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教科书审定制度的研究

2017-10-17 15:02李虹霞
卷宗 2017年25期
关键词:教科书研究

摘 要:本文梳理了建国以来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脉理,分析总结其历史经验,从而为现行教科书审定制度的高效、良性、长效的运行提供可咨借鉴的依据。

关键词:建国以来;教科书;审定制度;研究

长久以来,教科书一直扮演着学校最主要的教学资源的角色,亦是学校传递知识的重要媒介,学生的大部分知识,甚至包括其人生观、世界观等观念图景的构型,都发源于教科书。如何保证教科书文本的质量,为教育目的的有效达成打下坚实基础,教科书的审定正在这一空间大展作为。做为一种教材管理制度,教科书审定制度与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局势的动荡紧紧相连。建国以来,我国大陆地区的教科书审查制度基本上走完了从“国定制”向“审定制”的转变过程。

1 1949-1985年期间教科书国定制的推行

建国之初,囿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如经济落后、国力不足等),中小学实行统一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一套统一的教材(即教科书的国定制)。召集了一批教育学家集中力量制定学校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并编写各门课程的教科书。因此,中央成立了“语文教学委员会”、“历史教学委员会”等,組建了以著名作家、教育家叶圣陶先生任社长的人民教育出版社,承担其中小学教材的任务。从历史的角度看,统编通用的教科书国定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在一定时期保证和提高了中小学教育质量。

2 1986-1995年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央高度集权管理体制亦开始向中央与地方合作管理体制过渡,在此背景下,统编通用的教科书国定制度作为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与高度中央集权相结合的产物,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教科书审定制度的改革呼之欲出。

1986年4月,九年制义务教育政策要求必须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逐步实施教材的多元化,以适应各地区、各学校的需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教材建设,通过竞争促进教材事业的繁荣和教材质量的提高。为此,大陆地区开始了中小学教科书国定制向审定制的转变。

1985年1月,国家教育部颁布《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指出:今后中小学教材建设,把编写和审查分开,教育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的教材,由教育部推荐各地使用。

1987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工作章程》(以下简称《工作章程》)、《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中小学教材送审法》3个文件。以上文件的颁布在教科书审定标准、审定组织、审定程序等方面有了细致的规定,至此,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开始有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定型。

3 1996-2000年教科书审定制度的修改、完善

随着中小学教材建设和改革的进一步发展,1986年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在充分征求审定(查)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于1996年重新修订了《工作章程》,使中小学教材建设和教材审定工作更加规范化。相比于原有的《工作章程》,修正后的《工作章程》对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第一,规范了审定人员的要求,增加了审定人员的职责。审定、审查委员的条件是包括政治信仰、技术职称、身体状况等;审定人员的职责要求对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二,修改审定程序使之更加合理。送审的教材必须是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并经过一轮以上教学试验的中学或小学全套教材;其中试验报告应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审定委员会的职责由“审定”变成了“审议”。

第三,规范了审定(审查)委员的纪律要求。审定(审查)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审定(审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审查中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审查委员和审定委员一般不得兼任本学科教材的主编、编者或顾问;审查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送审教材的编写和出版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

4 2001-至今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创新

为推进“新课程”的顺利实施,落实“竞编选用”的教材审定制度,在总结以往教科书审定制度十多年运作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1年8月23日颁布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的《暂行办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 1996年修订的《工作章程》的废止,而是两者共同构成了教科书审定制度的执行依据。《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作为新世纪“新课程”背景下的产物,《暂行办法》有着明显的改革和创新之处。

第一,审定组织机构的创新。在审定委员的构成中,学科专家加入,教育行政领导退出,保证了队伍的专业化、专家化,防止行政命令的干预,增强了教材审定工作的科学性;建立委员信息库,随机抽取参加审定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教材审定中的腐败行为;撤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教材审定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有利于精简机构。

第二,更新了教科书审定原则。将“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改为“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将“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改为“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并增加一条原则,即“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这些都强烈地凸显了新课程改革“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教育回归生活”的基本理念以及教材出版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三,精简审查结论。在《工作章程》里,审查结论包括四类:审查通过、复审、重新再审、停止使用。《暂行办法》修改了原有的审查结论: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减少了“复审”这一类别和环节,有利于缩短教材审定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进一步严肃审定的纪律与惩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如果违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此外,《暂行规定》还就教科书编写的资格和条件(教科书编写要求、教材编写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教科书编写的立项和核准、教科书的初审与试验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要求。《暂行办法》是我国教材(管理)制度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对当前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和推进具有全局性的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教材建设文件与法规汇编》,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2] 石鸥,《最不该忽视的研究——关于教科书研究的几点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7.5

[3]许育典、凌赫,《教科书审定制的合宪性探》,[J],《东吴法律学报》,第19卷第一期,1996.3:15

[4]李虹霞,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5]司淼,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 ,2011

[6]王爱菊,徐文彬,《“新课程改善“:批判与反思—教材审定制度及存在的问题》[J] 当代教育科学,2006(2):13-18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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