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浅析

2017-09-06 06:16樊校君
魅力中国 2017年29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完善措施中小企业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平稳增长的新常态,在鼓励创新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创业之中,可以预见一大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将会出现。然而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这些企业的发展。本文首先对中小企业和间接融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接着指出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完善金融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问题;完善措施

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本国社会、经济发展。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生产规模较小,设备和技术相对落后,各种信息不够通畅,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导致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我国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极大地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和间接融资的一般理论

对于中小企业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标准。我国为了更好地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于2002年正式起草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部法律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是不同行业的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等指标[1]。其特点主要表现在;采纳国际通行的划分标准,把企业规模和企业的获利能力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科学合理的反映出了企业的真实情况;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利于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宏观调控。

间接融资是相对于直接融资的称呼,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融资媒介的融资过程。具体来说,是指暂时有闲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证券,由金融机构集中闲置资金,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等方式或者购买企业的有价证券的方式,将资金供给企业,以此来实现间接融资的过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最本质区别在于是否经过中介机构得到资金[2]。

二、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業银行审批制度对中小企业过于严格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贷款额度来划分权限,但是在乡镇中已经很难发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子[3]。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以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担保,但是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往往缺乏实践性,很难通过这些知识产权获取收益,因此,银行承担着不能全部收回贷款的风险。银行在能否收回贷款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

(二)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存在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公司受到政府财政的扶植,民营担保公司相对较少,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比较有限,缺乏资金的风险补偿机制,担保补偿的资金主要由政府出资,社会资金所占比例比较小。并且政府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里的管理人员缺少实际的操作能力。政府主导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难免造成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由此造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指令性担保。

(三)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突出

由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很大,风险也相对较高,所以极易引发纠纷。与此同时,中小企业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融资的条件又过于苛刻,这造成中小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

(四)缺乏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和法律保护措施

现在我国缺乏完备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3]。尽管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依然在成形之中,还未发挥其作用。同时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类似淘宝云数据等反映信用的大数据信息不能被银行所使用,这导致银行贷款前调查的困难和不实。

(五)金融机构政策不当

中小企业往往存在财务状况不健全的问题,因而客观上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实力和资信状况,而银行由于成本原因,往往不愿意现场考察中小企业的真实经营性状况。银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通常的做法是设定相同的信贷配给利率。这样的做法无疑吸引一批风险大而质量较低的中小企业,同时会失去一批高质量的但不愿意承担较高贷款利率的中小企业,而这样选择结果并非银行初衷。

金融机构为了分散企业的道德风险而提高发放贷款的条件,这使得部分优质客户流失。借款人在获得银行贷款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能会更改原来的资金用途,从而转向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与银行发放贷款的初衷是相悖的,对银行而言,它属于道德风险,为了分散这种风险,银行必定会提高信用贷款利率和制定更加严格的信用贷款的条件,这导致了潜在的高质量的中小企业客户的流失。

金融机构缺乏差别性的服务系统。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特点为信用贷款的次数多、贷款金额少以及收回贷款风险大的特点,这导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的贷款请求产生恐惧心理,谨慎地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同时,一些高质量的中小企业也一同被排斥,因而转向其他渠道获得资金,而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客户由于没有更多融资渠道而选择留下,这反而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4]。

三、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开放民间金融市场

2014年银监会批准了三家民营银行的申请,可以预见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壮大指日可待。民营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民营银行的发展有利于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使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能够实现,从而更好满足企业的融资要求,服务企业更好的完成融资活动。

(二)拓宽融资渠道

发展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中介机构。第一,发展与地方经济结合比较紧密的地方性商业银行,由于地理位置的优势,使得其与中小企业能比较方便地开展交流,能够以较小的成本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第二,发展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发展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

(三)完善金融担保体系

我国现在的信用担保方式有三种,包括政策性担保、互助担保以及商业担保。我认为,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着不足,可以采取商业担保和政策性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以政策性担保为主要组成部分,辅之以商业担保。同时,政策性担保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可以吸收借鉴互助担保模式,从而使互助性担保和政策性担保有机结合。

(四)完善企业的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鱼龙混杂,不容乐观。我们应当建立适用统一标准的信用体系,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改善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环境。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应当从多个角度着手。首先,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行规行约,对整个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同时对协会内的成员的信用进行评价。其次,应当引入被公众认可的中介机构,积极地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最后,应当完善中小企业的失信惩罚制度,明确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失去信用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能够增加中小企业的失信成本,从而迫使中小企业诚实守信[5]。

参考文献

[1]王玉兰. 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2]刘婷.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4.

[3]王莉. 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0.

[4]王岳,赵庆国. 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SWOT分析及对策[J]. 现代经济,2009,(10):52-54.

[5]朱莎. 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作者简介:樊校君(1994-),女,汉族,河南许昌人,就读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民商法、金融法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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