2004和2005连续两年列为市政府的十件实事项目之一,计划建设50个社区中心。“十二五”期间,上海市政府以“保公共、保公益、保基本”为原则,基本建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截止2015年底,上海市已建成标准化的街道(乡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226个,覆盖2014年底前设立的209个街道乡镇,包括地处江苏、安徽等省的5个上海域外农场大型社区。

(一)主要建设经验

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标志性发展成果包括:

第一,出台系列化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对整体规划、系统整合、标准化建设和运营作出明确引领。2012年上海市人大颁布《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配发了《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服务标准》、《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等规范性文件,这是国内首部针对社区层面公共文化的法规文件3。《上海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十分明确地规定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地位作用和服务标准。《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评估定级指标(2013版)》标志着评估主体包括第三方评估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评估指标融入社会化、专业化和数字化管理要求,评估基准从注重效率和效益转向以公益性、市民满意度为重点。

第二,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合作,形成社会参与和混合管理的新型模式。2011年上海市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法人属性做出规定,要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对于已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作为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已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的,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1。目前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法人治理模式有政府直接管理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模式和委托民非组织管理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模式两种类型。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协会于2012年成立,有利于加强行业内部的自我协调和管理,深化运行模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横向交流和探讨。

第三,以基本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府购买各类公共服务项目为依托。上海市对每个新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补贴建设经费250万元,对于远郊困难区县再加250万元2。日常运营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其他来自社会捐赠和服务收费。上海市按照社区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及运作项目和效率等指标确定日常运作管理经费,要求将运营经费纳入到街道/乡镇的财政预算。此外,对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运营,上海市还建立了市专项资金和区专项资金,市专项资金主要由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过项目申请,市、区、街道按照1:1:1的比例支付或配套;区专项资金则主要是补助性经费支持。社区文化中心的物业、绿化、保洁、保安等由第三方管理,这些服务产生的成本由政府直接负责,不包含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营经费预算中,拨付的日常运作经费仅用于中心开展的直接服务活动。

第四,所提供的文教、康乐各项服务向综合性、专业化和标准化不断升级。除了图书馆、剧场、信息苑、亲子苑、社区学校等标准配置,社区文化中心作为服务平台整合了越来越多组织机构的项目资源。2011-2015年,市体育局在125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立“社区百姓健身房”;市科委系统在79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立“创新屋“;市旅游局设置的e点通触摸屏,提供旅游新闻、交通、美食、购物、公众服务等信息。目前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平均面积约为4800平方米,平均每天开放9个小时。2013年起,上海启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数字化服务网络和中央信息管理系统,与国家数字支撑平台对接,市民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移动终端和电视接收服务信息,参与互动活动3。

(二)运营模式分析

上海市的社区文化中心建设一直走在前列,形成了国内最典型、最先进的发展模式,其建筑空间规模和网络化布局已经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根据发达国家社区文化中心的发展历程,上海的社区文化中心建设亦需经历起步、成长、成型和成熟四个阶段(参见表2)。

目前的上海市社区文化中心系统已初步进入成型阶段:(1)组织功能定位。从社会学意义上的软性“社会控制”——思想教化,走向注重社会化、社会支持和社会参与;未来的取向包括注入社会包容,即增加便于低收入者和其他弱势人群随时参与的设施与项目。(2)机构性质和人员配置。从最初的兼设部门、内设部门转为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部门基于数据收集和分析清楚地确立发展目标,与社会组织之间在服务提供和管理方面沟通合作;专职人员配置从缺少总量和结构配置,向配置的合理化、最优化提升;包括沟通专职人员与志愿者的合作,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监督、评估和激励机制。(3)建设性质和标准。建设性质由改建(扩建)向新建(专建)转化;建設面积指标由20-40m2/千人向高于40-50 m2/千人提升;区位布局原则由强调便利性、随机化、集约性,发展为强调可及化、公平性、均质化和均等化。(4)经费投入方式。由间歇性、选择性投入转向常规性、制度性投入,预算经费日趋常态化、均等化;逐步实行对低收入居民的间接补贴改革,给予低收入居民更便利的使用机会。(5)服务使用标准。由服务使用标准化程度低、执行力度差向标准化水平高、执行成效高提升;包括不断延长开放时间、开放及办公时间对应居民闲暇时间。(6)居民参与类型。由个体化的个人参与向群体化的社会参与、公共参与、公民参与4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社区文化中心系统报告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让公众了解未来项目和服务的发展前景,有效提高社区文化中心的参与率和居民的参与能力。(7)系统结构。对不同社区文化中心相互分散的服务项目进行协调和统一,使服务项目在名称、内容、周期、收费等方面相对一致;通过互联网、一卡通等信息技术,逐步加大社区文化中心各类服务项目与各个社区、城市居民终生康乐、教育的有机衔接。

四、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的总体特点和主要问题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地区差距大、总体发展水平低,在社会和社区公共事务领域仍基本保持传统的一元化管理格局。文化中心建设作为政府主导的社区发展项目,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各地发展不平衡,差异性大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和全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均有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之分,依次反映了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2而上海制订的评估定级指标均高于全国的相应指标,如规定的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般规模的建筑面积为4500㎡3,是全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中对东部地区规定的基本建设面积标准的9倍。这种差别反映出各地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程度。

第二,出现公共文化服务和社区服务两大体系的并进与分立,形成以文化部门主导的“社区文化中心”和以民政部门主导的“社区服务中心”两类功能定位。有些地区和城市,在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层面对文化部主导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建设和民政部主导的社区服务体系示范建设进行了较好整合,如青岛社区文化中心与社区服务中心的综合平台建设。

第三,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中存在着的“街道(乡镇)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社区”两级管理模式,以及居于街道和居委会之间的社区工作站管理模式,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主体存在明显的层次差别,出现了多层次或多元化的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和运营模式,其服务规模主要取决于主导性的行政区划因素,而非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能力与偏好。在政府主流话语中,基本把“社区”定位在城乡居委会和村的地域范围1,造成对社区认知的行政化取向。

目前中国社区文化中心的发展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普遍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参与和自生活力缺乏。除上海等地明确规定街道社区文化中心转型为民办非企业机构外,其他各地绝大部分街道(乡镇)文化站(中心)属于事业单位部门编制,居村层级社区文化中心(站)隶属于居(村)委会管理。街道(乡镇)行政机构和居(村)委会内设的社区文化中心管理体制与社区文化中心自身的社会化运行功能不吻合,而社区社会组织限于自身的实力和政府公共财政有限投入,还不足以自主承建(接)社区文化中心。

第二,预算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标准偏低。《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2013)所规定的东、中、西部各上等级的文化站由地方财政拨付的年度基线业务经费仅为“不低于3万、2万和1万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2。国内大部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营经费以区、街道两级财政为主;上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往往是通过专项资金或补贴的形式,存在经费申请程序多、配套资金难度大、经费使用自主性低等问题。

第三,城市大部分社区文化中心经改建而成,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差,难以达到充分的服务效能。改建的社区文化中心利用一些闲置建筑,具有靠近住宅区、方便居民参与的优势;但产生的人群聚焦、噪音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缺少绿地空间,健身及活动场地不足;建筑标准难以满足某些特定的功能要求(如室内排练活动需要的建筑空间高度、图书馆需要的建筑结构荷载或承重等)。

第四,在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着文化部(局)、民政部(局)和体育总局(局)三个主要政府部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现象,相关资源缺乏有机整合。从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来说,社区文化中心(站)建设和运营属于政府文化部门的任务;而社区组织建设和社区服务中心运营属于民政部门的重要事务;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和设施建设则属于体育部门的职能范围。因此,各地普遍存在着如何协调各类社区中心交叉功能和基础公共设施综合使用的难题。

第五,社区文化中心存在某种程度的同质化现象,妨碍了设施空间的专业化功能和综合利用。许多服务项目以政府主导的服务购买或文化配送为供给渠道。而大部分社区文化中心的建筑空间和人力配置不足,又无法容纳日益增加的各类宣传、科普、党建、统战、老人日托以及工青妇项目,造成“一门多体”、“一室多牌”带来的空间功能混乱及其相关设施空间的占用、闲置现象。

第六,缺少常规化的居民参与和第三方评估,服务标准及执行水平普遍不高。不少文化站(中心)的职能仍主要放在行政管理而不是直接服务;大部分文化站(中心)的正常开放时间有限;甚至一些通过评估评级的文化站(中心)平时不正常开放,服务使用效率低。

五、小结与讨论

目前中国的社区文化中心建设除上海等个别城市进入成型阶段外,其他各地基本处于起步和成长阶段。这意味着大多数地区对社区文化中心功能定位的辨识尚不完整,建筑规模、经费保障、人员配置以及数字化服务水平较低,社区社会组织自主管理或参与运营的改革仍处于试点过程。

目前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已经针对社区文化中心建设提出不少创新性治理理念、任务目标和指标规范,对推动社区文化中心的标准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引和规章依据。包括城市居住地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的不断更新和细化1;提出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等政策建议2。

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居住区日益成为城市管理和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单元。广义的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数规模,分為居住区(狭义)、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狭义的居住区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根据“分级配建”和“千人指标”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3,现有公共文化体系下的社区文化中心设置定位在以街道辖区为服务半径比较合适。对此,上海市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网络建设与国际经验相接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基本模式。

在目前业已体制化的“法定社区”框架下,居(村)委会承办的社区文化中心(室)通常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服务半径较小、资金和资源方面的限制因素多,不适合成为较大规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管理主体;现有居委会层次的社区文化中心(室)可借鉴西方的邻里会所(Community Hall or Club House)模式,由居民自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要是提供文化、娱乐、社交方面的场所服务,不需要有专职管理人员。现阶段中国社区文化中心建设模式呈现明显的“自上而下”行政化运作特征,需要与社区组织和居民“自下而上”的源动力进一步相结合。社区参与机制的转型和升级是社区文化中心长期建设和有效运营的根本保证。就服务设置而言,中国县(市、区)级文化馆建设的现行标准和成就4如能发展成为“城市居住区”社区文化中心的标准和成就,将标志中国的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在整体上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责任编辑:薛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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