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绅群体历史演变及当前村民自治研究

2017-06-10 01:56宋佳文王振华
农业科技与装备 2017年2期
关键词:历史演变乡绅自治

宋佳文+王振华

摘要:较为系统、全面地论述乡绅群体演变的历史过程以及皇权、绅权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发展趋势,认为乡绅主体是地主、官僚与儒者3种身份的结合,揭示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并对当前村民自治产生一些思考。

关键词:自治;农村社会;乡绅;历史演变;民主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7)02-0089-04

关于乡绅自治,许多学者都有相关论述,但多是通过实证调查分析农村民主因素的大小有无,或探讨村民自治对当前政治体制的冲击和对农村现代化的影响,而对农村社会困境和危机的研究尚不深入。本研究较为系统地论述乡绅群体的形成过程与身份特点,以及乡绅自治对当前村民自治的启示,思考当前村民自治体制的问题与危机。

1 封建时代农村社会特点及治理概况

1.1 封建时代农村社会的自治性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大多数时期其政权覆盖的基层是“县”,即所谓“皇权不下县”。政权意志并不能完全支配农村,这种有限的支配意味着农村是“自治”状态的。这种“自治”状态,主要是与政府直接管理状态下的上下级政府关系相区别。基层政府是县,县下是自治状态,主要是强调县与县下的这种关系不是法定上的隶属关系,而是非法定的协助关系。

农村虽然是自治的,但并不民主,也存在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也因为农村鲜明的封闭性,整个农村社会被不同的“统治者”区域化,一个村或几个村形成一个自治系统。自治系统最基本的单位是氏族。在单一氏族的村社里,村社事务就是氏族事务,并不区分。在多个氏族共存的村社中,整个自治系统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几个氏族联合自治的过程。在决策上,强大的氏族会有更多的主导权,而弱小的氏族则更多是忍让。当然,不存在氏族关系的“散户”就不可能有决策权了。

1.2 封建时代农村社会统治的状况

1.2.1 政治性统治 基层政权是县,意味着政权对农村的束缚是有限的。因此,统治者对农村很担心。这种担心源于对农村社会不可约束的无奈。统治者很难分散精力有效管理农村,他们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协助管理农村的事务,当然,这种力量必须能被统治者约束。

1.2.2 经济性统治 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基础是封建自然经济,而这样的经济形态使农民与土地高度联系。自然经济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如果土地不发生问题,社会就可以稳定。然而遗憾的是,土地发生了问题——土地兼并。其后果是,农民不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是以一种被称为“佃农”的身份依附在地主的土地上,形成一種相互依存的租佃关系。租佃关系维系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这种稳定背后矛盾重重,一旦因为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促使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消除,农民不再或不能租佃土地,社会就会涌现大批“流民”,这对于统治者而言是不想看到却又无奈的事。但总的来说,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经济保证了农民与土地的联系,这维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这种经济性的统治是对农村社会最有效的管理方式。

1.2.3 文化性统治 我国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强化思想上的统治。在“礼不下庶民”的封建时代,农民不需要懂“四书五经”,但一定要懂“三纲五常”,这是统治者塑造“臣民”的需要。在统治者眼中,经济上的束缚是不够的,还需要在意识上控制“臣民”的思想。统治者采取正式与非正式的手段传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儒家思想,以此“教化”百姓。这种文化上的统治,是经济性统治的辅助。

基于以上,认为统治者对农村的统治,并不是政治性的,而是经济性与文化性的。政权的意志并不能完全支配农村,它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支配。

2 封建时代农村社会自治主体的形成及其特征

2.1 封建时代农村社会自治主体的形成

2.1.1 氏族族长自治权的形成 农村并不民主,氏族内部有尊卑、有位份。氏族虽然同姓却非同家,他们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集合,家族人口越多话语权就越大。不得不说,宗法制对氏族的影响非常深,嫡子继承如同铁律,不能逾越。也因为这种影响,使得尊卑有定、长幼有序,秩序严格。就整体氏族而言,宗法制下的族长是氏族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最初乡村自治权的代表。

2.1.2 士族自治权的形成 农村自治对于统治者是两方面的。一来,政权的力量无法深入基层,统治者需要有人帮助其完成对县下的统治,也需要氏族大姓对其统治的支持。二来,统治者担心氏族自治使地方权力过大,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这就要求地方自治的领导者必须服从政权意志,协助政府管理农村。同时,政府也要给予氏族特权优待,允许其使用政权,让其入仕为自己服务。

对于氏族而言,政权意志也是两方面的。一来,氏族可以利用政权维护氏族自身的利益。二来,氏族自知无法单枪匹马地对抗政权,便只能选择服从。从心里说,氏族并不情愿侍奉皇帝,毕竟“伴君如伴虎”,稍有不慎,便送性命。相比之下,他们更愿意回到老家,享受特权与优待。但他们明白特权与优待必须通过入仕来实现,所以入仕是必须要走的路。

如此,上下的意志达成了共识,我国的官僚群体形成了。这些官僚出身于氏族,因为行使政权与官爵封地,在氏族中的地位越来越显赫。官僚群体不但有一定的“权力”,也因为受封土地而具有一定的“财力”,氏族中的官僚或其亲属逐渐取代族长的地位,而成为实质性的农村自治领袖。此时县下自治权已经出现了分化,自治权基本由族长与地主分享。

这一时期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两汉选官实行察举、征辟制,大姓家族备受瞩目,如汝南袁氏,四世三公,门生故吏遍天下。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使“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有些家族世代为官,社会关系与政治底蕴颇深,这样的家族被称为士族。而普通中小地主家族,被称为寒门。

士族世代为官,彼此联姻,关系错综复杂,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公卿子弟熟习典章制度,治国也非他们不可。故此,士族是统治者取得政权、保持长期统治必须依靠的力量。统治者越是依靠士族就越要恩赐,士族的权力、土地、声望就越增加,他们对于县下的自治权就越巩固。有些家族,即便政权几次变动,也无法削弱其影响力。统治者必须把这些士族控制在自己手里,置于自己的势力范围之内,以防他们在实力雄厚的家乡叛乱。因此统治者与士族既相互依靠又相互提防。

2.1.3 官僚集体自治权的形成 门阀制度实行的同时,考试制度也成为选官制度的一部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使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士、农、工、商几个阶层逐渐固化,寒门出不了贵子,农民起义不断发生。统治者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也感受到旧士族逐渐腐朽,治国才能逐渐丧失,于是推行了科舉制。

在科举初创的隋唐,九品中正制依旧是最主要的选官制度,科举只不过是辅助。但经过甘露之乱、白马之祸,多数著名家族被屠杀,士族衰微。唐后期藩镇割据、五代乱离,幸存的士族流徙各地,到唐庄宗时要选熟悉朝廷典故的旧族子弟作宰相已属不易。此刻,科举制成为了朝廷选官的最主要制度。宋太祖、太宗扩大进士科名额,每科增至千人。这些进士大多出身寒门,在数量上压倒了残存的士族。他们与旧士族相比,经济实力要弱得多。在旧士族兴盛的时代,皇权对绅权有所忌惮,因为地方豪族经济、声望都很大,会威胁统治。而如今的官僚集体,出身大多是寒门,经济并不发达,其富裕都是在成为官僚后皇帝恩赐的。也就是说,新官僚比旧士族更依赖皇帝、依赖政权。在农村,士族的影响力渐渐下降,这些新官僚的势力逐渐扩张,并取代士族成为农村实际的自治主体。

新官僚对政权的依赖,让统治者对县下自治的担忧逐渐缓和。统治者不再担心地方自治会威胁其统治,反而乐于这些新官僚家族协助政府管理农村。随着皇权的不断扩张,官僚集体成了皇帝的“奴才”。八股取士更强化了这种忠君的奴性教育,使得绅权完全依赖于皇权。

故此,县下自治成为统治者约定俗成的惯例,自治并不阻碍统治,并且自治是政权统治的一部分,它协助政权,完成对其领土的有效控制。

2.2 自治主体及其特征

农村的自治主体发展至此,已基本固定。他们一部分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家族族长;一部分是声望较高的旧士族领袖;一部分是科举制下的新官僚及其亲属。就力量而言,新官僚是主体。

将农村的自治主体统一称为乡绅。以新官僚为主体的乡绅是个多种身份的集合体。就经济而论,他们是地主;就政治而论,他们是在任或退休官僚及其亲属;就文化而论,他们是孔孟儒学的坚定捍卫者与传播者。3种身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1) 地主身份。因为他们是地主,在封建时代与统治者的根本利益一致,这也是政权力量允许他们享有农村自治权的根本原因。2) 官僚身份。新官僚大多出身寒门,其经济基础是在成为官僚后,由皇帝恩赐的。也就是说,官僚身份是他们地主身份的前提。他们相比于旧士族,更依赖政权。即便官僚有异心,但其自身已经处于政权力量的监管之下,而这些官僚是其家族最核心、最重要的人员,投鼠忌器,造反就很难实现了。将地方最有权势的官僚置于政权力量之下,而让其家属去完成农村的自治,将“头”与“手”分离,从而实现政权与地方自治的统一。3) 儒者身份。官僚之所以成为官僚,是因为他们参加了科举并成功及第。科举考试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不精通儒学,是不可能做官的。可见,儒者身份是他们官僚身份的前提。儒者有好的家风,并自愿成为孔孟儒学的继承者与传播者。他们主导乡村教化,是乡村文化的源头。

3 乡绅在农村社会自治中的作用

3.1 稳定社会秩序

乡绅群体的出现,源于中央与地方、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因为政权无法覆盖地方,却又担心地方出乱子,便允许第三方存在并协助政权统治。对于统治者而言,乡绅是统治者在农村的代言人,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同时,他们又是统治者不可或缺的支持力量与必须重视和提防的地方动乱因素。但在科举制实行后,这种重视和提防越发虚弱,而代言人的身份越发明显。

在科举制下,农民为谋求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强的经济力量而对儒者尊崇信任,更愿意儒者成为乡村的仲裁者。在两方面的对立与融合下,乡绅出现了。他们的出现,使政权与农民之间有了对话的渠道,矛盾得到了缓和,在客观上稳定了社会秩序。

3.2 稳定财政收入

乡绅是地主,是国家税收的承担者;同时,乡绅又是官僚,是有特权的。在这双重身份下,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落在了农民身上,而乡绅成为了统治者课税的协助者,这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财政收入。

3.3 处理社会事务

乡绅替代家族族长成为家族的领导者与仲裁者,更广泛来说,他们是一定区域的领袖,以民与官之外的第三者介入区域事件的处理。

3.4 传播儒家文化

乡绅是儒家文化的传承者与传播者,是区域内文化的领袖,当然也是区域内读书人的领袖,又兼具教化百姓的责任。

4 乡绅群体的衰退

鸦片战后,我国的封建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逐步减弱,失地流民四处流徙。1905年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以儒家文化为牵引的原乡绅群体逐渐失去了政治屏障。他们认识到了自身的危机,也在探索改变现状的方法。有些开明绅士,放弃了孔孟儒学,鼓励子弟接受“新式教育”,并积极开眼看世界,从而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打破了中国社会城乡平衡的格局,使城乡差距逐渐拉开。城市的就业机会与较好的生活条件,使大批失地农民涌入城市谋求生路。这其中不乏乡村里的乡绅子弟,他们具有高于常人的洞察力和更高的眼界,凭借自己的知识与经济力量,在城市中逐渐扎根落脚。乡绅群体也在这一历史大潮中远离了农村,逐渐成为城市的一员。他们不再是乡村的管理者,也不再是政府与农民中间对话的渠道。乡村出现了迷茫与不知所措,农民并不清楚未来等待他们的是什么。随着土地改革与“三大改造”的推行,地主与资本家退出了历史舞台,乡绅这一群体就彻底湮灭在历史进程中了。

5 对当前村民自治的一点思考

5.1 村民自治

当前,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对村民自治的定义却并不详细。徐勇教授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和处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赵秀玲认为,村民自治除了注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外,更应该强调自觉、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

当前农村自治是否是“物质”与“精神”双层面的结合呢?怕是未必。从观察的结果看,农民的自治参与度并不高。农村自治的4个组成部分——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并没有有效开展起来。村民并不参与管理、决策與监督,因为农民没有足够的参与热情与参与意识。民主意识不够,是当前村民自治最大的困局与危机。农民不参与,也就说明当前农村的自治权完全由村民委员会来实现,其所做出的决策是委员会的决策而非是村民集体的决策。具体地说,委员会的决策也主要是由村主任来实现的。

5.2 乡绅自治与村民自治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在乡绅时代,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基层的管理与政府的管理形式是不同的。在基层,是一种非政府主导的社会式管理,这种管理被纳入政权体制中,是在多方面原因下被政权默许的。现在实施的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也是一种社会式的管理模式,与历史上的乡绅自治很像。只是,乡绅自治只是政府默许存在的第三方力量。而我国现在实施的村民自治是在法律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形成的。在制度设计上,它不是政府与农民之外的第三方,而是农民集体意志的直接体现者,代表农民利益。

在乡绅时代,自治的主体是乡绅。他们是皇权的附庸,代表统治者利益。现在实施的村民自治主体在制度设计上是农民,他们选举并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自治的具体过程。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计上是存在漏洞的,即并没有深入论证农民是否有能力行使民主权利。他们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却不参与决策、监督与管理,一切让村民委员会去做。这样,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村委会会不会按照民意去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到最后,村委会代表的到底是谁的利益?如果农民的民主意识不能提高,可怕的后果就是村委会成为一支独立的力量游离于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自治权掌握在村委会成员手中,他们成为一个以村主任为核心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农民的权利被架空。民主制度,变成了少数人的自治,何其相似,乡绅“复活”矣!

就当前来看,在现行制度下,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是解决村民自治窘境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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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Squire Group and

Current Village Autonomy in China

SONG Jiawen, WANG Zhenhua*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henyang 110866,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more systematically and totally discussed the process of squire group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among imperial power, squire power and farmer and development tendency. It considered squire body as 3 identity's combination of landowner, bureaucrat and confucian, revealed historical necessity of its generating, and made some thinking of current village autonomy.

Key words: autonomy; rural society; squir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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