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解除严重违纪员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7-06-16 13:00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17年3期
关键词:陆先生合同法规章制度

周洪波

周律师,您好!

2015年5月20日,我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约,岗位为质检员,入职一年后,由于我在工作空闲时,用公司的电腦查看了一些与工作不相关的网页,被部门领导发现上报到公司人事部,人事部主管便以上班看和工作不相关的网页,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回忆起在刚进入公司时的新人入职培训中,公司并未提及不能在上班时间看其他网页等要求,现因为这样的原因被开除,我实在感到很冤枉,请问律师,公司以该理由这样辞退我是否合理,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陆先生

陆先生,你好!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是,与此同时你们公司应当依法举证证明你存在违纪的严重性,即公司应当就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充分举证。如无法充分举证则公司会因此违法解除合同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判断,但也应该符合本单位一般职工的判断。如果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应该接受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陆先生所在的公司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说明,并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二、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员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规章没有公示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陆先生所在的公司在新人入职培训中并未告知陆先生“不能在上班时间看其他网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因此,如果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没有向职工本人依法告知的,则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陆先生在上班时间看和工作不相关的网页是确定的事实,但陆先生的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根据日常经验,偶尔的“上班开小差”充其量也只属于是一般的违纪,本案中,公司将一次“上班开小差”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来说过于苛刻。

3.劳动者可能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陆先生若与公司协商要求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公司应当立即恢复其工作,若陆先生不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的,则可以在一年内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途径,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二)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须具合法性

这是保证规章制度适用的基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企业依法律的规定,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细化、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出台相应的适合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的方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可以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最稳妥的方法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有些企业通过公告栏或企业内部的网络来进行期.章制度的公示,但实际上,这种形式的公示在仲裁诉讼中将会很难举证。

三、总结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严重违反”的标准,但不论是由规章制度直接规定的或是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都应当符合正常情况的一般性评判标准,而不能任意规定或裁量。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劳动者公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或制定、修改程序不合法,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却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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