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开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
——访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奇锦玉

2017-07-24 18:32王英楠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民族团结自治区

文|本刊记者 王英楠

不断开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
——访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奇锦玉

文|本刊记者 王英楠

自治区成立70年来,沐浴着党的民族政策的灿烂阳光,沿着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全区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谱写了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壮丽篇章。在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之际,本刊记者就我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采访了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奇锦玉。

记者:走过70年的光辉历程,我区始终保持了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请谈谈我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情况?

奇锦玉: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5月1日,比新中国成立还早两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和深厚基础。自治区70年的光辉发展历程,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生动实践过程。长期以来,我们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生命线,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变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草原儿女心向党”深深浸润于各族干部群众血脉之中,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对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内蒙古的民族团结工作做得是好的”,殷切希望我们守望相助,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为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记者:我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主要做法是什么?取得了哪些成效?

奇锦玉:回顾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历程,我们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有以下7点:

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牢牢把握民族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我区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教育人民,深入持久学习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突出强化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切实增强“五个认同”,共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毫不动摇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配套规定,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民族事务治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我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政策和法规体系。目前,全区各级人大共制定和批准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三少”民族自治旗自治条例、蒙医中医条例等348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蒙古语言文字在各级党政机关、司法、学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广泛应用,民族教育得到优先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三是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多个文件,明确了我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市的标准和程序。结合内蒙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活动。选树示范典型,创建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兴安盟)和19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了208个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四是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自1983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召开了8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580个模范集体和2192个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188个模范集体和201个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目前,我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基本实现了每5年召开一次。各盟市、旗县市区,部分大企业、机关单位、部队也经常召开表彰大会。

五是着力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区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大力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自治区对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东部五盟市的各项补助资金和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均占全区的70%左右;对蒙古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旗县,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在同类旗县人均财力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

六是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在民族教育方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全区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在民族文化方面,自治区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和保护,建立了5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成100多家国有或民间非遗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在民族医药卫生方面,制定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文件,积极推进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推动形成蒙医医疗服务网络。在民族体育方面,1985年以来,自治区成功举办了8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七是大力发展蒙古语文事业,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权利。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不断推动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促进蒙古语文事业繁荣发展。在科学研究方面,在民族工作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实施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在信息化方面,成立了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2013年至2016年,累计投入1.2亿元,扶持了由40个单位承担开展的58个加快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项目。

记者:我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主要经验是什么?有哪些启示?

奇锦玉: 70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实现了深刻变革和历史性跨越,筑牢了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和生态安全屏障,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正确性、先进性和优越性。主要有6方面的经验和启示:

一是牢牢把握民族地区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始终装在心里、抓在手上,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以团结促发展,以发展促团结,确保了内蒙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经济发展、边疆安宁。

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我区从民族地区特点和实际出发,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实践,成功进行了民族宗教领域的民主改革。内蒙古是新中国民族工作史上“三不两利”“慎重稳进”等重要方针政策的发源地,“三牧”发展始终走在全国牧区前列,为我国牧区发展创造了鲜活经验。一系列民族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使内蒙古始终保持了民族关系和谐、民族地区发展、各项事业欣欣向荣,成为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光辉典范。

三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各民族共享发展机遇和发展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守三条底线,推动“五化”协同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切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提高了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缩小了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差距。

四是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筑牢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民族教育得到优先重点发展,实施了草原(农家牧户)书屋、农村牧区电影等8项文化惠民工程,在全国率先设立了“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规划建设了36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启动实施了“民族文化建设研究工程”等重点项目,公布了“内蒙古十大文化符号”等。这些举措提升和传播了内蒙古地区民族文化特色与美好形象,激发了人民群众关注文化、认知文化、建设文化的热情和主动性。

五是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我区坚持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作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工作来抓,坚持“三个特别”标准,注重源头建设,强化配备要求,加强教育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完善了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培养、任用机制。

六是发扬民族团结优良传统,积极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70年来,自治区始终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人民心中。各族人民共同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携手铸就了内蒙古“模范自治区”的丰碑。■

(责任编辑/王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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