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7-09-09 04:43王晶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23期
关键词:问题研究

王晶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是将婚前一方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夫妻财产约定过程中,是约定还是赠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存在很大的争议,这种情况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夫妻财产转移纠纷的出现,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姻犯规、物权法规和合同法规之间存在的适用性冲突。在婚姻法规中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法规来说是一种特殊的规定形式,夫妻财产约定产生的纠纷问题原则上适用于婚姻法规,但是现阶段,我国婚姻法规就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和内容还存在不少缺陷问题,在今后应该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进行完善。文章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同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法律实用性;问题研究

夫妻财产约定指的是夫妻双方通过自有平等的协商之后,对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内容,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定,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性制度。从上述夫妻财产约定的定义来看,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夫妻双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有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情况,如果没有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或者约定不够完善,则适用于婚姻法规的相关条款内容。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态不断发生改变,家庭社会单元的收入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社会大众对财产归属的观念也得到了一定的更新,夫妻财产约定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现行的夫妻财产约定中还存在不少法律适用性问题,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决。

一、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适用性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范围过于狭窄

夫妻财产约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夫妻双方满意的婚姻关系而制定的,因此,夫妻财产约定过程中,双方财产归属同时还应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对照上述权利也要进行必要的约定。在我国现阶段的婚姻法规也应该对夫妻之间财产的处理权利进行相关的规定。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投掷不断深化改革,夫妻之间的无形资产、股权变更等在婚姻法规中还未涉及到,夫妻双方对于这些无形资产期待权和股权的越冬还未形成有效的法律形式。目前,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在今后应该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纳入到夫妻财产约定法律体系中。此外,在现有的婚姻法规中,并没有就夫妻双方的债务约定进行相应的规定,这种情况就使得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执行再次受到限制,从而容易引起当事人产生误解行为,对夫妻双方正常的生产产生严重影响。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缺少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关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从协议的本质角度出发,这种协议应该被应许变更或者撤销,在我国合同法规中对这方面的内容也有进行全面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中,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更换或者撤销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实际夫妻生活过程中,法律层面未对夫妻财产約定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进行规定是十分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不仅会给夫妻双方处理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给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造成巨大的困难。

(三)缺少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中规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制定书面协议,但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公示、登记等问题却没有做出任何要求,这种情况就会导致第三方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管理权限和所有权归属问题,而对于未经过公示的夫妻财产约定,当然不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夫妻之间出现严重的财产纠纷,同时,在我国的婚姻法规中也为对夫妻财产的申报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导致夫妻双方在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过程中,第三方可以借口不知道夫妻财产约定为理由,不承认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效力而主张交易行为有效,常常严重危害夫妻双方利益和生活的稳定性。

二、完善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要确定采用自由式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约定财产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婚姻当事人对于调整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多元化需求,允许夫妻双方在不违反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符合自己心愿的处置,这就是约定财产制应该达到的法律目标。假如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就违背了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也就失去了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实际意义。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现行的几个典型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的需求。

(二)明确约定财产制的程序——公证、登记、告知

现行的婚姻法所具有的程序与实体兼备的立法模式仍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新的立法对必要的程序性规范仍然要予以保留并加以健全和完善。对于在夫妻财产制的程序方面,主要是在于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程序的完善。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适用一个有效的合理的程序机制,以保护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要维护第三人权益(交易安全)。对调控形式的选择,要建立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相契合基础上,要建立在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同时建议,在约定财产制的程序上采取在“公正与登记结合制”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条“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告知义务”。

(三)增加财产协议变更及撤销程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实际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会随着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财产的态度以及经济状况的变化,使得原有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已经不再适应夫妻双方,因此就要变更或者撤销原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及时调整已经变化了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因为夫妻财产约定就是契约,所以自然就应该允许撤销或变更,这就是体现契约的自由原则。但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或变更,应该符合必要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契约的一般法理,而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撤销或变更财产约定,就要求夫妻双方必须自愿和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撤销或变更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夫妻单方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约定,而另一方却不同意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夫妻财产约定。强行撤销或变更的属于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撤销或变更夫妻财产约定,以应对夫妻一方因特殊情况遭受不利或可能遭受不利的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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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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