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谣依法 止谣靠智

2017-11-03 23:53李自立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张某

李自立

近日,有河北涉县网民张某发帖称县医院食堂质差、价贵、量少,被警方行政拘留,理由是张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时间舆情迅速升温,单日相关微博超过4万条。

案件情况披露后,社会一时哗然。老百姓对食堂的吐槽也会引发行政处罚?这种吐槽与网购差评何异?扰乱了何种公共秩序?后来,有不少人亲往该食堂用餐,结果发现帖子所述内容与事实并无很大差异。

就在大家纷纷质疑该县公安局处理结果时,上级部门作出了迅速反应,当天晚上邯郸市公安局就责令涉县公安局重新审核,第二天市公安局再次发布微博,称原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对当事人张某的处罚决定,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至此,这起听上去很荒唐的事件有了一个较好的结果。

虽然此事暂告一段落,但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事件?应当说,稍有常识的人就能区别这种类似日常生活发牢骚、吐吐槽与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散布谣言的區别。然而,该事件中专业的执法民警、部门领导却走起了“正当”的行政执法程序。

类似案例并不鲜见。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成为谣言的温床。我们几乎每天或多或少都可以接触到谣言,有的是明显的,有的是隐蔽的。公安机关面对这种局面,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出发,加大打击力度,还老百姓一个清净的网络空间,这本是深得民心之举。但是,从刑拘的社会效果来看,大多数网民给出的是差评。

如何认定谣言?对医院食堂吐吐槽,就像网购给个差评一样,也算谣言吗?是不是只要是谣言,造谣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衡量是否是谣言、是否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标准恐怕只有一个,即法律的标准。

治谣依法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所禁止的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二是如果没有达到法律所禁止的程度,就不能滥用公权力,要防止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治理网络谣言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纳入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对该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定,一般的网络谣言不具备这些构成要件。而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显而易见,仅仅在网上吐槽医院食堂质差、价贵、量少,无论是行为还是后果,都无法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

依法治谣内在包含着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权利的捍卫。互联网的各种声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禁声。信息化时代,人们已离不开互联网。一个宽容的、充满各种合法声音的互联网,才能成为人们的美好精神家园。如果视网民为对立面,无视公民个人权利,不注意社会治理的谦抑性,稍有不同声音就严厉打击,那么必将激化对立情绪,反而对名义上要维护的“社会公共秩序”积攒负面影响。

同时,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讲,也应积极维护好这个美好的精神家园。在对待谣言的问题上,要不信谣、不传谣,才能终结谣言。要做到这点,关键还得靠理性的判断。谣言止于智者,此处之智应是冷静对待之智、独立思考之智、明辨是非之智。传播学有一定律(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就是说谣言的能量有多大,既取决于真实信息的透明度,也取决于公众的判断水平。从中可以看出,一件事情之所以引起谣言,说明它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含糊性,而公民自身的判断能力越高,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机会就越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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