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2017-10-19 08:22刘腾
消费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未来现状

刘腾

摘要:针对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送达难的问题,本文试着从主客观多个方面分析了这种现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案环节、协助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新媒体送达、诚信体系、送达执行员制度等七个不同的方面阐述了未来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方向,以期能够为破解这个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尽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送达 现状 未来

当前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着“送达难”的问题,它直接迟滞了很多民事案件正常审判程序的启动,影响了审判效率,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矛盾的化解。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存在逃避心理。鉴于我国很多公民法律意识仍然淡薄,对法律及法院工作的内容仍然知之甚少,以及受到部分社会负面舆论的影响,在面对法院传唤时不能积极应对,而是抱着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的思想消极应对。还有就是有一部分人缺乏诚信,基于诚信缺失产生的诉讼,明知该案自己必然败诉而故意躲避。凡此种种,都给法院的正常送达工作制造了不必要的主观障碍。

其次,人口流动性加强造成了“送达难”的客观障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很多人不再只是居住在户籍登记地址,而是经常因为工作的关系而居无定所,到处漂泊,甚至其电话号码也都会经常更换,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该地址查无此人,或者该电话系空号。这样一来浪费了很多时间、金钱和精力,客观上加大了送达的难度。

第三,送达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惯常采用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但这几种方式各有弊端。直接送达只能针对那些配合法院工作的人。留置送达中的见证制度繁化了留置送达的手续,严重影响了送达工作的进行。邮寄送达只能针对当事人地址和电话准确且能够正常签收的情况。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太长,且对于公告送达的实施细则法律上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第四,新的送达方式应用不广。随着互联网和各种新媒体技术的兴起,新媒体技术传送快、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并且在各种社会事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虽然我国法律也有此项规定,不过因为相关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法律对此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那么如何破解民事审判当中的“送达难”问题呢?除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送达制度之外,还有努力创新送达方式,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注意立案环节的送达工作。立案法官在立案的时候首先要求原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固定原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其次要求原告尽量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的,由法院出具“调查令”,以此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或机构调取被告的相关信息。

其次,完善协助送达制度。随着我国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的日益增长,法院辦案压力也随之日益增大。对于牵扯精力较多的送达工作,就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助完成。对此,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会各方面应尽的各种法律义务,比如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商请村民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企业基层组织、基层单协助送达。

第三,进一步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留置送达可以不拘泥于时间场合,只要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相关诉讼材料或法律文书粘贴于受送达人的门上或小区门口,拍照存档,由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即视为给受送达人完成送达工作。也可以尝试实行公证见证制度完成留置送达,公证费用由受送达人承担。还可以考虑提升法院送达人员的装备,为其配备执法记录仪,以此方便完成送达过程的证据保留工作。

第四,进一步细化公告送达制度。鉴于公告送达的弊端,应该着重完善以下两点:首先,优化发布公告的平台。不论是在法院公告栏发布公告,或者是在报纸上面发公告,其受众面都是非常窄的,虽然程序上完备了,但发布公告的作用没有充分实现,故我认为可以尝试通过电视或网络这些目前更受老百姓青睐的平台来发布公告。其次,缩短公告周期。既然通过电视或网络这些传播效率很高的平台来发布公告,那么相比于现在两个月的公告期,我认为至少可以将公告期缩短一半,另外缩短不必要的公告期还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第五,力推新媒体送达方式。电子邮件是可以着重尝试的一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其优势在于:1、缩短送达时间;2、降低宋大成本;3、轻松跨越国界,避免繁琐手续,这对于许多涉外案件尤其适用。在电邮送达中,法院和受送达人之间没有正面接触,如何确认法院已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证,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首先,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由受送达人在收到邮件后将电子版的送达回证发送回法院。其次,设置功能性回执确认送达,即由接收方(受送达人)的计算机在收到源发方(人民法院)的信息时自动发出信息,确认诉讼文书已经收到。

第六,健全社会基本诚信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可将法院与公安、工商、房产、银行、保险、电信、移动等公共机构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联网,采用奖惩的方式,即对于积极应诉的受送达人提高其信用评分,对于无故不积极应诉或拒不应诉的受送达人降低其信用评分,促使人们形成对法律和法院的敬畏之心,以此使人们养成守法、护法的习惯。

最后,规定送达执行员制度。即由法院专门的送达执行员代表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实施送达,而不由承办法官负责送达,这样可使法官从繁重的送达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进行裁判,也满足了送达的专业化要求。具体来说,即由法院内部设立由司法警察或书记员等组成的专司送达业务的统一送达机构,配足人员负责诉讼文书的送达管理工作,实行诉讼文书的送达与案件的审判分离,以此极大提高送达效率。

如果“送达难”问题解决了,相信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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