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创新逻辑与融合机制设计

2017-08-23 21:29芦千文
当代经济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有效路径

芦千文

摘 要以对安徽省宿州市的调研为基础,通过分析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解析其组织创新动因、成长路径和内生发展机制,揭示了联合经营农业产业链的机理,提供了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例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顺利发展表明,联合经营是未来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重要方向,产业纵向-横向互动、机制设计、完善服务体系、示范引领是组织创新的重要经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创新发展中会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期望落差、发展能力不足、带动普通农户有限等问题,从实践经验出发,不同经营主体联合经营农业产业链可以成为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村产业融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7-0038-07

在农业和涉农领域,各类经营主体独立经营时都不能应对全部风险,他们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在实践中探索了多种联合经营方式,以通过合作弥补比较劣势、增强比较优势。其中,发轫于安徽省宿州市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①,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组合起来,实现了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有效衔接,推动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联合体以其显著的实践成效,迅速发展起来并推广至全省,还吸引了其他省区的学习借鉴。如河北省在其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重点培育和支持100家领军企业,重点培育100个销售额超10亿元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形成联盟,实现全产业链发展。”为此,2016年课题组赴宿州调研了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HH粮食产业化联合体、BMLY蔬菜产业化联合体、ZF中药材产业化联合体、QY鸭产业化联合体等,详细了解联合体产生的来龙去脉、发展状况、运营特点、参与意愿、困难挑战、支持政策、未来计划等。通过调研发现,联合体有效解决了农业产加销服不协调、主体功能定位不清晰、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现代要素集聚不畅通等难题,塑造了产业链竞争优势,调动了各方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积极性。

一、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现状特点

宿州市是安徽省的地級市,位于淮北平原东北部。近年来,宿州市作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瞄准建设“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建设优势主导农业产业链。2012年,HH种业公司、BMLY农业公司、QY集团等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成立了第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当年9月,宿州市选择16个联合体作为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16年9月,宿州市联合体发展到195个,涉及195家农业龙头企业、695个农民合作社、1 271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72.3万亩,覆盖各类农业主导产业,年产值200亿元以上。[1]2015年,安徽省全面启动了联合体培育工作,力争到“十三五”末达到3 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500个左右。

案例1:HH粮食产业化联合体由HH种业公司牵头成立,主要进行小麦良种繁育和高产玉米种植,是宿州市选定的首批试点之一。目前,已发展和吸纳13家农民合作社,27家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1.6万亩。公司负责农资采购、农产品购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制定种植计划、技术研发等,为家庭农场垫付资金、提供担保;农民合作社负责组织农民标准化种植、提供生产服务等;家庭农场负责流转土地、扩大规模,专职农田种植管理。联合体采用了绿色增产模式,小麦、玉米均增产50公斤/亩,2015年亩均节本增效621元。参加联合体的家庭农场,均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2015年,联合体常年用工118人,季节性用工1.2万人次;辐射4万亩小麦良种繁育,带动6 500农户,户均增收230元。

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不同经营主体在保持独立经营地位前提下,平等、自愿地订立联合章程、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生产、交易、服务关系,实行一体化经营,形成利益共同体。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链组织者,发挥资源整合、要素集成、拓展市场等作用,提高农业产业链二三产业环节档次,带动一产环节提高质量,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拓展、升级。参与联合体的农民合作社,多数是服务类合作社,少数是生产类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种养,提供全程农业生产性服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化经营主体,前有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市场支持和风险保障,后有农民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的全程生产性服务支持,可以放心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其他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经营业务和比较优势进入相应环节,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共同打造完整高效的农业产业链。根据安徽省和宿州市的认定标准,联合体具有表1所示的要素或要件特征。

不同农业产业链的特点不同,所建立的联合体也会有所差别。在粮食等必需、大宗农产品领域,产业链各环节提质增效作用较为均等,龙头企业发挥骨干带动作用,但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是相互支撑的合作关系。在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高的畜禽养殖、高科技种养领域,龙头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具备很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在产业链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成为“种养车间”。其它农业领域,如水果、蔬菜、中药等特色农业产业链,往往处于二者之间,其联合体中龙头企业具备较强的产业链掌控能力,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形成网状联结的共赢关系。如BMLY蔬菜产业化联合体内,BMLY农业公司在成立物流公司、完善本地配送网络的同时,与超市、经纪人合作,建立了通达上海、南京等的销售渠道。BMLY农业公司制定种植标准、计划,通过技术示范、资金支持、全程服务、保底价收购等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高种植水平,优化结构。

案例2:QY鸭产业化联合体由QY集团牵头成立,经营YTG鸭祖代繁育到肉鸭养殖、加工的全产业链,已吸纳20家合作社和80多家家庭农场参与,带动4 000余养殖户和1万余人就业,2015年营业收入22亿元。集团成立了鸭棚代建队、技术服务队、饲料配送队、产品和鸭粪回收队,提供全程生产服务,统一技术标准;直接或通过合作社组织农户养殖种鸭、肉鸭;与银行合作,解决农户贷款3亿元;实行保底价+二次分红和风险互助,化解农户养殖风险。农户种鸭养殖18月、3 600只/棚·劳动力,保底净收益50元/羽;肉鸭养殖38天、7 000只/棚·劳动力,保底净收益2元/羽。集团拥有专业研发团队,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抵御了几次大的疫情,祖代种鸭市场份额迅速达到国内1/3以上。下一步,集团将建设养殖小区,吸纳贫困户入驻,带动周边脱贫致富。

可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指依托农业产业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按照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合作共赢原则,组成的集生产、加工、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联盟。联合体在组织架构和合作机制上呈现出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支撑,相互间分工协作、紧密联结的共同特征。在不同农业产业链,联合体各方参与主体的协作方式、相对地位略显不同,但都以比较优势互补实现产业链综合效益最大化。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生的动因分析

(一)联合经营潜在收益是联合体产生的根本诱因

一种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的潜在收益会诱导人们做出新的努力,产生新的组织形式。[2]农业龙头企业资源整合、创新引领、市场开拓和风险抵抗能力较强,比较优势集中在农业产业链前后端的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等环节。但直接与农民对接成本很高,面临原料质量参差不齐、收购渠道不稳定等问题;若流转土地自己经营,存在雇工监督难题,且易与农户发生纠纷。农民合作社组织动员农户能力强,集中了农户服务需求,具有规模化服务优势,但产业链资源整合和创新引领能力不如企业。同时,面对农户规模小、土地细碎的作业条件,农民合作社服务效率受到限制,服务对象也不稳定。农户是种养环节最基本的经营主体,在邻里间流转土地比较便利,在精细种养和质量控制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农户“只顾低头种地,不抬头看市场”,难以突破资金、技术、风险制约。因此,从构建完整高效的农业产业链来讲,各方主体按照比较优势承担相应产业环节,确定权责利关系、签订合同协议,就能实现互利互惠、合作共赢,满足各自的利益诉求。如案例所示,龙头企业获得了稳定可靠的原料渠道,提高了盈利能力;农民合作社获得了集中连片的服务对象,扩大了经营收益;家庭农场化解了种养风险,提高了生产率,增加了农业收入。联合体构建了完整高效的农业产业链,为供应链、价值链建设创造了条件,有助于塑造产业链竞争优势。

(二)政府部门外部推动是联合体产生的直观触发因素

创新动力来源于企业家职能或动机的实现[3]。自发的产业组织创新,是企业家先发现盈利機会,然后重新组合生产要素,建立新的经营组织。但对联合体的产生来说,虽然客观条件——比较优势互补的潜在收益和具备企业家素质的新型经营主体——已经具备,却是政府部门外部推动才把成立联合体的潜在动因变成现实行动。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宿州市先组织一批企业牵头成立联合体,随后出台了《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试点方案》,对参加联合体的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入的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给予财政贴息;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元、连补三年,对认定为中小型和大型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万元和5万元;对于农机合作社新建机库棚300平方米、拥有农机30台(套)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联合体成员购置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协调落实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设施用地政策。同时,还明确了金融服务、项目扶持、人才支持、教育培训等具体支持政策,打消了参与主体的顾虑,调动了他们参加联合体的积极性。

可见,企业家精神和潜在收益至多是组织创新的必要条件。德鲁克(Drucker,1985)认为,有目的的创新机遇来源中,意外事件、不协调事件、流程需要、市场或产业结构变化存在于产业组织内部,只需“少许努力便会实现”;认知变化、新知识存在于产业组织之外,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不是成功创新的最可靠来源。[4]联合体是新事物、新知识,是地方政府反复调研、甄别之后推介给经营主体的。地方政府发挥了触发组织创新的媒介或中介作用。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内在逻辑

(一)构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机制

一种好的制度框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联合体运营机制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比较突出。一是构建了完善的契约体系,明晰了权责分配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的契约安排是经济主体的选择方向。在联合体内,成员之间签订了合同,确定了产品和服务买卖关系,界定了合作行为、分配机制、违约责任等,稳定了交易关系,降低了交易频率,减少了不确定性。二是执行了统一的生产标准,化解了道德风险难题。联合体在种养环节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使企业全面了解农户生产,便于指导监督。联合体成员都是规模经营主体,主动配合是理性选择。与普通农户相比,规模经营本身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三是形成了有效的协调机制,破除了产业联结断点。联合体成员间可以共享资产,降低了资产专用性导致的交易成本。组织协调是联合体的功能之一,满足了分工深化对协同性的依赖,协调了分工经济与交易成本的“两难冲突”。交易成本的降低反映到联合体成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的提升上。此外,表2所示的风险互助机制得以实施,以及QY集团帮助数千农户解决贷款难题未出现不良户,也是联合体内部交易成本降低的典型例证。

(二)构建了增强互信互利的内生机制

个人理性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合作本身存在“搭便车”等问题,需要建立互惠行为准则,达成“集体行动的逻辑”。[5]联合体通过互利+约束的方式,将个人理性转化成集体理性。一是多重要素联结。资产联结——农户带机加入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机合作社;资金联结——龙头企业为农户垫付资金;技术联结——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推广新技术。还有品牌联结、服务联结、相互入股等。二是互利互惠互助。龙头企业以优惠价供应农资、以高于市场价收购产品,为农户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等。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动配合完成各项协同生产任务,共同维持联合体的正常运行。三是内部风险控制。规避风险是农户最为头疼且无能为力的问题。除通过标准化管理化解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外,联合体还通过风险共担化解经营风险。如实行市场价+加价、保底价、二次分成等,QY鸭产业化联合体还探索了风险互助机制(见表2)。四是双向约束机制。对不按标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有权拒绝按约定价收购。家庭农场享有经营自主权,但卖给联合体的产品必须符合要求。这套内生的紧密联结和互信互利机制维持了联合体的凝聚力、向心力。以此,联合体突破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了从零和博弈向正和博弈的跨越。据调研,部分联合体仅在成立初期出现过“违约”现象(属于“磨合期”正常现象),在随后发展中成员数量、整体规模迅速扩大但极少出现“违约”情形,不少联合体为控制整体规模不得不限制新的成员加入。

(三)配置了组织顺利成长的管理要素

组织演进不是自发的,是在竞争中求得生存的过程。按照格林纳(Greiner,1998)的组织成长五阶段模型,不同阶段的管理方式、经营战略以及诱发组织演进的危机不同;每一阶段既是前一阶段的结果,也是后一阶段的原因;通过解决危机,推动组织成长进入下一阶段。[6]在联合体成立前的机制设计中,尤其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机制和增强互信互利的内生机制,为联合体组织成长配置了化解前两阶段危机的必备要素。宿州市要求联合体明确主导产业链和品牌运营内容,对申请加入联合体的经营主体进行筛选认证,明确由1家龙头企业主导联合体发展等,满足了联合体第一阶段发展要求。同时,联合体自身也设计了一整套生产经营制度、分工协作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满足了第二阶段组织发展要求。这样才有了联合体从启动试点到规模扩张再到普及推广的较为顺利的组织成长和演进过程。目前,整体上看大部分联合体处于该模型的第二阶段,少部分处于二、三阶段过渡时期,能否审时度势引进适应下一阶段的管理要素至关重要。

可见,联合体已具备相容性集团的特征。奥尔森(Olson,1965)认为,相容性集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集团成员足够少,二是存在迫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7]在联合体内,风险控制和约束机制可以保持适度的成员数量和经营规模;要素联结、互惠互助创造了合作共赢条件,形成了迫使个人努力的激励机制。由此,会诱发一系列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和帕累托改进,推动联合体不断自我完善。

四、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的经验启示

联合体产生之前,当地已依次经历了“公司+农户”买单型、“公司+中介+农户”订单型、“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松散联合型的演化过程,孕育了联合体形成的土壤。因此,联合经营是实践积累演化的结果,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发意愿,代表了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重要方向。

(一)纵向联合是产业链延伸升级的重要推力,带动经营主体横向互动和产业链拓展,推动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

比较优势互补是纵向联合实现的基础。联合体之所以成效显著,还在于其能形成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的良性互动。BMLY蔬菜产业化联合体在拓展销售网络、打造高端品牌、提高加工档次的同时,优化家庭农场种植结构,提高种养环节的效率和质量。ZF中药材产业化联合体在扩大种植规模、延长加工链条的同时,带领家庭农场发展乡村旅游,开发农业多重功能价值。这样,种养环节的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使其由产业链薄弱环节转变成竞争优势的来源,进一步推动产业链升级。以此,联合体由要素资源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由降本增效向追求品牌增值转变,由发挥比较优势向塑造竞争优势转变。这种纵向-横向互动机制,是联合体内生发展机制的外在表现,是合作剩余循环累积、不断扩增的源泉。

(二)机制设计是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必备环节,将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高了组织创新成功的概率

机制设计,即设计一套制度或規则来达成既定目标,这里指联合体合作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有了订单、合同等契约安排,但没有将互利合作制度化。因此,就都谈不上机制设计。与之对比,机制设计在联合体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在调研中发现不同主体的联合意愿,与他们反复协商论证、设计制度,然后套用到不同产业中进行调整。这样设计出的联合体经营机制,把合作机制、生产投入、劳动操作、技术标准等规则化,可操作、易执行(张贴在固定办公场所)。地方政府还设计了认证管理、创新服务、监督保障等配套制度体系。可见,重视机制设计是联合体显现成效并可复制推广的重要经验。反观许多昙花一现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大都忽略了机制设计。因此,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优先确立适合本地特色的融合机制,在实践中试错、总结和优化,固化为制度规则,形成制度演化路径。

(三)完善服务是化解组织创新障碍的重要路径,推动了现代要素向农业的加速渗透,营造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环境

联合体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主动创新服务,帮助克服资金、技术、人才等对创新发展的限制。试点之初,宿州市就出台一系列强化服务的政策,完善了农业科技、农机装备、信息化、质量安全、金融、加工流通、农资、教育培训、土地流转等服务体系。在金融服务方面,建立家庭农场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推出“劝耕贷”“金担通”保证保险贷款、产业链贷款等,推出农业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试点和小麦、玉米补充保险,蔬菜、果树保险等。在生产性服务方面,公益性服务体系在市、县(区)设立服务中心,实行包片、包户制度,定期上门服务。与此同时,联合体主动对接政府服务资源,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这样联合体就内嵌了区域性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提供了现代要素进入农业的通道和载体。因此,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必须建立服务支持体系,提供全面、配套、便捷的服务,降低融合发展成本。

(四)示范引领是联合体扩大规模和迅速普及的重要原因,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形成了区域层面上的“羊群效应”

联合体实践过程中的示范引领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联合体内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对家庭农场的生产技术示范。尽管家庭农场在种养环节具有比较优势,但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都会流转土地,用作技术研发、试验的核心基地,新技术成熟后向家庭农场示范普及。二是联合体成员对周边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即以直观效果吸引周边农户加入联合体,带动区域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自联合体建设启动以来,宿州市已新增农民合作社4 576家、家庭农场2 676家、农业企业880家。[1]有一些联合体还通过土地托管、为周边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等方式,提高区域农业生产经营水平。联合体作为新型经营主体集群,已发挥出区域整体带动作用。因此,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要尤为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示范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引导发挥在组织创新、业态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五、联合体继续推进创新发展的挑战与对策

(一)价格波动风险冲抵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成果,亟须营造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尤其是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导向作用下,部分粮食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如调研时宿州市玉米价格已下跌至使联合体流转土地种植粮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玉米价格低位徘徊或继续下跌的可能性比较大,价格下跌也很有可能扩大到小麦和水稻。这将对粮食种植领域的新型经营主体造成不利影响。据家庭农场反映,这种价格形势下最多能撑两年,之后只能降低租金或退租。家庭农场在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这种不可抗拒的外部风险,会延长投资回收期,在持续亏损情况下更“弃之不甘,坚持无益”。蔬菜、水果、肉类等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是相应领域联合体面临的主要难题。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生力量,应该帮助他们化解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如在价格支持政策向“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转型过程中,注意避免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协同推进农业补贴政策改革,降低创新发展风险,必要时支持渡过难关。

(二)政策期望落差限制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和带动作用,亟须迎合需求创新政策支持方式

新型经营主体相比普通农户,对政策需求内容、方式不同,对政策创新提出新要求。如家庭农场对保险服务需求强烈,但政策性保险无法获得②,商业性保险供给不足。宿州市与保险公司合作进行了政策创新,允许家庭农场的流转土地参保,但需要转出户签字同意放弃参保。这一过程成本极高,且保额与期望相差很大、又不反应实际损失,多数家庭农场就放弃了机会。有些联合体探索了互助保险,具有政策启示意义。调研中,联合体都希望政府将对保险机构的支持转向对互助保险业务的支持,建议由联合体出资、政府配套,由第三方机构托管。联合体拥有信息优势,比保险机构的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易于被农户接受。此外,还希望将农机购置补贴转为农机服务补贴。在他们看来,农机购置补贴主要是推高了农机价格,而农机专用性强、利用率低、更新快,通过补贴降低服务价格,既能提高农机利用率,也能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所以,应创新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区域层面和业务层面的支持。可以考虑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基础好的地区作为试验区,将财税支持政策与建立融合发展机制、利益联结机制挂钩,重点支持经营主体间融合发展的薄弱环节。

(三)发展能力不足制约了联合体组织创新深入推进,需要顺应组织演变趋势推动能力提升与组织创新的协同

联合体普遍反映人才不足、招聘人才难,其背后凸显的是发展能力的不足。联合体内生发展机制形塑的是内敛型组织创新路径,分工深化格局不断固化。这对于处于初创期的联合体来说至关重要。但长远来看,联合体要顺利实现从“初创期”到“盛果期”的转型升级,需要能力培养与组织创新的协同共进。内敛型组织创新使外部风险越来越集中于龙头企业,对其抗风险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业链经营能力却得不到培养。最终,联合体命运取决于龙头企业的兴衰。近年来,涉农企业经营不善、老板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能完全排除联合体龙头企业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所以,应着眼于培养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发展能力和参与能力,如增强农民合作社的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支持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成为联合体领头羊;建立联合体人才流动互助机制,鼓励家庭农场进入产前、产后环节,提高全产业链经营能力。以此,将内敛型组织创新优化为开放型组织创新。这也符合格林纳五阶段组织成长模型中所提出的规律性要求。反观以往各地农业经营形式的创新,往往是开始轰轰烈烈,然而缺乏可持续性,不久便销声匿迹,其重要原因就是忽略了这一点。

(四)“排斥”普通农户缩小了组织创新受益范围,需要继续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扩大示范引领作用

“合作机制会朝着有利于具有企業家精神和处境较好农民寻求新的市场机会的方向变革,但创造一种保护、增进贫苦农民利益的机制却愈发困难”(Clegg,2006)。[8]联合体创立初期就具有典型的“精英俘获”特征,“排斥”普通农户。参与联合体的农民合作社多是服务类合作社,而由普通农户参与的种养环节生产类合作社较少。多数联合体要求农户达到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相当于设置了很高的参与“门槛”。普通农户既达不到参与联合体的“门槛”,也缺乏通过合作社参与的途径,就被“排斥”在外。调研中观察到联合体带动农民增收的效果主要惠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精英农户,而对普通农户的外溢作用主要是流转土地、务工收入等,带动他们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较弱。未来很长时期,我国农村将是少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服务专业户与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的格局。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若“排斥”普通农户,则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精神不符。所以,对于较为成熟的联合体来说,要注意与普通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把示范带动效应扩散给普通农户。这是联合体应恪守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也是能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可以通过培育种养环节生产类农民合作社,扶持其规范化发展,为普通农户创造参与联合体的途径。

综上分析,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组织形式创新、合作机制创新、联结机制创新理顺了产销衔接关系,打通了现代要素进入农业的通道,打造了高效运行的农业产业链、供应链,找到了实现多元经营主体合作共赢的路径。可以认为,农村不同产业领域、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经营主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网状联结,建立共赢的联合经营机制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

[注 释]

① 开始称“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后来改为“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后文“联合体”无特殊说明均指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文中涉及到的具体企业、联合体均用字母代替。

② 不少地方农业政策性保险,不向农户收取保费,而在赔付金额下发时直接扣除。因多地按区域、面积平均发放赔付金额,变成了普惠型变相补贴。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仍然享受政策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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