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话语的转译与实践

2017-07-05 17:12孙德鹏吴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梁启超法治

孙德鹏 吴央

摘要:

西方的政治话语,根本上源于对西方宪制语境下的文化传统及价值标准的体察与适应。然而,自从梁启超试图将西方的民主思想在凝聚国家“群”力的目的之下予以转译,法治之于中国的实践道路则呈现出与之完全不同的样态。西方的成功经验只是为中国指引了一个理想化的方向,而那种基于文化与制度的中国性认知,则为清末救亡语境下梁启超所进行的政治话语转译与实践提供了另一种叙事的可能。

关键词:梁启超;法治;中国性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2.01

西方文化借助着国家实力间的巨大落差,飞流直下击起中华文明的万丈波澜。面对西方的文化冲击,即使是那些率先尝试汲取西方经验的中国知识分子,也未必会对“非我族类”的文明产生出多少笃定的情感,但他们在追求制度效用上的过分殷切,却可能导致一系列自造与误解的最终出现。其中,梁启超一直尝试着用中国的方式带领国人来理解西方,以务实的眼光在西方政治话语中找寻中国自强的希望,好让这些洋腔洋调的政治话语也在东方的文化品格中获得欣赏;在小心翼翼维护自身文化尊严的同时锐意改革,试图引导西方宪制向中国的传统意识认祖归宗。法治的精神价值在转译过程中被有意无意地弱化,而作为在近代救亡语境下得以强化的产物,其制度价值正因为夹杂着语境间的种种误读才天然反映着中国世故。

一、跨語境的根本分歧

西方的政治概念,根本上源于对西方语境——文化传统与价值标准的体察与适应。然而,法治观念及其话语在近代中国的形成与发展并非如此顺遂。相比于西方对个人权利等自由价值的关注,民主、政党、议会、自治……在近代中国都被冠以同一个适用前提——满足救亡图存这一现实需求,而这显然与西方宪制下所提倡的个人价值有着截然不同的追求。

现实的残酷,迫使梁启超看到任何对于个人权利的宣扬和鼓吹,都不及挽救国家与民族危亡来得首要而急切。与西方所重视的个人价值相比,这不纯粹是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误解问题,即使梁氏在后期对西方宪制有了较为细致的了解,他所认准的仍是一种必要的国家主义,个体很难排在较国家更为优先的位置上;毕竟,梁启超所面对的和他的西方同行面对的并不是同一些问题[1]73。中国接受法治概念的主要基础在于西方学理,而对其进行解释的路径却有两种:一种称为“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t),另一种称为“普世主义”(ecumenical)[2]。其中普世主义下的法治概念,使得围绕着法律秩序和规则自身优劣所展开的讨论可以避免同西方价值观念直接对抗。也因此,清末语境下那些基于国家和民族发展而做出的一系列宪政尝试,虽然并不全然符合西方的价值标准,但却同样可以在法治的概念中加以理解。

虽然梁启超深受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认识到宪制国家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极为重要,随后又进一步提出要引入西方教育中培育一国公民之“市民”资格的理念,但这并不能说明他的民主思想已经具备了西方的法治内涵,或许自始至终他都没能达到这样的标准。同样,虽然他已经走出了对个别统治者的贪婪本性予以攻击的狭隘,进而步入到对专制制度予以讨伐的行列当中,但同专制的势不两立,也不代表其思想内涵已经完全趋同于西方的民主政治。

自从梁启超试图将西方民主思想放置于凝聚中国“群”力的目的之下,民主之于中国的实践道路便同它在西方语境下的运行轨迹发生了偏离,从而向中国传达了一个振聋发聩却又未必正确的解读:西方的宪政制度正是西方得以富强的根本,中国今日所缺乏的恰是西方先进的民主制度,只有对此加以移植方可使上下一心、国政通畅,进而实现国富民强;以同样的思路,梁启超自信中国不应当、也不情愿被那些潜藏在宪政制度背后的西方内涵所教化,如此便不足为怪了。

二、话语转译的困境

从另一个层面上说,西方经验给予梁启超的是宪制在实践途径与方法上的启迪,但中国政治话语的生成,注定是一个根植在中国而非西方的选择。那么就有必要探讨,作为清末政治话语中冲击力最为强劲的一个——民主思想,在清末是通过何种方式转译的?在价值与意义上存在着多少误读或改造?而对它的转译又为近代法治思想在皇权框架下的安放提供了怎样的可能?

依任公所见,当道者之所以忧心甚至仇视民权,是因为“不知民权与民主之别”,为此他将实现民权的途径划分为实行“君主之立宪”和“民主之立宪”两种,提出虽然“两者同为民权,而所以驯致之途,亦有由焉。凡国之变民主也,必有迫之使不得已者也。”[3]他特别强调实现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都是尊重民权的体现,但达成二者的道路有所不同,之所以演变为民主之国是有其不得已的原因的。因此有理由认为,梁启超强调民权与民主之不同很可能是要营造一种自创的便利,也可以理解为是为了使民主话语在清末的政治环境下陈仓暗度而在语义上有意制造的含混。

诚然,民主对于中国清末的统治者而言是个半路杀将而出的狂徒,直言“其治国之权属之于民,仍必出之于民而究为民间所设也……治国之法亦当出之于民,非一人所得自主矣”

转引自:谢放,谢尚芸.基督教传媒与西方民主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以《万国公报》为中心[J].深圳大学学报,2013,30(6):208.该文指出,林乐知在1875年6月12日出版的《万国公报》340卷中发表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是近代较早介绍欧美民主政制的重要文献,向中国知识分子完整介绍了西方的民主政体和议会制度。而当中对于“何谓民主国乎?”的解释则明确“民主国”的主旨为“治国之权属之于民”“治国之法亦当出之于民”。,相比于民权更具有对传统制度的攻击性,旗帜鲜明地站在君主的对立面。梁启超之所以处心积虑地阐释民权与民主的差异,更现实的目的还是在于突出民权在君权政治中的柔质与善意,进而做出一种退避姿态。

换言之,明倡民权并不意味着抵触西方的民主价值,而是他看到了民主话语为西方国家带去的荣耀与发达,由此产生一种跨语境的制度联想:认为可以将西方宪制框架下具体制度作为扭转中国落后局面的首要力量。但出于一种必要的谨慎,梁启超意识到此时绝不能将民主作为一种权力或是意识在中国直接地加以鼓动,因为直接使民主与君主相对抗的风险,于清末政局而言无疑是太大了。在他的构想中,民权与专制的关系是微妙的。

宣扬民权的目的在于,突出和利用它在服从君权权威的同时又能够宣示自身权利属性的特质,期望借此在思想启蒙的过程中培育出国民更为积极的权力意识,使国民从国家权力归属的角度意识到,“一国之事,其责任不专在一二人,分功而事易举,其有善政,莫不遍及,欲行暴者,随时随事,皆有所牵制”[4]。民权话语为他提供了一种隐晦的表达方式。毕竟在皇权的统治之下,所有的民主言论都必须试图以各种手段,至少在表面与君权建立起一种臣服的关系;也只有这样,民主思想的传播才可能在皇权统治之下获得话语权的默许。

即便如此,民权始终有其不可遮蔽的意志,其在民主与君权、宪制与专制之间谋求共存的传播模式,本身就在自己与民主话语之间牵上了红线,时时刻刻传达着这样的观念:如果说被统治者能够享有某些权利,那么这只能是建立在那些他们已经掌握的统治权力之上的。民权表面上表达的是较为谦卑的权利观,而背后更富野心的民主大义才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勉力为之转译的目标。然而,纵使机关算尽也难免要误其性命;毕竟,除非统治者们自己装聋作哑,否则谁也不会相信一个意图分化君权的诉愿会转而巩固君主的地位、放任其继续享受往日尊荣。

三、“群治”理念中的议院与政党

在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间,梁启超热衷于立宪,深以为中国必须采行立宪之制,但在立宪之前必须有一段开明专制时期。在此期间应一面改进施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一面广设学校、培养民智,使人民能行事民权,如此便可奠定立宪之基础[5]36-37。而回归到现实,苦难中的国民心力惨淡,如何将中国人的精神、心力集合于一处,形成一个富有凝聚力的团体来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这是梁启超必须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由西方社会国民凝聚力所激发出的现实追问。

梁启超受康有为思想的影响,赞同治天下之道应“以群为体,以变为用”[6]93,并由此着重提出“群”的概念。认为以自然界优胜劣汰的法则来解释国家的盛衰兴亡同样是合理的,世界上诸多国家虽然“优劣之道不一端,而能群与不能群,实为其总原。”[7]固然在众多民族与国家之中评判孰为优劣的标准不是单一的,但在梁启超心中,合群与否往往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生死。

以光绪三十三年为界,梁启超之前的立宪论认为,立宪政治的首要条件是人民应当具有运用议会的能力,无议会政治能力则不能骤然召集议会,而培植这种能力必须从教育入手,要想人民素质提升至立宪水准,更是非十年二十年不可。但在这之后却一改先前论调,从劝告朝廷接纳其开明专制的建议转而要求朝廷速开国会

光绪三十三年以前,梁启超的立宪论主要体现在“开明专制论”“答某报第四号对本报之驳论”等文中,主要以劝告朝廷开明专制为思想方针;其后则转而提倡从速立宪,主要出现在“日本预备立宪时代之人民”“杂答某报”等作品中,《政论》《国风报》等也都是他宣扬尽早立宪的言论阵地。。他的陡然转变难免有其自相矛盾之处,但是也不能忽略,他的立宪理论从始至终都没有绕开“群”的概念,议院与政党都成为他探讨如何在实践中提升人民程度的主要场所。

(一)议院——实践“群术”的场所

在论及中国人之所以不合群的原因时,梁启超特别将国人公共观念的缺乏列在首位。在他对公私优位问题的相关表述中,真正具有公共观念的人甚至可以“不惜牺牲其私益之一部分,以拥护公益。其甚者或乃牺牲其现在私益之全部分,以拥护未来公益”[8]694,这为本文对他达成合群的方法——“群术”做进一步的理解提供了切点。

而要想很好地运用群术,在梁启超看业则需要“善治国者,知君之与民,同为一群之中之一人,因以知夫一群之中所以然之理,所常行之事,使其群合而不离,萃而不涣”,与此相对的独术则为:“人人皆知有己,不知有天下。君私其府,官私其爵,农私其畴……以故为民四万万,则为国亦四万万,夫是之谓无国。”[6]93可见群术的核心为“公”,独术则为“私”,任公又将公、私两种特性分别对应了不同的政体:“君主者何,私而己矣;民主者何,公而己矣。”[9]在公私观念中,民主与君主是明确对立的,从中可以规划出一条使中国由君主专制向民主法治转变的明确路径,就是要用公心取代私意、以群术取代独术。

梁启超在对文明国家如何凝聚群力的观察中发现,“上自一国之国会,下至一事之法团,乃至一政党之组织,一地方之议会,莫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之制。”而就当时的国情来看,“法团”与“政党之组织”尚不具备为统治者所承认的合法地位因而难以形成普遍影响力,倒是“一国之国会”与“地方之议会”有望在中央及地方引领群治之风尚,从而在全国上下推行民主制度,激发公民群体意识。倘若真能将议会之制实施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立一法,议一事,必合大众以讨论之,人人各抒其意见”,即使众人的意见并不会因此而趋于一致,但其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至少可以令国人充分意识到“群”力量的存在,渐而“不惜绌小己以申大群”[10]。

至于说还有相当一批顽固者鼓吹:“今日之中国,必不可以言共和,必不可以言议院,必不可以言自治。”[8]694任公对此的深恶痛绝,并非是出于对共和、议院以及自治制度自身的崇拜,而是基于他对凝聚群力以抵御外侮这一救亡途径的高度认可,特别是议会制度,无疑是能够将他增强国家凝聚力的政治主张发挥得最为充分的实践形式。

(二)公利见于政党

梁启超在政党竞争中同样看到了国家政治在公私、群己关系的对抗中即将产生的变化。他认为各个政党为了争夺执政党的地位,必须面向公众宣扬自己的政策纲领,通过承诺“除公害”“增公益”來取悦民众;倘若当真占据了议院多数席位,“则不得不实行其所布之政策,以副民望而保大权”[11],而群治则可借此再进一级。

对于西方政党制度的考察使他能够认识到其缺陷所在,但是也看到民主社会的政党在利己竞争中抑制了“私”的过度发展,并由此来促进公益[12]。从为私利相争,到为了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而使议院的群治功效得以发扬,梁启超对于政党竞争的支持,根本上在于他肯定了党争在促进公利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一种能够被控制在宪制之下的良性竞争。可见在清末法治建设中,对于西方制度的转译并不代表对其原有价值的认同,更不是梁启超将其施用于中国的尺度;只有具体制度在立宪体制下所能收取的实际效用,才是他主张实践政党制度的信心所在。

同时,梁启超对于政党自由所基于的个人之自由甚至有着难以掩饰的关怀:“自由者,权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13]因为群体是由个人构成的,“故欲求国民之思想之感覺之行为,舍其分子之各私人之思想感觉行为而终不可得见。”[14]所以个人的修身境界是群体文明的基础,“为国民者而不自尊其一人之资格,则断未有能自尊其一国之资格焉者也。”[15]

但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跳不出梁启超预先画下的圈子——明确在个人之上“更有大而要者存”,因此允许在必要情况下对个人界限加以突破,“非利群则不能利己,天下之公例也”[16],为的是暂时搁置私利竞争从而使弱势国家之公益亦能在最大程度上得以保全。梁启超认为“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实国家目的之第一位,而各私人实为达此目的之器具也”[17],其中所反映出的“国家目的”观念已经十分明显。

西方政党在梁启超看来即是如此,平日里虽也“各持主义,莫肯相下”,可是“一旦有敌国外患,则相与提携,而党界悉置度外矣”[18]。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他在党争问题上阐发的“界”的观念。在清末的亡国危机中,政党自由相比于国家公益而言只能算是私利竞争,政党之间如果发生无休止的内竞,便是滥用了政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私利竞争的“个人自由”,在此情境下,应侧重对“群”利益的维护并对党争采取克制的态度,以确保国之公利不致在内耗中消损。

四、政治团体的使命与忧患

自光绪三十二年至辛亥革命的六年时间里,梁启超开始他所谓“避革命之名,行革命之实”的战略[19]122。同时,清政府于1906年,为了消弭国内的革命势头、确保清王朝皇统永固,有意笼络立宪派并下诏宣布预备立宪。梁启超对此十分警觉,认定“立宪之动机起自政府而不起自人民,则其结果必无可观者”,国人由此必须“确认政治为于己身有极重极切之关系”,从而“注全力、合群策以要求宪法、要求国会”[20],只有民众具有强烈愿望并且为立宪法、开国会奋起抗争,立宪政治才有可能最终实现。

梁启超断言:“各国无论在预备立宪时,在实行立宪后……务所以进其国民程度而助长之者……则惟政治团体。”由此寄希望于自己亲手组建的政治团体——政闻社,来担负起唤醒国民意识的使命,使立宪党人尽早参政,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影响,进而证明他所为之一切行动皆因政闻社“应于今日时势之要求,而不得不发生”[21]1713的历史必然。

1907年,《政论》作为政闻社喉舌报刊公开出版,在创刊号上梁启超发表了由他亲自执笔的《政闻社宣言书》,提出立社四条纲领:“一曰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二曰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三曰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四曰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21]1714然而对于一个实力尚且不足的政党性团体而言,虽有此四项宗旨,但在法律和外交方面,除了笔墨上的鼓吹以外恐怕并无多大的效用,其活动实际上也仅限于请求“实施国会制度”与“确立地方自治”[19]124。

(一)国会请愿,“建设责任政府”

光绪三十一年以后,梁启超的立宪之论相继推出,指出君主立宪的要义在建立国会及设置责任内阁,“速开国会”是立宪党人在“预备立宪”期间呼声最高也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尤其自光绪三十三年起,他坚决反对清政府以九年时间筹备立宪的顽固论调,一再警告:“恐不待九年筹备之告终,而国已亡矣”[22]。当任公觉察出清廷所谓的于宣统五年立宪,仅仅是对汹涌民情的缓和之策而非真正授民以权的时候,更是逼问:“国会既不愿即开,又不敢太缓开,则调停于明年与九年之间,而取五年,诚不知宣统五年可以召集国会者,宣统三年不能召集之故果安在?”[23]

光绪三十四年,政闻社总部迁往上海,为的是进一步加强国内活动,在此过程中更是积极联络各地立宪派,发起“国会期成会”,正如政闻社骨干张嘉森所述:“国会期成会事所运动省份,以吾社为独多”[24]。此举除了在促使清廷速颁宪法、早开国会方面产生作用之外,更进一步催生了梁启超组建责任内阁的主张,他提出,内阁系对国会负责,“有国会则有责任内阁,无国会则无责任内阁”,梁启超的立宪理论,自此又向前逼近了一步;此外,政闻社又于7月2日以全体社员名义致电宪政编查馆,请限期三年召开国会。这两次行动客观上对于社会舆论造成了不小的震动,最终迫使朝廷颁布了九年立宪的上谕。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朝廷以“内多悖逆要犯,广敛资财,勾结党类,托名研究时务,阴图煽乱,扰害治安”的名目查禁政闻社,而梁启超领导下的政闻社,其组织运动的性质从表面上看似乎并没有超出请愿的范围,倒也真如梁启超在《政论》创刊号中所宣告的那样:“政闻社所执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求”,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21]1715。况且,梁启超在立社之初还特别把立宪国家所允许的“集会结社之自由”引作自己的护身符[25],这自然是为防止朝廷厉禁结社而抢先一步营造的舆论导向。从以上情况看,组织请愿活动至少在表面上并非是激怒统治者的真正原因,清政府方面也的确不值得单单为此而大动干戈。

其中引人疑虑的细节,正巧发生在政闻社查禁厄运降临伊始的一个事件当中。1908年7月,清廷下令将政闻社社员、法部主事陈景仁即行革职,原因是清廷认为陈的奏电涉及朝廷大员的任免以及立宪的预备期限,而此二者皆应由朝廷权益斟酌,岂是一个主事可以臆度率请的。但这也只要对陈个人略施惩戒即可化解,算不得什么大事,又何故会使“见陈电初不甚怒”的慈禧最终雷霆震怒,并借机大做文章以致政闻社于事后次月便被下令查禁?除了因为立宪派的极度活跃而引起当权者的不安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对此产生了影响?

恰恰此时,任公私下的另一些举动在朝廷看来绝不是无心的——他试图以联络拉拢清廷大吏、各省咨议局以及开明亲贵的方式,一面试图扳倒政敌,一面进一步“威逼”朝廷尽快立宪。众所周知,戊戌变法在康、梁和袁世凯之间结下宿怨,随着袁氏在朝廷中势力的日益稳固,康、梁感到“彼等当国,断无开禁之理”。因此,当政闻社迁至国内便开始着手实施倒袁行动,主要联络受袁世凯和奕劻等人排挤的肃亲王善耆,再通过善耆活动载沣、载泽、世续、铁良等亲贵大臣,利用满族亲贵对袁世凯的不满来离间慈禧与袁世凯的关系[26]。

对此,袁世凯自然不会放过反击的机会,于是一方面奏报慈禧,言说政闻社系由康、梁等人发起,一方面“力促张之洞奏请清后举发康、梁乱政秘谋”[27]450-451,慈禧由此而产生取缔政闻社的想法自是不待多言。另据徐佛苏所记:“……当时清大吏不解宪政为何物,其馆中重大文牍,大率秘密辗转,请求梁先生代筹代庖……故先生当年代宪政馆及各衙署各王公大臣所秘撰之宪政文字,约计有廿余万言。”[27]500梁启超对此颇为得意,更言“中国前途非我归而执政,莫能振救”[27]494,哪怕是在政闻社刚刚查禁解散的时候,梁启超仍然派出“社中同志”“分赴各省,劝导各省谘议局联合呈请政府限期召开国会”[28]。

梁启超以政闻社为组织向清廷请愿速开国会,盼望通过此举在中国可以获得宪政与富强合二而一的效果,但他忽视了中国宪制条件的不成熟以及朝廷与立宪党人宏愿的不同。他的所有行为,在皇权眼中注定会掀起以往下层社会以及地方上压抑已久的尘嚣。梁启超的宪制信念纵使再真诚也无益于使他认清:朝廷之所以会接受“君权与民权合”的尝试,其中必定存在当权者的底线;而对这一矛盾的认知和处理,也充分暴露出他在政治经验上的不足。

(二)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

在梁启超以政闻社为阵地对地方自治理论加以实践之前,戊戌变法时期就已经有维新派人士提出这一理论。早在1898年,黄遵宪、谭嗣同、梁启超等人便通过“演说中外大事、政治原理、行政事等,欲以激发保教爱国之热心,养成地方自治之气力”,使民“习于政术,能有自治之实际”[29]。以慈禧太后为首的保守势力,通过戊戌政变从光绪帝和康有为手中夺取了统治权,但此后的庚子战争则显示了他们单纯排外政策的破产,反清叛乱的潜在威胁促使清政权不得不采取富有建设性的方式来拯救自身[30]。于是在预备立宪这场清廷的自我挽救行动中,地方自治再一次被立宪党人作为一项重要议题摆放出来。

就大环境而言,地方自治再一次被高频率地加以标榜和颂扬并非偶然,梁启超开始意识到仅仅畅言民权是十分无助的,“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31]暂不论对民权做此认识是否恰当,但对地方自治问题的思考,是他在公民权利的落实和保障方面所做出的进一步探索。例如对于美国的描述:“美国之政治,实世界中不可思议之政治也。何也?彼美国者,有两重之政府;而其人民,有两重之爱国心者也。”[32]他将美国“两重政府”的设立理解为是地方自治的一种形式,这给他带来了启发。但是应当注意,美国的州政府之所以能够与联邦政府保持相对独立,从而在根本上不同于中国自古以来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对应关系,主要在于美国各州政府均享有通过州议会对本州事务进行自决的权力,然而这一点与中国传统政令逐级传达的权力格局是迥乎不同的。因此,梁启超与其说是羡慕美国“两重政府”,毋宁说是看中了地方议会在实现地方自治目标上起到的关键作用。

梁启超的政闻社虽在催促朝廷早日立宪方面广有声名,但受组织的地域限制,难以在全国各个省份产生制度化的影响,而正当他们希望广结同志以进一步扩大立宪势头的时候,恰逢清廷谕令各省筹设地方议会——谘议局。在九年预备立宪案中,先成立谘议局和资政院,使人民练习行使民权,作为议会预备的基础,其中的资政院类似临时国会,谘议局则相当于省议会,为的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5]11。同时由于立宪派人士本就热心参政,所以在地方议会代表的选举中往往多能当选。由此,谘议局事实上具备了一定的立宪派政党机关的性质,而其中的立宪派人士则籍此身份公开活动,从推进地方自治入手,变相影响着清廷的立宪进程。

可以说各省咨议局的设立,为梁启超宣扬地方自治提供了基本的实践场所。在清廷查禁政闻社的次年,梁启超便不遗余力地抓住机会,利用谘议局的地方自治属性,由徐佛苏在自己与各省驻京代表之间穿针引线,通过各省咨议局向中央施压以图国会速开。当然,立宪党人于此时高喊地方自治,亦不排除是想以此来拉拢那些乐于享有自治之权的地方督抚们。但梁启超忽略了一点:远离中央的封疆大吏以及他们的后代,其中必定有相当一部分会成为紧握“自治”权力并借此拥兵自重的武人,他们的虎视眈眈成了朝廷的心病。原本希望以地方之力迫使朝廷速开国会、建立憲制的上策,倒成为清廷疑心立宪党人“虚君”目的而伺机打压的合理依据。

地方自治曾经是梁启超用来促进国民素质养成的法宝,可也难说不是一块心病,这一点可以从他后来提出“政党团体诚增进国民程度唯一之导师”[21]1713,改口提倡从速召开国会的论调中得到印证。不得不承认自己之前“谓地方自治之成立当先于国会”乃是“弥近理而大乱真者,不可以不辨也”,转而认为“假国会以养成政治能力,为道尚稍易,假地方自治以养成政治能力,为道尤难。”[33]而导致他言语有失的根源在于,无论美国还是英国,地方自治仅仅是公民行使天赋之权的制度载体,它从未在中国式的传统理想中被寄予如此厚望,其制度价值也远没有像在救亡语境下被赋予的那般沉重。

五、结语

梁启超从严复那里间接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在看重“公心”“民德”所反映的民族国家利益的同时,也意识到传统道德在凝聚群力方面的局限,但他认为中国传统德治在促使个人道德完善上仍是有益的[34]。既然儒家的东西不能被彻底放弃,那么想要化解长久仰视西人西籍的痛楚,似乎就定要借助于这种“建用皇极”的中国式权力。只不过此时调适中西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以通过“新民”来区分“公德”“私德”,同时强化公德、群治理念和集体主义的方式去还原那个黎民之声上达天听、朝野上下如家人父子的大同世界。

从中国接受西方宪政的那一刻起,其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制度素材如民主、政党、议会、地方自治等等,就一直被视作是实现国家独立富强的有效途径。而对其在近代中国的语境下加以实践,势必驱使着梁启超一辈的改革者们,将这些西方的制度素材不断加以改造以迎合那个崇高的使命。中国知识分子之所以是中国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可能赞同西方的某个理论,但赞同的理由却是中国的[1]86。晚清的法治近代化运动是在与西方不同的情势下进行的,梁启超在强调立宪制度对于政府、皇权制约性的同时,似乎更看中法治在创建一个富有凝聚力的国民社会这一命题中的功用。

因此,必须在中国的时代语境下给予本国政治话语不同于西方价值理念的特殊观照。毕竟在西方的价值理念中,似乎从未尝试将法治与谋求国家富强的愿望相联系,然而在中国思考如何重塑自我的过程中法治却如同天降洪范,令中国的改革者们倾慕不已。但同时,还有另一种倾向是不容遮蔽的,修齐治平的儒家士人理想仍然牢牢掌握着清末社会的思想根基,只这一点就足以让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近代异种文化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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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梁启超.答某君问法国禁止民权自由之说[G]//张品兴. 梁启超全集(卷四).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9] 梁启超.论立法权之所属[G]//饮冰室合集·文集(卷九).北京:中华书局,1996:109.

[10] 梁启超.服从释义[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四).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085.

[11] 梁启超.论进步[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三).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685.

[12] 黄克武.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之研究[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88-89.

[13] 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G]//饮冰室合集·文集(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96:45.

[14] 梁启超.论权利思想[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三).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675.

[15] 梁啟超.论自尊[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三).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690.

[16]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三).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663.

[17] 梁启超.论国家之目的[G]//饮冰室合集·文集(卷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96:88.

[18] 梁启超.论政治能力[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三).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734.

[19] 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20] 梁启超.政治与人民[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六).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710.

[21] 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六).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22] 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七).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043.

[23] 梁启超.读十月初三日上谕感言[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八).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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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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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梁启超.新大陆游记[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158-159.

[33] 梁启超.国会与筹备宪政[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卷八).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2270.

[34] 孙德鹏.清末君主立宪话语中的帝制问题[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3):8.

Abstract:

The law discourses of western is fundamentally depends on its experiencing and adapting to the cultural tradition and value judgments within the context of the western constitution. On the contrary, when Liang Qichao attempted to translate western democracy, aiming at condensing the power of “group” in China to achieve prosperity, the practice of law discourses in China clearly reflected the different situati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west just indicates an ideal direction for China. Based the cognitions of history environment and institution connotation which are from Chinese society, we can afford more reasonable expression of the law discourses translation and practice issued by Liang Qichao in the context of saving the nation from extinc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Liang Qichao; rule of law;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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