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域外司法实践

2017-09-08 04:29靳婷李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7期
关键词:因特网恐怖主义犯罪

靳婷 李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生联系、进行交流的生活工作方式也逐渐网络化、虚拟化,学习、工作、娱乐都可以在因特网上进行。因特网创造了人们生活的第四度空间,也为犯罪分子创造了从事犯罪活动的新领域。洗钱、贩毒、走私、诈骗、卖淫、贩卖人口等传统犯罪类型,在因特网上呈现出难以管控、危害巨大、日渐泛滥的趋势。基于网络本身,也出现了匿名的垃圾邮件攻击网络服务器、政府机构网站、金融交易网站、病毒传播窃取个人身份信息等新型犯罪。

对恐怖主义犯罪而言,因特网更是恐怖主义组织招募成员、宣传恐怖主义思想、遥控恐怖袭击活动、搜集情报信息、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的绝佳场所。一定意义上,因特网已经从网络恐怖主义(cyberterrorism)犯罪的实施工具逐步发展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场所或犯罪对象,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惩治的难度也在日渐增加,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网络技术需要更先进,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更需要协调。事实上,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仅凭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单独力量难以彻底解决,是需要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共同合作、积极应对解决的跨国性犯罪和国际性威胁。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将因特网技术引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通过计算机、因特网或其他网络技术,发动恐怖袭击的犯罪形式。具体的参与者或发起者,可能是电脑所有人、技术专家或具体实施者。相较于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的恐怖主义分子常常会造成更多的平民人身伤亡,严重破坏世界经济秩序、国际社会稳定和自然环境。例如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互联网袭击航空管控站、核电站、医院和股票市场,以引起混乱,造成人们的恐慌。目前基地组织(al Qaeda)常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袭击飞机、引爆炸弹。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在白宫2009年报告中指出:“基地组织和其他恐怖组织都想在美国实施网络攻击,这种攻击难以监测和防御。今天的世界,恐怖分子的袭击行为不仅仅是自杀性的爆炸背心,还有计算机的按键。它是一种极具毁灭性的武器……网络威胁是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1]当然,这种来自网络恐怖主义的威胁,不仅仅美国要面对,世界各国都正在经历或将要面对。

通常,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有两种类型:一是将因特网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服务恐怖主义组织,进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例如通过网络技术窃取数据信息,提供给恐怖主义组织,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散布教授恐怖主义犯罪方法的视频音频资料,帮助恐怖主义组织实现利益诉求等。这种类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由于常会与恐怖主义组织发生直接联系,比较容易识别和认定。二是特定机构的网络本身作为恐怖主义组织攻击的目标。例如网络恐怖主义分子通过网络黑客技术,发布病毒袭击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使其不能够正常运行,造成民众的恐慌或政府机构的瘫痪。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尽管在犯罪方法和手段上与普通的网络犯罪相似,通过网络病毒、网络攻击的方式进行,但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意图方面,还是有很大差别。从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主體一定会与现实世界中的恐怖主义组织有密切联系,通常是其成员或其仰慕者,有共同的信仰、价值判断或特定的利益诉求。需要通过高科技手段认定网络恐怖主义分子的藏身之地,如果其就在权益受损方国家的领土内,所在国司法行政机构通常能即时控制犯罪分子并加以严惩;但如果网络恐怖分子栖身权益受损方国家的领土之外,就需要通过与其所在地国家协商谈判,通过国际合作,引渡犯罪分子后再绳之于法。事实上,网络恐怖分子栖身在受害国家领土之外的情况,非常常见,给权益受损方,即受害者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很大不便,需要国家之间合作协商解决管辖权冲突、罪犯引渡等一系列问题。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域外司法实践

在法国、美国等国,都曾发生过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例,各国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非常大,起到了较好的预防和震慑效应。

(一)伊舍尔案(Public Prosecutor v. Hicheur)[2]

伊舍尔(Adlène Hicheur)是在阿尔及利亚出生的拥有法国和阿尔及利亚双重国籍的物理学者。他在法国著名的里昂高等师范学校获得物理学硕士学位后,2006年开始在法国与瑞士相邻的阿纳西省粒子物理实验室工作,研究宇宙大爆炸。2009年10月,警方逮捕了伊舍尔,因为他经常访问基地组织的网站、与基地组织头目交换加密的信息材料,并对基地组织网络的招募表示了参加的意愿。同时,他还上传和传播了基地组织的暴力音像视频资料、自杀式袭击者的声明和其他极端组织的材料。在警方破解了伊舍尔的加密邮件之后,发现他还试图担任圣战组织网站的负责人,并试图在法国巴黎发起恐怖袭击活动。2012年5月,根据上述证据,法院认定伊舍尔为圣战组织提供了资金和智力支持,以谋杀和恐怖袭击罪判处伊舍尔五年监禁。

本案是近年来法国法院处理的比较典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案件,警方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伊舍尔的犯罪事实,是将网络恐怖主义分子绳之以法最为重要的前提。在因特网的海量信息中,如何通过高超的技术手段筛选恐怖主义犯罪的信息、锁定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都是各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阿迪特案(United States v. Ardit Ferizi)[3]

阿迪特(Ardit Ferizi)案发时,是一位年满20岁的科索沃公民。2015年6月,阿迪特利用黑客技术,攻击了美国某网络零售服务商的服务器,窃取了包含成千上万条个人身份信息的数据库,有清楚的个人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密码、居住地点和电话号码等信息。同年6月至8月间,他将包含有1000余位美国军人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传给了恐怖组织ISIL的成员,以便发起对这1000余位美国公民的恐怖袭击。2015年10月,马来西亚政府应美国政府的请求暂时扣留了阿迪特。2016年初,阿迪特被引渡回美国受审。2016年9月,法院认为阿迪特为ISIL提供支援、访问未经授权的电脑、窃取数据信息等犯罪属实,以网络恐怖主义罪行,判处阿迪特20年监禁。endprint

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将网络恐怖分子引渡回美国审理的案例,也是个人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承担责任的第一案。该案中,阿迪特通过黑客技术窃取美国公民个人信息并交给恐怖主义组织,客观上造成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美国公民人身伤亡的危险。美国公司的服务器数据被窃取、美国公民权益受损,美国是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直接影响的国家;但罪犯阿迪特并不在美国领土内,也不是美国公民,基于国籍的属人管辖和基于居住地的属地管辖都难以实施,为有力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美国实施了“长臂管辖”,得到了马来西亚政府的协助,扣押了远在美国本土之外的外国网络恐怖分子,并成功引渡其回美国受审。不难看出,有效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真正需要的还是国际合作。这种国际合作可以是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也可以是国际性的公约。

(三)瑞吉比案(United States v. Rajib K. Mitra)[4]

2003年底,美国威斯康星州的首府麦迪逊市(Madison),无线通信信号经常会奇怪的消失。11月万圣节时,全城突然都没有了无线通信信号,消防部门的警用通信也被阻断。相关部门通过技术探测手段发现有一个强大的信号频率覆盖了全城的通信塔,阻碍了控制信号频道的计算机接收发送数据。当天,麦迪逊市正在举行万圣节游行,公共安全部门因为没有无线通信信号而无法协调全城的活动。后来,无线通信信号管理部门通过更换频道的方式,暂时恢复了通信服务,但干扰信号也即时改变了干扰频道,无线通信的电脑系统还是不能使用。于是,警方通过无线电探测仪查到了入侵信号的来源。原来是威斯康星大学商学院的学生瑞吉比通过黑客技术攻击了城市的无线通信信号系统,以执行恶意代码的方式阻断了全城的无线通信信号。事后,警方逮捕了瑞吉比。

瑞吉比本科是学计算机通信的,毕业后在威斯康星大学读商学院读研究生。很明显,他知道自己执行恶意代码会阻碍全城的无线通信系统,尽管他自己说只是一场恶作剧。庭审中,陪审团裁定瑞吉比恶意干扰州际的无线通信系统,有罪。法官根据美国法典第1030条对计算机欺诈活动的规定,判处其96个月监禁。[5]瑞吉比后来提出上诉,认为他在2003年的黑客行为并不属于1986年美国法典1030条《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的规制范围,因为1986年颁布的法律不可能包含2003年新技术应用的情况,法院的裁判超出了当时的立法意图,他本人应该受到“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之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保护。但第七巡回法院认为瑞吉比的行为符合美国法典第1030条的规定,因为法条规制的是普遍使用的技术,并不特定指几种当时存在的技术,未来的发展的技术也应该包含在内。所以,瑞吉比恶意利用黑客技术攻击无线通信系统,危害城市安全的行为,是一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利用网络技术攻击公共基础设施,造成公众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或面临损失的危险,美国司法机构的态度是严惩不贷,即使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有一定的空间,但法官在审理时,还是会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严厉惩处新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三、构建防范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机制

2007年9月,三位皈依伊斯兰教的德国公民因为参与伊斯兰圣战组织、策划针对美国驻德国机构、机场、餐厅等公共场所的恶性炸弹袭击案被捕。在这起案件的侦破中,德国司法机关根据美国同行提供的相关情报,在土耳其和美国相关机构的协助下,历时9个多月、通过600多个机构取证、调查,最终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一所度假屋内逮捕了三位在德国境内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另一位在土耳其的犯罪分子于2007年11月根据欧洲引渡条约,从土耳其引渡回德国境内受审。[6]

这四位犯罪嫌疑人都是伊斯兰圣战组织的成员,他们早在2005年就通过参加圣战组织的活动相识,后来通过合法获得爆炸物品,制作汽车炸弹的方式,密谋在德国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案发时,他们在出租的度假屋里囤积的爆炸物足以造成德国本土“最为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2009年4月,德國联邦法院开始审理此案。德国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传唤了200余位证人,并出示了通过电子调查技术获得的被告通话录音、车辆和租住房屋的爆炸物检验报告等。四位被告在与基地组织成员联系时,用过十多个不同的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加密技术处理计算机数据,警方在破解这些电子数据信息时,付出了很大努力。被告的辩护人,就检方获取材料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检方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2010年3月,四位被告因预谋实施爆炸、谋杀、攻击政府部门等罪行,被判有罪,分别处以5年、11年和12年的监禁。

本案中,网络并不是主导性因素,只是恐怖分子进行联络和交流的工具,严格意义上来讲,也不是本文所指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但依旧由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复杂性,需要多国合作、共享信息、协商管辖权,实现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所以,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惩处方面,技术共享和协商管辖,显得更为重要。

为应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在过去的50年时间里,国际社会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针对恐怖主义的共同普遍的法律框架。这个框架由19项普遍的反恐法律文件组成,还有相关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的预防恐怖主义处(UNODC)一直是给联合国成员国提供反恐技术协助的重要部门。

笔者认为防范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坚持上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框架,也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

首先是要有专门机构分析和降低网络威胁和漏洞。例如美国作为因特网的诞生地,掌握着因特网唯一的主根服务器,在因特网的资源使用和技术发展方面享有着先天的、绝对的优势。作为最早组建网络部队、试验网络战争的国家,美国始终关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它成立了国家网络安全保护系统,是国家因特网活动和分析的中心,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保护计划的要求,与公共、私人和国际机构合作保护基础设施,增强态势的感知能力并执行分析、预警和风险管理程序。endprint

其次,要建立高水平的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警机构。2009年10月,美国成立了国家网络安全和通信集成中心,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预警,实施网络安全合作伙伴当地访问计划,改进了和所有者、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共享信息与资源的方式,并且国家的技术官员和执法官员可以访问秘密级别的网络安全信息,并通过当地的融合中心召开视频会议。很显然,高级别的核心统筹机构对共享各方信息、统筹安排打击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信息情报的汇总分析机构,并赋予执法机关极大的权限,能够保障预防恐怖主义犯罪工作高效开展。在上述德国2007年的爆炸案侦破过程中,美国情报机构提供给德国同行的监测信息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要大力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力度。面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不确定性、随机性,通过国际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是实现有效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必要前提。上述案例中,法国、美国的司法部门,通过与其他国家信息共享的途径,发现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借助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司法互助协定,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内受审,最终实现了有效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四、小结

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我国的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和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做了详细的规定,构建了我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多部门协调、责任追究的系统机制。事实上,2015年我国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2016年8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开始实施,规定利用手机、因特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为恐怖活动。

有力推进网络技术研究机构、司法部门、外交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国内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科学的应对机制,广泛吸纳高校和研究院所中网络科技的高精专人才,推进与各国、各地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将是我国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有力途径。

注释:

[1]参见美国白宫报告,网址:https://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5/02/13/remarks-president-cybersecurity-and-consumer-protection-summit,访问日期:2017年6月30日。

[2]See Who is France's 'Big Bang' physicist turned 'terrorist'?, on the website: http://www.france24.com/en/20120329-who-is-french-big-bang-physicist-turned-terrorist-cern-adlene-hicheur/, visited on June 30 2017.

[3]See “ISIL-Linked Hacker Pleads Guilty to Providing Material Support”, on the website: https://www.justice.gov/usao-edva/pr/isil-linked-hacker-pleads-guilty-providing-material-support, visited on June 30 2017.

[4]Se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laintiff-appellee, v. Rajib K. Mitra, Defendant-appellant, 405 F.3d 492 (7th Cir. 2005), on the website: http://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F3/405/492/473548/, visited on June 30 2017.

[5]See 18 U.S. Code § 1030, on the website: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1030, visited on June 30 2017.

[6]See UNODC, The Use of The Internet for Terrorist Purposes, p.110, on the website: http://www.unodc.org/documents/frontpage/Use_of_Internet_for_Terrorist_Purposes.pdf, visited on June 30 201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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