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视角下法律职业研究

2017-10-17 22:41史点利
卷宗 2017年25期
关键词:商业化法学律师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临急需大批司法工作者的现状,打开法律职业准入之大门,使得我国涌现出大批的法律工作者,为我们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产生了不可避免之危机,所以,这就要求我国再次进行司法改革。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以我国法律职业的演变为切入点,并且比较综合中西法律职业的相似之处,进行找那个和总结,积极探讨其现存的危机以及原因,并提出改革之路。

关键字: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化危机;改革

1 法律职业的演变

(一)中世纪法律职业之贵族性—大师

通说认为,法律职业主义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责任论”以及古罗马时期的贵族责任理念,而后又受到基督教宗教训诫,特别是天职观念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欧洲早期法律职業主义的理念,更加注重法律职务的公共性、单方奉献,注重阶层出身,而非技术性和能力。这些可以通过英法两国传统社会中辩护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诉状律师)的严格区分来获得有利的佐证。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出庭律师必须具有较好的社会身份,是社会中“正义的卫道士”,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一种贵族式的责任,就如爱德华。

(二)现代法律职业之商业化—商人

自从人类的进入20世纪开始,各种技术革命加速进行,使得社会的进程迅速进行,商品交换与生产迅速发展,现代化进程加快,使得律师职业的演变中也开始加入商业化的因素。法律职业具有较强的商品性,一定前提下可以当成市场中的商品来买卖。法律职业的商品性是指律师向社会主体或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原则上是有偿的。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就是指将律师职业看成公司来经营和运转,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是公司的产品。

2 法律职业之危机及其原因

(一)商业化加强引发的理想性丧失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法律职业作为一种技术性知识体系,也加入商业化的因素,法律职业作为一种商业运行模式,向市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获得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法律职业过渡追求金钱和地位的趋势,使得有些法律工作者沉浸于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无法自拔,失去了对自己信仰的法律的信仰,出现了贪污腐败的现象,是法律为无物,已经失去了法律职业最初的职业理想。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认为,美国法律职业的律师政治家的理想正在逐渐失去,并将之列为法律职业危机的一个方面。

(二)地位的下降引发的独立性危机

法律职业主义的核心基石是“职业独立”,它在现实中遭遇到了严重的威胁:随着对抗制诉讼模式而产生的“法律技术员”的职业伦理观,伴随着商业化带来的大律师事务所以及公司法律服务部结构之中的“雇佣”模式:随着商业竞争压力的增强而不得不对当事人迁就;随着商业化的发展而不断强大的当事人;随着市场经济的新发展而不断增强大的国家等等。这些因素都使得法律职业的工作者社会地位下降,同时也由于种种丑闻而遭遇公众对法律职业群体的不满,加上经济学理论的批判性论证,法律职业的自我管制理念和实践也受到了非常严厉的批判和挑战。

(三)准入性失控引发的技术性缺失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编的《中国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可以得知1982年-2014年,中国律师机构,执业人员与律师业务在绝对的规模上都呈现出不可逆转的整体性扩张趋势,1979年,中国律师人数为212人,到2014年,这个数字已达到35.7万人。人数的绝对性增长一部分原因应当归于法律行业准入制度的宽松,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律师职业考试还是第一次改革后的国家司法考试,都放低了开始的资格条件,使得无论学什么专业的学生都可以进行该类考试,从而进入法律职业体系,从而忽视其法律素养的高低,使得法律职业的很多工作者缺乏必要的技术性知识,无法胜任国家安排的法律工作,或者无法为他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这些都使得法律职业的地位下降,产生必要的危机。

3 中国法律职业之改革

为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业和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必须积极从各个方面入手,立足本土文化,借鉴西方制度因素,推动中国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为此,我们认为,法律职业的改革应当多管齐下,立体式的,多层次地进行改革。

(一)改造权力体系,减轻外部干预

法律职业群体涉及我国关于法律的方方面面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都会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运作,而国家公权力运作制度不明确,权责划分不明,制约机制不完善,经常性干预司法运作等因素也是导致法律职业群体危机的一大重要原因,因司法体系之外权力的干预和干扰,使得司法失公、失去公信力,导致冤假错案、贪污腐败的发生。所以,我们应当积极改造我国权力体系的划分,明确各级职责的划分,保持司法独立,减轻外部干预,才能真正确保司法体系的公开透明运作,从而提高法律职业的公信力。

(二)变革法学教育,培养专业人才

法学教育是我国培养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主要方式,但其却存在很大的问题。法学教育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学教育数量和质量的双重失控、主流法学院整体上趋向商业化、主流法学研究被标准化而显得空洞,政治对法学教育的干预加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利于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所以,我们应在“构建统一、精英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口号下,积极解决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主流法学界将美国式的Law School(法学院)制度为目标,通过司法部的主导推动,与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所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几乎同步,试图改变传统大陆法系本科的教育模式,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加强内外监督,增加公众参与

现下的法律职业改革还有一大障碍便是法律职业群体不想放弃既得利益的“现有机制”,在利己主义和自私主义的推动下,传统的“职业自治”光环笼罩下的“自我规制”体制,更是法律职业改革中最大的障碍。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法院对律师渎职行为的审理,引入公众对法律职业的监督和引导。同时,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举报,肃清我国法律职业队伍中的“蛀虫”,提高公众参与度,从而提高法律职业的公信力。

4 结语

法律职业经历了“大师”到“工匠”再到“商人”的转变和演化,经历了悠久的历史,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制度的始终滞后,使得各国的法律职业普遍存在问题和危机,我们应立足本国特色,积极借鉴他国改革之经验,推动我国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与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李学尧,转型社会与道德真空:司法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蓝图[J].中国法学,2012.3.

[2]张峰学,我国律师职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J].理论观察,2010.1.

[3]李学尧,余军,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评Rode的《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5.

[4]张文显,信春鹰,孙谦,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5]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M].法律出版社,2010.

[6]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7]Rhode,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M].法律出版社,2001.

[8]波雷斯特,欧洲早期的律师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作者简介

史点利(1990-),女,汉族,山西运城人,法学硕士,黑龙江大学,法律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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