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有效辩护制度的构建探究

2017-08-25 10:46王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辩护权

摘 要: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首次确认了“以侦查中心”向“以审判中心”的司法程序改革。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程序中,必然会以有效辩护为落脚点,而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两次修改中,都对辩护权进行了完善。本文将以有效辩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为切入点,探讨在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如何确保有效辩护的实现。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辩护权;有效辩护

一、审判中心模式和有效辩护的共性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是各诉讼阶段的中心阶段,而诉讼中的侦查、起诉阶段是审判阶段的准备阶段,它调整的是侦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第一,形式意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巩固审判的核心地位。审判在刑事诉讼中有绝对的核心地位,对于被告人罪否及量刑的决定只能经独立、公正的审判后做出,其他审前阶段都是为顺利展开庭审、提高审判效率、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所做的必要准备。第二,实质意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在审前阶段确立审判标准的权威。刑事诉讼法第53条确立的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不仅仅应该是法官在审判中应当遵从的标准,审前阶段也应当准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是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倒逼侦控机关,避免发生非法取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而有效辩护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法官审判的时候要准从控辩双方的平等性,被告和辩护人应当和控方检察官处于一样的主体地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中,既有利于辩护权的有效发挥,也有利于其诉讼权利的救济。审判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不断的进行发问、质证,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辩护制度的存在可以很大程度的限制在侦查、起诉时公诉机关的诉权,又可以在庭审阶段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提出对其有利的证据及意见,使法官在审理时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进而让法官很大程度打消了因为卷宗而产生的某种内心确信并据此来定案,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因此辩护制度的发展会促进庭审实质化,进而促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

二、审判实践中有效辩护的困境原因分析

1.刑事律师良莠不齐及相对缺失

我国现今的法律人才的准入模式是不管什么专业的人员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而通过一年的实习律师则可以成为正式的律师,通过几个月的突击复习并不能很好的培养通过司法人员法律思维和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法官、律师人员的良莠不齐,这样司法机关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律师也很容易做无效辩护。而这些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很大比例的去选择民商事案件,主要原因有兩个:一是受益低,刑事律师相对民事律师受益低,在现今社会经济压力下,律师也面临着车贷、房贷这些经济压力;二是风险高,刑事律师是与国家公权力进行对抗,在许多地方存在一些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对刑事律师进行羁押。因此,有很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会选择去做刑事律师。

2.“旧三难”到“新三难”

从进几年来看“旧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阅卷难基本已经解决,调查取证难是因为在立法方面有很多漏洞,在不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很难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会见难存在立法上缺陷和规定的不明确性,所以存在会见次数限制,谈话内容限制、申请手续限制等问题。在这“旧三难”还未解决,由出现了“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问题,律师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辩护权,但证人不出庭的现象仍然是普遍存在的,导致律师不能对证人进行当面发问,虽然律师享有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但证人是否出庭还是由审判长来决定;同时在实践中法官只允许从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不允许律师详细论证,就存在了质证难;辩论难主要体现在法官在庭审时可以随意打断律师的辩论,律师没有充分的时间与机会来法庭辩论。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1.完善律师准入资格及提高刑事辩护率

在无法改变现有的法律人才准入模式下,可以考虑律师的综合素质、法律知识、办案过程来给现有的律师进行分层分级,不同层级的律师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形,如可能处罚较重的犯罪只能有层级高的律师辩护,这样能更好的充分辩护。为了使人民群众平等行使有效辩护权,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队伍建设。应该吸取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刑事法律援助队伍中来,形成一支以社会优秀律师为主体,兼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院校师生、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应当切实提高刑事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同时通过人员调度来为资源短缺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2.合理扩大辩护律师在审判实践中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以私权利对抗公权力,因此应该合理的扩大律师的权利,才会形成有效辩护,针对“旧三难”和“新三难”应该扩大的律师的主要权利有三个:一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时律师在场;二是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在实践中彻底清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阻碍,从法律的规定出发,杜绝相应机关“解释法律”的情形。三是在实质上听取律师意见,可以将律师意见记档,做到这三点律师才能很大程度上做到有效辩护。

四、结语

审判中心主义和有效辩护的契合之处在于二者对于理想诉讼结构的追求,审判中心主义为有效辩护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在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追求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扫除两者共同的障碍。为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律师准入资格、提高刑事辩护率和合理扩大辩护律师的权利等建议,是对现实问题的反思,也是对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的希冀。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2]沈德咏.《略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于《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3]陈欢欢.《审判中心主义有效辩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载于《法制与经济》,2017年1月.

[4]顾永忠.《论庭审中心主义》.载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5]郭芬.《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有效辩护》.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问论文,2016年.

作者简介:

王贤(1994~),女,汉族,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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