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三个问题

2017-09-20 12:28夏锦萍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1期
关键词:协助执行情节严重被执行人

夏锦萍

小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三个问题

夏锦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中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判决、裁定,实务中以民事判决、裁定居多。近年来,随着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数量急剧上升,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执行难。但在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中,存在三方面的争议问题,具体如下:

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那么,从何时起应该履行判决、裁定?只有弄清楚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才能进一步探讨该罪名。关于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现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从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从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从收到法院的执行通过书之日起计算;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纵观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不完善,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从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开始计算,但未规定是适用于被执行人、担保人,还是协助义务人,亦或全部适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开始计算,未对被执行人、担保人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应视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的执行义务主体予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第三人,其前期不清楚法院的裁判情况,只有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的内容,故以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为起算点,而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系以被告身份出现在民事判决中,较了解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故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支付财产或者履行特定义务,时间起算点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71号指导案例,即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就是以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点来认定,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确定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裁判文书义务,为逃避执行而拒不执行。但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要注意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不能以行为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为由,一律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要合理运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的,主观上没有逃避执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未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应以刑法苛责。所谓无履行能力导致履行不能,是指行为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致使无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比如,法院判决行为人偿还债务,但行为人名下没有存款,除了一套房产外,无其他财产,而该套房产因违规建造,无法办理房产证,导致无法出卖,行为人无法偿还债务,且没有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故行为人因无履行能力导致履行不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为正确理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要注意以下三方面:要求行为人有执行能力,即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要是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或者没有认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就谈不上行为人对应当执行的判决、裁定有拒绝执行的意思表示;要求行为人逃避或者拒绝执行,至于方式、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方法,比如辱骂、群殴执行人员,砸毁执法记录仪、执行车辆,撕毁执行文书、封条等,也可以是“软对抗”的方法,比如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无偿、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债务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等。

情节严重的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2015年二高一部《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但均是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的规定,故在实务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争议很大。

笔者认为,为正确把握情节严重标准,需考虑以下三点:行为人采取的实施手段,要是通过公然对抗、暴力抗拒的方式扰乱法院的执行活动,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所带来的危害显然要比一般的拒执行为要大,造成影响也更加恶劣;行为人对标的的履行程度, 行为人未执行标的占全部执行标的的比例及抗拒执行的金额成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标准,部分省份已经做出相关规定,如2004年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要是行为人抗拒执行造成执行人员的人身伤害,公私财产的损失等 ,应当认定情节严重。此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同样未作相关规定,可以参照以上三点要求,但要注意划分二个档次,根据程度的轻重予以区分。

(作者单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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