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主刑辅”思想涂

2017-09-20 10:54泸丹
读天下 2017年24期

摘 要:“德主刑辅”思想从西周开始便是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国策,在理民思维范畴内,具有法自君出、执法顾情、明德息讼等鲜明特点,但其并未否定刑存在的必要性,着重于以德教化民众。在中国当今的法治进境中既需要传承“德主刑辅”思想,又需要考量实际,那么德法并举必然是“德主刑辅”思想在当今社会中最好的传承方式。

关键词:德主刑辅;中国传统法律;德法并举

一、 历史传承:“德主刑辅”思想于中国古代的发展历史

从古至今,道德和法律关系的争论就伴随着我国古代朝代的更迭一直延续至今。但是,“德主刑辅”的思想却在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自西汉中期,“德主刑辅”思想就被君主所采用,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国策。“德主刑辅”这一思想,作为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既是我国古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 始于西周,周公制礼

西周时期,作为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周公汇集、增补、修订了礼治的思想和规范,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回顾历史,从成汤至帝乙无一不提倡这一思想,文王武王顺者昌,夏桀商纣逆者亡。“明德慎罚”,一是对德教的大力推崇,二是对刑法的严格选用。“明德慎罚”思想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的意识,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先声。从西周开始,“德主刑辅”的思想就伴随着“明德慎罚”的提出,而逐渐在历史长河中占据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中的重要地位。

(二) 春秋战国,儒家推崇德礼不废法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重德思想始迹于我国。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反对法家学说“垂法而治”“以国为法”的同时,又未反对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国为礼”“为政以德”。

(三) 西汉尊儒,“德主刑辅”思想居于统治地位

西汉初年,贾谊首倡“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礼能“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渺,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在西汉,董仲舒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学思想在之后的封建统治中一直保持着统治思想的地位,“德主刑辅”思想也从此奠定了自身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和治国方略的地位。

(四) 西汉至明清,礼法并用、明刑弼教

从西汉中期一直到明清,我国古代的历朝历代统治者都继承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虽说不同朝代在具体的落实上因实际情况差异而存在差别,但是“德主刑辅”思想的统治地位都从未动摇过。

二、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思想于理民思维范畴的理解

“德主刑辅”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理念,在中国盛行千年、历久不衰。人们常将“礼法合治”与“德主刑辅”密切联系在一起,即“德主刑辅”是与“礼法合治”治国大略对应的主要理民方式。春秋战国时期,德刑之争是儒家与法家的礼法关系之争重点,争论点可总结为在理民的过程之中如何措置德与刑。在理民范畴内,“德主刑辅”思想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且通过对其在理民思维范畴的思考,能够帮助我们对其更为理解。

(一) “以德去刑”并非意味着否定刑存在的必要性

儒家虽然反对法家“以刑去刑”的主张,在德主刑辅的议论中强调“以德去刑”,其薄视刑的主要内容在于鄙视争讼,倡导“无讼”“贱讼”,但并未否定刑存在的必要性。更多地是在德与刑的侧重倾向中,偏向于德教。儒家重在指出刑必须建立在德或者礼义的价值基础上,否则极有可能导致“虐、暴、贼”,进而残害百姓。“德主刑辅”思想并不意味着完全的无刑状态,只是在理民范畴内,德教的地位高于刑。所以,“以德去刑”并非意味着否定刑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当时人治社会价值选择的一种体现而已。

(二) 对民众的教化是“德主刑辅”的核心

儒家学派主张“教化为大本”,严厉谴责“不教而杀”,在提倡“德主刑辅”的过程中对于民众的教化极为重视。换言之,对民众的教化能够算作“德主刑辅”思想的核心。縱观古代中国,不论是宏篇巨帙的学术著作,还是各种体裁的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以及难以数计的乡规民约、祖训家教,无不充盈着德礼精神。所以,作为礼仪之邦、德教大国,古代的中国对于民众的教化无处不在。由此可见,“德主刑辅”思想在理民范畴内,对于民众的教化重视程度之高。

三、 德法并举:“德主刑辅”思想于中国法治进境的再思考

有学者指出:“不论‘以德治国的说法是否来自儒家道德理想的灵感,在中国讨论建立道德的社会秩序的原则与条件,都有必要对‘德治的政治传统进行再思考。“德主刑辅”思想反映了在我国古代法制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侧重上的差异,固然德高于法、道德至上,但是在治国理政中,道德与法律也应该两手并用,者皆不可偏废。

“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法治离不开文明的土壤。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大国,其古代法治文化积累深厚、国家治理经验丰富、礼乐刑政手段多元。而“德主刑辅”思想,是诸多中华优秀文化孕育之温床,如尊老敬贤、礼貌待人、容仪有整及仁义、中庸、尊重、谦虚、诚信、敬业、友善、爱国;更如“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来而不往非礼也”等,都是“德主刑辅”思想下孕育的美好品德。“德主刑辅”思想作为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应当在中国法治进程发展中得到传承。

既然中国法治进程发展需要传承“德主刑辅”思想,且在“德主刑辅”思想传承过程中必须考虑中国法治进境,那么,德法并举必然是“德主刑辅”思想古为今用的最好传承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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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涂泸丹,广东省广州市,广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