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集赌资而骗取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7-09-08 04:32田维武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7期
关键词:曾某诈骗罪欺诈

田维武

【案情】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秦某为同事,年收入约4万元。2012年12月曾某居中介绍王某向秦某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三分,王某按时归还了本金和利息。2013年1月至6月,曾某为了筹集赌资,谎称其朋友需要工程周转资金先后五次向秦某借款160万元,月利息三分,期间按时支付各项欠款的利息。曾某将借款赌输后,不再回应秦某的还款诉求并外逃,2014年8月在外省被抓获。

本案中,对于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曾某先通过介绍王某借款并按时还款获得秦某信任,后以隐瞒借款用途的方法骗得秦某巨额借款,将借款赌输后外逃,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和事实。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认定曾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曾某与秦某借款关系客观存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应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曾某借款赌博的初衷是获取收益,而不是这笔借款本身,只不过这种获取收益的方式即不合法更无保障,但这不应影响对二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曾某外逃前一直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曾某具有欺诈行为且使秦某陷入错误认识

曾某向秦某借款和介绍借款总计六次,第一次通过介绍王某借款并按时归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的方式获得秦某信任,第二次至第六次借款利用了秦某想获取利息的心态,谎称朋友需要工程周转资金并仍许诺月息三分,实际上将借款用于赌博、还赌债和支付借款利息,隐瞒了借款资金用途这一借贷关系的核心信息,整个过程中曾某所称的建筑工程领域的朋友对此毫不知情。曾某的连续借款行为属于欺诈。

曾某连续支付利息的行为使秦某陷入错误认识。曾某向秦某借款六次均按时支付利息,第一次借款还归还了本金。按时支付利息导致秦某陷入错误认识:只有正常经营活动才会产生利润进而支付利息,因此借款是提供给曾某的朋友用作经营,每次借款都会像第一次借款那样按时如数归还。如果秦某知晓曾某借钱用于赌博,可以断定秦某不会与曾某达成借款合同,这在案发后秦某的陈述中得到证实。曾某连续支付利息旨在让秦某相信借款属于工程所需,在欺诈行为与秦某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曾某虚构借款人、隐瞒借款用途使秦某陷入错误认识。

(二)曾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赌博获利的风险性远高于正常商业活动,曾某明知其中的风险,仍选择以赌博的方式获得利润,意味着其放任输光借款的结果发生。曾某是企业员工,年收入4万元,不具160万元巨额债务的归还能力。在曾某第二次借款输尽时,选择第三次、第四次借款继续赌博,可能存在赌赢后还本付息的主观心态,但至第五次、第六次借款时已经几乎没有归还借款的现实条件,曾某仍然以隐瞒用途的方式骗取借款,不计代价地放任秦某损失扩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恶意。

有观点认为,曾某归案后一直声称愿意还款,出逃前也归还了利息,据此可以排除其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当代的诈骗犯罪手段愈发多样,认定涉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主观心态不能仅凭其供述,应结合客观事实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欺骗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轻信曾某供述,相信其“未想占有借款”和“有钱会及时归还”的承诺,那么熟人之间的财产侵占关系均可用借款的方式掩饰,这不利于社会财产秩序的维护。曾某歸还利息的行为本身就是行骗行为,目的在于骗取后续的借款,不应将此作为曾某有意还款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并蒙受巨额损失,应当以诈骗罪论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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