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规制解析

2017-08-02 18:35陈玮彭丁带
知识窗·教师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缔约国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事故

陈玮+彭丁带

摘要:基于现阶段核能在世界各国大批量应用及其创造的巨大经济效益,同时衍生出诸多风险等现状,各国都提出了完善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制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放射性污染以及核事故给全球带来的危害程度这一目标。本文在浅谈核能安全利用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目前核能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核能利用 国际法律规制

几年前,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的全球核安全峰会,对核恐怖主义的危害性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范畴发挥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究。为了实现核能利用效率的最大化,管控核武器的核能利用风险极为必要,其对国际法律规制表现出巨大的依赖性。日本地震引发的大型核事故,警示人类应安全有效地利用核资源。由此可见,建立健全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一、核能安全利用的概念

核能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资源。一旦有核裂变现象生成,大量的能量就会释放出来,该能量便是核能。

在国际领域内,核能利用形式大致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核能军用与核能民用。核能军用,顾名思义就是在军事活动中利用核能,体现在制作核武器、军用核潜艇等方面;核能民用,就是核能在寻常生活中的利用,如核电、医疗、无损检测、工业探矿、食品消毒、培育农业新品種的等范畴。

核能安全利用,就是核能在利用进程中,对人类和环境不构成危害,核事故出现率被大幅度压缩。若一旦出现核事故,尽量将其损害程度降低至最低,同时维护核设施、核材料、核废料安全指标的稳定性。

二、核能有效利用的国际法律规制

1.《核安全公约》

20世纪90年代中期,签署及执行的《核安全公约》大体上是由序言与35条正文构建的,章节对公约建设目的、相关概念、适用领域、缔约国应该履行的责任等内容做出阐述。《核安全公约》是国际核安全条约体系中最基础的条约,该公约创建的宗旨是强化本国核措施与国际间的协同性,做好安全型核技术沟通工作,在国际范围内实现提升放射性核废料管理水平的目标,使现阶段及在未来几年里,人体、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作用。

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签署与生效的,其在处理核废品方面体现出巨大的实效性。作为关键性国际法律文件,它在强化当事国间对相关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性,以及在有放射性外泄之时维护个体与环境完整性方面均发挥了巨大作用。可以说,其在拉开国际核安全活动新篇章上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该公约重点强调核材质与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责任务必由当事国负责,国际监督机制不必再对缔约国的核安全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强调了缔约国在核资源利用、装卸、处理、存储与处理等环节的自主权。

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20世纪80年代,签署与推行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目的在于压缩核事故发生率,或一旦有核事故出现时,最大限度降低其危害程度。同时,其在强化国家间合作精密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实效性,维护了核能开发、利用和发展环节的安全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实施,使缔约国第一时间将与核事故相关的情报资料上交至国际原子能机构,其宗旨在于压缩核事故、核污染跨越国境造成的危害效果。《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管制区域内产生或有较大概率产生放射性物质外泄事故,对他国造成辐射安全影响的国际性排放事故。该公约最大的特点是对产生核事故之时上报举措,以及有关机构的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在降低核事故产生率和危害程度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应用价值。

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同时签订及发布的公约还有《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其目标在于强化核能安全利用与发展国际间互动合作的有效性。

三、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1.缺乏强制性

与核能利用环节相关的装备与材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有效管制是极为必要的。国际社会传统的治理方式是建设共性规则,同时以国际机构为媒介,对其进行监管。基于现阶段世界各国一致肯定国家主权的权威性这一实况,多数国家自行编制本国核能利用标准。虽然与核能利用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制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但其监管环节的强制性色彩淡薄化。

2.责任未明确

在核能利用范畴中,责任担负者通常是把持许可证件的个体或组织。尽管《联合公约》填补了对应国家应该承担补偿他国的责任空白,但是被设置为最终责任人的国家没有承担核事故相关责任是不合理的。在责任明确环节上,有关国家与成员国强调了某些内容,但是造成核事故出现的国家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切实处理。

3.国际间合作不够密切

世界各国对本国核活动专研、开发、支持和规划程度上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为了使高端的核技术与管理技能得到大范围推广,强化国际间合作的密切性是极为有效的对策。但是现阶段,国际间的合作状况并不乐观。发达国家善于垄断核能产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不愿意将高端的技术分享至核领域,也不愿意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与技术环节上的援助,导致发展中国家在资金与技术方面的滞后性,进一步加剧了国际间合作的松散性。

四、核能利用相关国际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1.建立健全有关国际法律体系

核能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体制存在内容交叉这一问题,所以编制一致性的标准是极为有效的对策。正是因为内容交叉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使核能利用国对《联合公约》《安全标准》的关联性做出不同的解释,最终导致《联合公约》在推行之时,标准上存在多样化特征。为了使标准不统一问题得以根治,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该发挥职责,确切地解答两者关系,同时编制一致性标准,从而维护核能利用国际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系统性。

站在宏观的角度分析,《安全标准》的部分内容可以诠释《联合公约》,所有成员国若实行某一行为方式之时,应该遵照《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联合公约》作为一类法律规范,其内容在编制上体现出教条性,对核电站建设场地、设计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若运用《安全标准》去解释《联合公约》,就能够确保《联合公约》实施的翔实性,其在强化核能利用法律规章方面发挥显著的作用。

与核能利用环节相关法律的制定,应该体现出详细性与规范性。如将通报时间、程序等因素整合进《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从而使核事故产生国能够拥有具体性凭据,并且在核事故产生之时,对事故上报时间与程序做出确切的限制。一方面,确保信息资料上报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压缩损失量;另一方面,规则的翔实性强化了《联合公约》落实的实效性。基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与技术等方面体现出滞后性这一实况,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该参照其实况,编制并推行与其核能产业发展相匹配的规范,从而使有关国获得更大的便利性去安全有效地利用核能。

2.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作用

在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规制建设的进程中,国际原子能机构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其在强化核资源利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体现的应用价值是巨大的。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应该被强化,主要是因为核为另类的资源,其利用的安全性关乎着世界各国发展的稳定性。正因如此,核能的利用也演变成世界各国积极探究的专题,其安全性也得到高度重视与肯定。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维护核能利用安全性的主体,强化其作用是极为必要的国际法律规章完善对策。

过去,若缔约国没有履行国际义务,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无权直接地惩罚、处置没有践行国际义务的缔约国,而是自行地把其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因以文书的形式上交至安理会。此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能推出“一票否决”机制,从而中断国际原子能机构对缔约国的惩处进程。基于核资源利用的特质性,所以与核能安全方面相关的事例应该得到格外的重视。也就是说,当安理会裁决缔约国不履行国际义务这一案件之时,与不履行义务的缔约国存在利害关系的国家应该积极参与其中,确保问题处理的公平性与全面性,最大限度地规避核能利用大国独揽大权事件出现的概率。

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可以体现在编制与核能安全利用相关规范环节上。此时,个体或团体开展核能利用活动,有关国家务必对上述行为方式做出回应,在经济上做出一定的惩罚,并对其后续行为方式进行动态化监管。若有关国家没有对个体或团体应用核能的行为进行惩治,国际原子能机构就应该对该国家做出一定的处置,借助这一形式间接惩治非法核活动,对该国际制裁与处置个体或团体行为起到监理与督促的作用。基于核事故产生以后,波及的国家与地区多样化以及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多数损失是营运者无法自行承担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可以建立并实施追查机制,追究相关国责任,从而使受核事故影响的国家在获得补偿环节上体现出快捷性与实效性等特征。

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完善现存的监督体制,主要运用“形式审查”报告书这一监督方式,有效地弥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督环节存在的漏洞。对监督体制实施的完善对策,可以借助建立一个专门性监督机构这一形式,赋予其至高无上的职权,对各个缔约国核能利用方式进行实时监理审查。此外,可以建设不同缔约国间相互监管体制,从而确保监管成绩的客观性与全面性。

国际原子能机构也应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核能利用者应主动与基层群众深度沟通,来自公众的态度对安全利用问题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核能利用者应强化公众见解的规范性与法制性,最终演变成国际核能利用规范纳入法律规章体系中。公众参与的国际法凭据在诸多国际法文件和国际核能安全利用法律内有所体现,如《联合公约》的序言提及“认识到使公众了解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重要性”。

3.健全国际间的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内部事业的运行均与世界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对核资源的应用效率与程度,或多或少会对他国造成影响。核技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单凭一个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多个国家间的互动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各个国家在核能安全利用环节上均会投入一定的资金,互动合作机制的建设与实施强化了成员国之间的协同性,在促进高端技术产出和压缩经济支出等方面均发挥巨大作用。互动合作机制的建设与实施,在协助发展中国家处理资源短缺问题上体现出巨大的应用价值。这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与科技上体现出滞后性,在研制核能安全利用技术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国际互动合作模式的启动与运行,使核能安全利用环节上构建出“东西国对话”的局面。此时,发展中国家获得了来自发达国家科技与资源上的支持,使发展中国家学会了一些与核安全利用相关的技术方法,顺利地走出技术核困局。另外,国际互动合作机制的建设与实施,也强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联性,其共同监管核设施运行模式,确保世界各国共同分享来自核能安全有效利用的成果。

在世界各国核事故频频发生,以及核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化的局势下,国际间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就更加显著了。切尔诺贝利核事故造成的影响效果持续今日,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爆发使国际社会深刻地认识到国际合作的意义。同时,核事故造成的全球污染问题强调了国际间通力合作的重要性,从而把核事故衍生出的污染程度降低至最低。国际互动合作机制的建设与实施,使更多的成员国享受到核能安全利用为人类社会带来的福利,提升了处理核事故和核污染问题的效率。

五、结语

安全有效的运用核能,是国际社会高度赞同的观点,目前签署与生效的国际法律规制依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分享核能创造福利的过程中,人类应该积极优化国际法律规章,明确核事故法律责任,对受害国进行补偿,这是人类社会在未来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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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核能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批准号:14BFX127。

(作者单位:陈玮 赣南医学院;彭丁带 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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