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劣农药:农药管理条例已上线

2017-10-13 06:39文/筑
新农业 2017年16期
关键词:假劣登记证管理条例

文/筑 梦

打击假劣农药:农药管理条例已上线

文/筑 梦

4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

农药登记门槛变高了

新《条例》取消了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从登记制度的改革可以看出,新条例取消了临时登记,增加登记实验及审批,无疑是提高了登记的门槛,农药企业登记成本可谓是加大了不少。严格的准入制度既有利于确保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有助于农药行业优胜劣汰和转型升级。

严管企业把控生产,严管销售保证品质

新《条例》规定农药企业生产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企业生产要有原材料进货记录,农药出厂销售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农药经营主体放宽限制,但需要获得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者还应建立采购及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在生产方,许可制度及相关质检要求的提出规范了农药企业的生产及销售环节,从源头把控住了农药的品质。

在销售方,农药销售者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否则就是违法销售。卖药的同时还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保证产品品质,给农户以专业的指导。

农药使用者要按照规范用药

《条例》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使用指导,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咱生产者也有要求: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避免农药使用事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和剂量、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

咱农户最头疼的是买到假农药,这回《条例》严格把控,力争让我们尽量不买到假的。操作上我们也要担负起生产的责任。用好药,要用好。农药使用要求一定要做到,不含糊,不马虎,生产安全规范一定要遵守。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条例》得到切实贯彻实施,《条例》中还严格规定了法律责任:

1.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2.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希望通过《新农业》的介绍,农民朋友能够了解和掌握新《条例》,在农业生产中做好农药的使用,真正实现农药的价值,实现增产增收!

下文《新农业》整理了国家农药禁用与限制使用一览表,请大家生产中多多注意!

国家农药禁用与限制使用一览表

(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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