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柏拉图美学思想的演进

2017-06-13 07:53朱姿蓉孙康茹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柏拉图美学哲学

朱姿蓉+孙康茹

摘 要:本文通过从柏拉图一开始对美的追问、到对美真实性的质疑、再经过对绝对形式美的肯定,到最后从有机整一性的方面来研究美和艺术,尝试性地从整体上来理清他在美学思想演进上的内在线索和脉络动向。

关键词:柏拉图 哲学 美学 美 艺术

一、对美是什么的追问

在西方第一篇系统的讨论“美是什么”的《大希庇阿斯篇》中,希庇阿斯用“美就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小姐”等这种常人惯用的思维方式来回答,可是柏拉图一直追问的是美本身,是对美本质的理性思考和探讨,而不是美的事物。而最终辩来辩去,美却从手里溜脱了,希庇阿斯穷于应对,于是柏拉图就当时流行的一些关于美的概念和定义:“恰当的就是美的”等作出了批判性的反驳,但最终还是没找到完满的美的定义,只好宣布“美是难的”。

这场终无着落的追问,虽是柏拉图早期对美的一次尚不成熟的探索,但在那个精神溢出的古希腊时期,柏拉图通过对巴门尼德和赫拉克利特思想的批判性继承,使流动的具体事物与永恒不变的“一”统一起来,并提出了idea和eidos这个概念,通常学界译为“理念”,目的是为了解释具体事物存在的原因,由此对同类具体事物抽象概括,使得理念作为显性的特征就被当做事物存在的原因,这也就是柏拉图所讲的那个命题:“事物之所以存在,其原因就在于它有了使之具有某种特性的实在(理念),理念就是事物存在的原因。”“理念论”在本质上规定了事物的存在性,所以它是本体论(存在论)的一种形态,根据这个理论,作为世界最高形式的“一”,被分裂为同类事物的理念,在此理念继承了一切永恒不变而成为“真实的存在”。在柏拉图看来,可感的具体事物处于运动变化生灭之中,它们不是实在的,与作为真正存在的可知世界的理念处于对立之中,但他同时也区别了美和美的事物,提出了美的本质:“这种美是永恒的……有了它那一切美的事物才成其为美”。

追问美本身,同时也涉及如何才能认识美的问题,这在《会饮篇》中有着更为直接的表述了,它是建立在理念论之上对美的一种循序渐进的类似禅参悟道的认识。此外,还有一种认识美的方式是“突然的飞跃”,这种方式不能凭感觉,也不能凭艺术的创造和欣赏,只能凭所谓的“灵魂回忆”。就人可以“通灵”这一点来讲,《斐德若篇》表明人本身可以按理性关注灵魂自身,对拥有的知识进行再认识,“回忆”起永恒的本体境界,从而实现对美本质的认识。由此可见,真理、知识、智慧并不是后天获得的,也不是从灵魂中自发产生出来的,而是灵魂固有的,但因灵魂附身肉体忘记了过去灵魂对理念领域的关照和所包含的天赋知识,于是处于潜在状态之下的理念如同在梦境中一般,需要借助学习和训练来触动、唤醒理念,并使之向灵魂敞开。

柏拉图第一种认识美的方法是从现象入手,尽可能多地涵盖各种现象并进行抽象的概括。这是人类发现美之理念的过程是从下到上的推导过程,也就意味着美的事物的具体现象从逻辑上是处于第一位的,而美的理念是经过人对现象的观察和归纳而得到的。这与前面所谈到的理念是事物存在的根本原因相矛盾,也与柏拉图认识美的第二种方法产生冲突,因为它们都强调理念的第一性和本体性。这归根到底是两种不同思维方式的矛盾:即从下到上的判断与从上到下的判断之间的矛盾,即“存在”与“本质”到底哪个在先的问题。随着柏拉图对哲学问题的深入思考,出于对理想正义城邦的社会政治性因素的考虑,柏拉图似乎倾向于本质在先,即理念是第一位的,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中提到。

二、对美真实性的质疑

美本身的自在完满性决定了它是一切美的事物之所以存在的根本性原因,美的事物只是“分有”(metechis 、particiate)了美本身。柏拉图在《斐多篇》中首先解释说明了“分有”的特点。“理念是可感事物的原因,因为可感事物分有了理念,比如,美的东西之所以美,只能是因为它分有了美的理念;同样,大的东西分有‘大,小的东西分有‘小”可见,“美”的概念指示“美”的理念,所以,具有“美”概念规定性的东西必然也就分有“美”的理念。于是,从作为世界本原的“理念”出发,推论构成世界的各种存在者的性质,就形成了这样一种信念:“在我们所喜爱的任何事物中,只有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是稳定的、实在的和真实的。这种理念与事物的真实是一致的。另有一点也是十分清楚的,即离最高等级越远,统一性、实在性、真实性就越缺乏。而哲学王的智慧,就在于理解和思考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实在性。手工匠和各种忙于事务的人,则同第二等级的事物发生联系。他们制作床、椅、船、衣服,从事战争,管理政治和法律。诗人和画家属于第三个等级,他们只是塑造第二等级事物的形象。”

这个信念集中体现于《理想国》(第十卷)中,柏拉图对三大世界的划分:理念世界是唯一真实的存在,现实世界只是理念世界的“影子”,而对现实世界进行模仿的艺术世界则是“影子的影子”,和真理隔了两层,因此艺术世界的美并不是真正的美,而是对现实世界美的分有和模仿,与理念世界的美的距离就更远了。从这个角度来看,柏拉图实际上取消了艺术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而这种轻视艺术和艺术美的根源在于“绘画和艺术品都深刻地远离现实,而我们天性中的易受艺术影响的和与其打交道的因素同样是远离理智的……这不仅适合于视觉艺术,也适合于那诉诸耳朵的、我们称它作诗歌的艺术”。此外,根据柏拉图对人灵魂做出的划分:理智、意志、情欲,(其中理智使人明智,意志让人勇敢,情欲使人放纵)艺术相当于灵魂中最低等的情欲部分,本应得到节制的情欲反在艺术那里被逢迎,摧残人的理性,亵渎神明,不利于理想国统治者的培养,这自然是柏拉图所不愿看到的。于是,在此基础上,柏拉图对从事艺术的艺术工作者——诗人,作出了判决,不得进入理想国。其理由是:首先,“神不是一切事物的因,而是好事物的因”,荷马和悲剧诗人的作品歪曲了神和英雄们的形象品質,当然也不能使青年人聪慧、善良、真诚、勇敢、镇静和节制,相反会纵容青年人干坏事。其次,艺术容易使人的“感伤癖”和“哀怜癖”这类的自然倾向得到发泄,满足人们一时的快感,这会“培养发育人性中低劣的部分”,“它们都有理应枯萎,而诗却灌溉它们,滋养它们。”

柏拉图的这种判决,若从他的哲学依据上来讲则是“理念论”起着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因为在美的理念与美的具体事物两者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之中,柏拉图站在最高的理念上否定了美(艺术)的真实性,并将致力于艺术美的人也驱逐出了理想国。但我们不能就此轻而易举地认为柏拉图不承认艺术的巨大感染力和作用力,因为他对艺术的衡量标准是建立在政治教育基础之上的,站在国家利益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力方面来考察艺术,就必然要求艺术传播真善美的正能量,禁止有害的艺术败坏风气,从而建立一个和谐有序、充满正义的城邦。

三、对绝对形式美的肯定

柏拉图在《斐利布斯篇》中这样谈论形式美:“是直线和圆以及用尺、规和矩所形成的平面形和立体形……它们的美是绝对的,是从它们的本质来的。它们所产生的快感也是它们所特有的。”不难理解,柏拉图在此承认了事物的形态美所具有的绝对性,或者说,具有和谐秩序、整一比例属性的事物就是美的。这似乎与上文所谈到的“美的理念”相矛盾。事实上,这与柏拉图对“通种论”的提出有关。

“通种”(gene、genus,又译为范畴)柏拉图在《智者篇》中曾提出了几个最基本的通种:“是者”、“运动”、“静止”、“相同”、“相異”。在柏拉图看来,“是者”不等于“非存在”,因为假如“是者”等于“存在”,就不能用“是”表示“非存在”,“非是者”等于“非存在”,那么它也不能表示“存在”。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若我们假定这个东西不存在时,“这个”就已经是一个可指称的对象,就已经“是一个东西”了,而且“非存在的东西”这种说法有单数和复数两种形式,这就意味着它本身已经“是一个有数量规定性的东西”。假如可说出的东西都是“存在”,那么人们就不能出现错误的表述。所以,柏拉图提出“按某一方式,非是者存在,另一方面,是者在某一意义不存在”。即“是者”和“非是者”的意义是相通的。同理,“是者”和“运动”、“静止”也具有相通的性质,“比较‘是者、‘运动和‘静止这三个通种,就会发现它们两两相异,每一个又与自身相同”,“通种之间的分有是概念之间相容与不相容的逻辑关系,个体所分有的型相是相互贯通的众多型相”。总之,通种论揭示了具体事物因为有了“理念”的聚合而有了具体性,也就是说“理念”的结合构成了具体事物的存在,如此一来,这种看法与柏拉图早期的理念论恰恰相反,具体事物的存在不是来自于对理念的分有或模仿,而是具体事物自身所具有的属性(通种)之间的聚合。在此推理的过程中,柏拉图对具体事物属性和特点的承认,就意味着他认可了具体事物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如果把这一哲学观引入对美的思考中,就可以发现美在于事物所具有的特性,而具有这样特性的美则是永恒的、绝对的。

另外,柏拉图在《斐德若篇》则谈到悲剧是一个有机整体,在《斐利布斯篇》中认为美是真和比例的统一:“由于在任何地方尺寸和比例是与美和德行同一的……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在一种理念的帮助下捕捉到善的话,就让我们把它和其他三个东西——美、比例和真贯穿在一起吧。”此观点实际上是从有机整一的角度来说明美或艺术的,这与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的美学思想已经十分接近,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关于有机整体上的思想存在着一定的师承关系。当然,这种美学观点也是基于“通种论”提出来的,不同的是,柏拉图对形式美的肯定是从美的具体事物的属性方面来讲的,而他有机整一的美学观则是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概念的聚合来考虑的。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柏拉图,著.朱光潜,译.柏拉图文艺对话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 (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 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 李醒尘.西方美学史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 朱光潜.西方美学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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