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利至上的德国

2017-07-07 13:37李燕飞
时代人物(新教育家) 2017年6期
关键词:权利德国法律

文_李燕飞

未成年人权利至上的德国

文_李燕飞

李燕飞: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出身,任过高中语文教师、教育行政机关干部,现为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干部,从事政策法规工作。最近五六年主要研究家庭教育和教育法律,主张尊重儿童权利,在教育过程中以法律思维为主导,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精神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机制

德国法律环境与孩童特质

去年国内各媒体报道了发生在德国的故事:一位名字叫约瑟芬的15岁少女与47岁姑父私奔。这位未成年的少女爱上了大三十多岁的姑父,父母自然难以接受,各种阻止,未曾想二人竟开着露营车私奔了。父母向警方报警,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德国警方高度重视,向全欧洲发布了搜索令。后被一女游客发现二人在法国赛里尼昂,警方把少女送回德国的父母家里。父母禁止她再与姑父见面,认为姑父教唆和操纵了她。然而这位少女已经深陷对姑父的情感,以各种方式抗争甚至以绝食威胁父母,要与姑父联系和见面。父母找医生出具了证明,把她弄到精神病院关了5个月。出院后的约瑟芬把父母告上了法庭。

勃兰登堡地区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其父母再干涉女儿与姑父的见面。

德国的法官为何做出这样有悖于家庭伦理和感情的,但是有利于少女独立做出选择的裁定呢?这得归于德国的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利不遗余力的保护,德国法律规定满14周岁就可以有性自主权,可以决定自己的恋爱对象。德国是个未成年人权利至上的国家,当未成年人的权利与社会道德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德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规定十分具体和细致,德国的民法典(BGB)从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到教育成长和职业选择权,甚至割包皮这样具体的权利都有条款规定。德国的法律对落实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十分到位,尤其强调保障儿童福利即权利,是各相关成年人及机构作出行为时的基本准则。

全社会共同编织了能坚决执行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网络,因此德国的孩子总展现出独立、理性、温和、礼貌、认真、诚信等诸多优秀特质和品格,实在是与德国人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无微不至的尊重和保护有紧密的关系。

父母唠叨也违法

德国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清楚而又确定地规定了很多具体内容,比如禁止父母打骂孩子,不得关孩子禁闭,违反者会被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判刑。不仅直接的暴力教育方式是禁止的,如果父母对孩子喋喋不休地唠叨说教,也被认为是严重的精神伤害,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会造成难以修复的伤口,所以唠叨也是被禁止的。

在德国做父母得小心翼翼甚至战战兢兢,一不小心就违法了,会被认为侵犯了儿童的权利或者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比如孩子乘车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或者未系安全带,孩子骑自行车上街未戴安全帽,孩子自行车后座的地方没有插长杆的小旗,都会被认定为父母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会进行罚款以示警告。

陈致元 绘我们都是平等的不管有钱没钱,行动方便不方便,聪明不聪明,男生或女生,爸爸妈妈是哪一国人,我们都是平等的。

林宗贤 绘我有隐私权除非我同意,不可以翻我的抽屉和书包,不可以开我的e-mail,也不可以把我的事情跟别人讲。

虽然法律没有更详细地规定多大的孩子可以独处以及独处的时间长短和方式,只明确规定了12岁以下的孩子不得被留在家中独处,但是在法庭审理判决过程中,一般是要求父母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比如4岁以下的孩子一定要在监护人的可控范围内自由活动。

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父母可以有一定合理的时间间隔(比如10分钟左右)观察孩子的安全情况。父母要能确定孩子可以安全独处的时间和地点,比如不能让5岁的孩子在汽车里独自呆太长时间,因为很容易造成窒息或者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父母没有尽到这些安全义务,有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甚至被判刑。

除了规定父母不得对孩子做出上述被认为是伤害了未成年人生命、健康、身体、心理等的行为外,还有不得侵犯孩子独立和自主发展权利的行为。比如德国的民法典(BGB)第1631条规定“在教育和职业的事务中,父母尤其考虑子女的才能和爱好。存在疑问的,应征询教师或其他合适的人的意见”。

在孩子学习什么和不学什么的问题上,父母不能擅做主张,也不能利用各种诱导、胁迫方式干涉孩子的兴趣爱好,必须基于孩子的自身的意愿和情况作出判断。如果必要还得咨询专业人士,防止把父母的梦想强加给孩子,避免限制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应有的发展权。同样,当孩子面临职业选择时,父母可以给出建议,但是不能强行要求孩子必须选择什么职业。

在日常生活中,孩子能够自己穿衣服系鞋带,即便是穿反了花的时间比较长,父母也应让孩子独立完成,不能随意代替孩子完成。父母更不能强迫或者追着孩子喂饭,幼小的孩子用手抓着吃饭也是应当鼓励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未成年人的独立行为能力,学会探索和创造,养成自我负责任的精神,当然,这也是孩子的权利。

自主选举学生领导人

在德国的法律中,学校和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努力保障学生的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德国学校和教师不是监狱、狱警式的角色,没有多少教育权力,更多还是义务职责所系。

去年德国《时代报》报道过发生在德国卡尔斯特的学生状告教师一案。下莱茵河地区小城卡尔斯特一学校的教师,因学生在课堂上太闹,就临时决定把帕格尼尼音乐欣赏课改为抄写简历介绍。该教师坐在教室门口,要求抄完才能离开教室。下课时间到了,有名学生要求出门,教师阻止学生出教室,有推搡行为,有学生报警。

林小杯 绘我有表达的自由我有权利用画画、鞋子、表演或其他方法,表达意见和想法。

岳宣 绘请和我商量大人在处理跟我们相关的事情时,请先听听我们的意见和想法,再做决定!

该教师被检察机关以“限制人身自由”和“人身伤害”罪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由于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而将教学内容改为抄写,属于“罚抄”。根据德国法律,惩罚性教学措施属于违法行为:下课后拖堂,并阻拦学生走出教室,触犯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法院认定该教师有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事实。该教师被判罚接受继续教育,否则将被处以1000欧元罚款。

德国的学校教育是非常宽松和自由的,学校教师多采用鼓励奖励的方式引导学生,很少惩罚学生,毕竟稍不注意就可能侵犯学生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说,严格限制教师的教育权力,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主要是因为未成年学生心智各方面还未成熟,学生年龄越小越需要学校和教师的宽容尊重,让学生有足够的空间去自我思考调整。德国法律禁止教师侮辱学生,不能言行不当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就算教师气得吐血,也不能打骂报复学生。否则后果很严重,轻者罚款,重者坐牢终身禁教。

德国的学校班级里没有教师帮手式的班干部,学生代表其实就是学生的领导人,为学生服务,完全由学生选举产生,教师和学校不得干涉,保证了学生的独立性。德国学生的权利意识非常强,自小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学习了解自身的权利有哪些,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强有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也让学生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德国人认为,教育的本质就是如何保护学生的权利,这在很多具体方面都有深入的体现。比如德国学校不会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学生只可以了解自身的成绩情况,也不会公开表扬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教师把主要的精力用在学业、身心等各方面相对落后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对所谓的优秀学生关注得比较少。学校教育注重学生间的公平平等,不鼓励学生竞争和攀比,更是为了让每个学生保持自信、个性的精神状态,有助于每个学生充分发展自己。

德国学校教育最注重的就是学生的民主参与权利,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从日常的教学内容到课外活动安排,从作业布置到考试方式,几乎各方面学生都有很大的参与自主权利,学校和教师必须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

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

德国的政府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往往热情有加,做了不少额外的事情,未成年人权利意识已经深入政府官员的内心。德国政府优先保障教育经费充足到位,早在1989年,教育经费就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7%。十多年来,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的三四倍,每年增长可达7.7%,两者的差距不断扩大。德国的公立学校包括公立大学免收学费,读私立学校也有部分补贴,而且还有其他各种名目的补贴,主要是保障每个学生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

在巴基斯坦呼吁女性受教育权利而被塔利班组织枪击的马拉拉·尤萨夫扎伊,2014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绘本《孩子的权利》

如果政府没有做到,就是失职,会遭到起诉。莱比锡就有三个母亲把政府告上了法院,声称因为申请不到幼儿园学位,在家照顾孩子而造成了家庭收入损失,要求政府赔偿15000欧元,联邦法院支持了母亲们的诉求。德国法律规定,居住在德国的孩子,1岁以后就有权得到一个幼儿园学位。

其实,德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从摇篮就开始了,比如允许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休长达三年的假期并保留工作岗位,主要有利于在家照顾婴幼儿,促进孩子的身心发展。德国政府提供的的公共教育设施十分丰富发达,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活动中心等大多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即使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也有不少公共设施提供未成年人活动。德国的学生在校时间大多只有五六个小时,剩下的时间主要是参加各种兴趣爱好活动,德国的学生兴趣和技能也往往十分广泛。

不光是政府努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社会各界也非常重视。德国各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众多,学生保护组织、青少年保护组织遍布各地,对促进政府、学校、家庭等全社会重视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促成了各种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案在州和联邦议会通过。比如,儿童的吵闹声让很多人受不了,甚至被认为是噪音,有的儿童教育机构因为遭到附近居民的投诉起诉而不得不关门。后来,德国很多州在保护组织的呼吁下立法允许未成年人制造噪音,联邦政府在2011年出台议案,保护6岁以下儿童制造噪音的权利,居民受到噪音困扰,也不能驱赶儿童。

一般的精神与具体的法则

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在全球各地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亚非拉地区的未成年人权利状况堪忧,不仅仅是经济基础的问题,更是成年人社会的文化意识问题,没有真正认识到儿童的成长需要足够的自由和尊重空间。

德国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堪称典范,这也与德国的历史、文化、经济等各方面发展过程紧密相关。同时,德国的人口出生率呈现多年负增长趋势,面对人口数量不断下降的压力,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鼓励年轻夫妇多生孩子,显然不仅仅有利于增强人口素质,也是德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当然,德国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非是溺爱纵容,而是基于对人性和发展过程的深刻认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个体独立性、自由度、创新个性。在此基础上,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根据年龄和心智状况要承担适当的责任,学会担当和遵守社会公共规则,为成为有益于个人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成年人做准备。希望我们的教师、家长不要忘了“六一”儿童节这天是为保护孩子的权利而设立的,不要只顾吃喝玩乐看表演了。

(注:涉及德国的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引用,主要参考了陈卫佐译注的《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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